引言
2023年,广东蕉岭县居民林某因小区绿地使用问题,与当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城综局”)产生行政争议。在经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后,林某为启动再审程序,向城综局申请公开此前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全程录音录像。城综局虽公开了听证笔录,却以“已交付过”和“属于内部安保信息”为由,拒绝公开音视频记录。这一决定引发了新一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2026年3月26日,城综局向林某发出《通知》,告知其行政处罚决定已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将于4月8日至15日期间依法组织实施。案件背后,行政程序公开、政府信息界定及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等多重法律议题,正面临最后的现实考验。

1. 一场行政处罚引发的连环争议
事件的源头可追溯至2023年。蕉岭县城综局认定林某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并硬化,对其作出罚款及责令恢复绿地的行政处罚。林某不服,认为购买房屋同时签订花园使用协议,其拥有花园的专属使用权,花园使用自始合法且与规划报建图纸、开发商宣传图册用途相符。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回家投资,依法应受保护,当事人坚称城综局在越权执法,破坏营商环境,双方争议经行政复议、一审及二审诉讼,最终行政判决生效。在此过程中,城综局曾于2023年4月25日就该行政处罚举行了听证会。2025年12月,林某因计划申请再审,向城综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该次听证会的“听证笔录”及“全过程的现场视频及音频记录原始载体”。
2. 听证承诺与答复理由的“自相矛盾”
2025年12月29日,城综局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公开听证笔录,但拒绝公开音视频记录,并给出了两项理由:一是“2023年4月25日听证会结束后,本机关已同意你调取申请并当场交付音视频,有你签字和指纹为证”;二是“案涉音视频属本机关内部安保所需,为内部信息范围,可以不予公开”。

林某认为,这两项理由存在根本性矛盾:若此前已合法交付,则说明该音视频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而非“内部安保信息”;若其属于不得公开的“内部信息”,则此前的交付行为本身便缺乏依据。同时,林某否认签字系用于确认音视频交付,强调其签字仅是对《听证笔录》内容的确认。
3. 两份关键证据指向同一人“角色重叠”
在后续的法律文书中,林某多次提及一个关键细节:在听证会笔录中,一位名为丘某的工作人员以“听证员”身份全程参与听证;而在数日后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中(该意见表未加盖公章),“法制审核意见栏”与“法制审核通过栏”均为“丘某”签名,该人员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具备法制审核资格,该事实已在《判后答疑书》中得到证实。




林某认为,”丘某‘’身份特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这种“调查与审核”职能未予分离的情况,涉嫌违反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职能分离原则。而能够客观还原听证员在听证会上具体言行、提问倾向及立场表现的原始载体,正是城综局拒绝公开的听证会全程音视频记录。因此,该音视频被视为核实程序合法性、启动再审程序的关键证据。
4. 程序正义与信息壁垒的博弈
在行政复议申请被梅州市人民政府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林某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城综局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判令其限期公开相关音视频。

林某在诉状中主张,该音视频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履职信息,并非内部事务信息;且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已作出,该音视频已转化为支撑行政行为的依据性信息,依法应公开接受监督。此外,其再次申请公开,是因再审需要核实原始、完整记录,具有正当的现实必要性。
5. 强制执行在即,最后期限将至
2026年3月26日,蕉岭县城综局向林某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经兴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蕉城综罚决字[2024]1号)中确定的“限期停止侵害绿地,清除硬地面、凉亭、围栏,恢复绿地使用功能”事项,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城综局依法组织实施。执行时间定于2026年4月8日至15日期间,如遇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将顺延。
表面上,围绕该行政处罚的行政程序与司法流程已终结,但当事人关于听证程序合法性、信息公开申请等未决争议尚未开庭,当事人面临的维权更加艰难。
结语
从行政处罚到政府信息公开,再到行政诉讼,直至强制执行进入倒计时,这起个案不仅关乎当事人个体的知情权与救济权,更触及行政执法过程中记录信息的法律属性、程序性瑕疵的证据固定,以及行政承诺的约束力等普遍性问题。当一份承载着程序公正核心要素的音视频记录,在“已交付”与“内部信息”的矛盾理由中被遮蔽,而强制执行已进入倒计时,其背后考验的,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平衡智慧,亦是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中对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最终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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