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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后人工费难追索:一场跨越数年的维权过程

在建筑行业的劳务链条中,劳动者履约后却遭遇工程款拖欠的情况时有发生。甘肃的庞某与甘肃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

在建筑行业的劳务链条中,劳动者履约后却遭遇工程款拖欠的情况时有发生。甘肃的庞某与甘肃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及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历时数年,权益尚未完全实现,其过程反映出劳务提供者维权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合作缘起:工程分包下的合同约定与履行分歧

2021年7月,中国某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与某力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平凉市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土建一标段劳务分包工程交由某力建设公司承接,约定了明确的工作期限与报酬支付规则。同年10月30日,某力建设公司与庞某签订《钢筋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将该项目钢筋分项工程分包给庞某,约定承包形式为包人工、包辅材,明确了正负零上下的工程单价及付款节点,承包内容涵盖所有二次结构钢筋就位绑扎工作,双方约定的核心报酬性质为人工劳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庞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2年7月15日,某力建设公司的王某寿与庞某完成部分钢筋工程量核量核算,明确了地下室二次构造钢筋不计入核算范围。此外,某力建设公司工作人员杨某还出具签署单,确认钢筋工调直桩头钢筋劳务费2400元。2022年4月初工程主体验收时,庞某已完成95%工程量,但某力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相应人工费。同年11月,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人工费用结算金额产生分歧,庞某主张包含增项在内的人工费用总额为4957727.5元,某力建设公司仅认可4860225.35元,且对增项人工费用仅承认2400元。

与此同时,某力建设公司的股权结构经历多次调整。该公司2015年由某佳、某娇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二人认缴出资期限为2034年12月31日;2017年股权转让给某琳、田某,2021年田某转让给王某飞,2023年王某飞又转让给甘肃盛某丰源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且现有证据显示各股东均未实际出资。这一情况为后续人工费用的追索和执行环节增加了难度。

二、纠纷升级:诉讼交锋与判决结果

协商无果后,庞某于2023年6月起诉某力建设公司、中国某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及平凉市中医医院,要求支付人工费533817.69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某力建设公司提起反诉,辩称已结清人工费,并以庞某未完工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235204.78元。某七冶甘肃公司则辩称非合同相对人,主张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应担责。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某力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庞某,合同无效但庞某有权参照约定主张人工费用损失。法院认可案涉人工费用结算总额为4860225.35元,支持合理扣款项,认定已付人工费用为4375749.81元,判决某力建设公司支付庞某剩余人工费用390113.29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某力建设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已付工程款金额不符、一审未支持罚款等诉求,并提交相关证据,但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些证据非二审新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某力建设公司主张的6万元无法证明为人工费用支付款项,所主张的罚款依据未被采纳,其关于庞某未完工及应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与其出具结算单的行为相矛盾。

三、执行困境: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

二审判决生效后,某力建设公司未履行人工费用支付义务,庞某于2024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仅执行到位11620元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庞某认为,根据2023年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而某力建设公司各股东均未实际出资,遂于2025年7月申请追加某佳、某娇、某琳等六人为被执行人,但其申请未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原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而追加继受股东的事项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

2025年8月,庞某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主张法院此前裁定未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请求依法追加六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庭审中,各被告均主张不应承担责任:某琳辩称其出资期限未届满,且公司财产独立;甘肃盛某丰源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其为善意股权受让人;田某称自己仅为名义股东且已退出;某佳的代理人则主张其早已退出公司经营,与案涉人工费用债务无关。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同时,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出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资不实情形,且现行法律亦未规定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最终于2025年12月判决驳回了庞某的诉讼请求。庞某认为,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存在争议,该条款已明确赋予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要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提前出资的权利,相关裁定未能充分体现该法律条款的立法精神。

四、权益之思:劳务维权中的现实挑战与启示

庞某的维权经历是建筑行业劳务纠纷的典型案例。2021年至2025年间,他承接某力建设公司分包工程后,按约完成施工却遭遇人工费用拖欠。法院判决某力建设公司应支付其39万余元人工费用,但该公司未主动履行。执行程序中,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庞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申请追加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却因法院对法律适用的不同认定未获支持。

该案折射出劳务提供者维权面临的现实挑战:部分企业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股东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期限利益规避责任,加之执行程序中对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存在不同理解,这些因素共同增加了劳动者追索人工费用的难度。此类情况既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也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行业秩序、强化权益保障值得关注。企业应依法经营、按时付款;监管需落实到位、查处违规行为;立法与司法层面宜进一步明确执行程序中股东责任认定规则,为债权人提供更有效的救济途径,以促进市场公平与法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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