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事实
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孙某于2009年11月8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022年至2023年期间,孙某与被告吕某某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孙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吕某某转账,并为其支付话费、购物等费用,合计金额达42万余元。原告李某某认为,孙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违背公序良俗,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相关款项及利息。被告吕某某辩称,其与孙某交往时不知孙某已婚,主观上无恶意,且部分款项系双方正常交往支出,不应返还。
二、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孙某在与原告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吕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法院确认孙某与吕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吕某某在扣除其向孙某转账的20000元后,返还李某某375580.51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购物花费24419.49元,因证据不足以证明物品用途,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亦被驳回。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该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八条亦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孙某在与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吕某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吕某某,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更违背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忠实义务和基本道德准则,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反。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孙某单方赠与行为无效,不能对抗善意配偶。尽管吕某某辩称其不知孙某已婚,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保护不依赖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只要赠与行为本身源于不正当关系并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即可认定无效。
综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吕某某返还相应款项。此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以及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