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拖了十年、历经多轮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争议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伍小毛等四人上诉,维持原判。这场跨越十载的法律拉锯战,名义上以“程序终结”画上句号,实则将送达程序的疏漏、证据认定的模糊,以及基层群众维权的绝望赤裸地摆在公众面前,更尖锐地撕开了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巨大裂缝,引发舆论对司法实践中“重程序轻民生”倾向的强烈质疑。

案件的起点始于2014年2月19日的一场悲剧。当日清晨5时许,湖南省祁阳县村民黄春花(绍兴市北海印染有限公司员工)在绍兴市越东路途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区域时,骑行自行车被案外人吉家浩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从后方追尾撞倒。更为残忍的是,货车并未立即停下,而是将尚有生命体征的黄春花拖拽至41.05米外才停车,导致其当场死亡。家属强烈质疑,吉家浩的这一行为已远超普通交通肇事范畴,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中拖拽致人死亡的核心事实,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刑事追责,而非仅以普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草草了事。然而,绍兴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无视这一关键情节,仅认定吉家浩未察明前方路况、黄春花在机动车道骑行,双方过错相当,承担同等责任。
这份轻飘飘的“同等责任”认定,彻底点燃了黄春花家属的质疑怒火。他们抛出的核心异议,每一条都直指案件处理的致命漏洞:事故车辆刹车系统不达标,属于“带病上路”的危险交通工具;货车超速行驶且未避让,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诱因;事发路段本应是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通道,却因长期被违规车辆占据沦为“夺命路段”,相关管理部门视而不见;交警部门对监控、车速等关键证据敷衍了事,调查过程形同走过场;更荒谬的是,家属自始至终未收到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原件,直接被剥夺了申请复核、提起诉讼的法定权利——这哪里是“处理事故”,分明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程序的滥用。
整个案件的争议核心,说白了就是一场“程序合规”的自导自演与家属“维权无门”的现实困境之间的对决。2014年5月,伍小毛等人家属提交复核申请,交警支队表面上要求重新作出认定书,暗地里却在2014年6月偷偷出具了新认定书,并于7月号称“邮寄送达”。直到2016年,家属才在民事诉讼中偶然得知这份关键文书的存在!他们坚称从未收到,村委会也出具了“家中无人接收、老人年迈体弱”的证明,但这些在“邮寄送达”的书面记录面前,竟成了苍白无力的辩解。更讽刺的是,家属指控交警部门“未重新作出认定书”构成行政不作为,却连被受理的资格都没有。
十年诉讼路,家属走得步步血泪,而司法程序却成了将他们推向深渊的“推手”。案件辗转民事赔偿、行政复核、多轮行政诉讼及民事再审,每一次都让家属燃起希望,又每一次都被无情浇灭。2016年,越城区法院以“原告主张未收到文书缺乏直接证据”为由驳回诉求,完全无视家属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对送达程序的瑕疵视而不见;绍兴中院更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直接堵死了家属行政诉讼的通道——这一裁定看似有法律依据,实则是对基层群众维权需求的冷漠回避。2015年,浙江省高院也以“无新证据推翻原判”为由驳回家属再审申请,将“黄春花在机动车道骑行有过错”奉为铁律,却对事故背后的其他隐患避而不谈。2017年绍兴中院的终审裁定,更是彻底将家属打入“申诉无门”的绝境,让这场跨越十年的维权之战,最终沦为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

案件披露的多份裁判文书复印件,本应是还原真相的关键,却反而成了“程序压倒正义”的注脚。绍兴中院(2016)浙06行终232号裁定书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的字样,冰冷得令人窒息;浙江省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917号裁定书详细列明的当事人信息,更像是在嘲讽家属的徒劳挣扎。值得玩味的是,家属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虽被法院“采信为举证材料”,却未能撼动“程序瑕疵不影响定性”的裁判逻辑——在这样的司法逻辑下,群众的合理诉求、家庭的悲惨境遇,都成了可以被程序轻易忽略的“小事”。

法院口口声声强调“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将“程序正义”奉为圭臬,但在独居老人、子女残疾的特殊家庭面前,这种僵化的“正义”却充满了冰冷的恶意。关键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绝非微不足道的“疏漏”,而是直接剥夺了家属的法定权利、将他们推向维权绝境的致命失误!更令人愤怒的是,这种失误本可避免,却因相关部门的敷衍了事、懒政怠政而发生。有学者尖锐指出,当前基层司法实践中,“重程序形式、轻实质公平”的倾向亟待纠正,必须建立真正落地的特殊群体司法送达保障机制,通过电话确认、上门送达、社区协助等刚性措施杜绝“送达难、送达乱”问题;同时,重大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救助通道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否则只会让更多弱势群体陷入“有理难申、叫天不应”的绝望境地。
这场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实则是基层治理失效、司法服务缺位的集中爆发。信息传递滞后、群众法律意识薄弱、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这些问题背后,是相关部门责任的缺失和对民生的漠视。当事人家属那句“何时能安生”的呐喊,字字泣血,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绝望倾诉,更是无数普通百姓面对复杂司法体系时的无助哀嚎。法治的进步,绝不是靠僵化的程序规则堆砌而成,更不能以牺牲实质公平为代价。如果司法只追求程序上的“合法”,却无视群众的真实困境、漠视生命的尊严,这样的“正义”注定无法赢得民心。我们迫切需要的,是有温度、有底线的法治——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司法程序中被尊重、被倾听,而不是被冰冷的规则无情碾压,这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