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民许德平(身份证号:422432196409120076)向媒体及上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提交实名举报材料,直指京山市某院在(2014)鄂民二初字第00265号合伙协议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庭审笔录销毁、证据造假、程序违法、判决不公等多项严重问题,举报原主审法官邓某跃、曹某华及涉案律师李某新、伍某平相互勾结,涉嫌滥用职权、违规执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持续性侵害。许德平郑重承诺,举报内容均有事实和证据支撑,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社会各界监督,推动司法公正落地。

据许德平介绍,其系(2014)鄂民二初字第00265号合伙协议纠纷案的被告及被执行人,该案自2014年立案审理以来,一系列违背司法程序、偏离案件事实的操作,让他深陷维权困境。“一场本该公正严谨的司法审判,却充斥着串通造假、程序失守的乱象,我耗费数年时间奔波举报,只为还原真相,讨回公道。”许德平的举报材料中,详细罗列了该案审理过程中的四大核心违法事实,每一项都直指司法公正的底线。

最令人震惊的是,主审法官与诉讼代理人合谋,故意销毁庭审笔录、隐匿关键证据,涉嫌严重程序违法。许德平回忆,2014年11月6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2014年12月10日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他本人准时到场,参加了由法官邓某跃组织的庭审,并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然而,直到2022年初,他前往京山市人民法院复印本案完整正卷时才发现,卷宗内竟完全没有2014年12月10日开庭的任何记录,其当庭提交的证据五、证据六也凭空消失,仿佛这场庭审从未发生过。
更具说服力的是,在2015年11月26日由法官曹某华组织的庭审笔录中,原告代理人李某新及原告本人曾两次提及“上次庭审时”,明确指向2014年12月10日的开庭事实,这与卷宗中“无此次庭审记录”的情况形成鲜明矛盾。许德平表示,他就此事向京山市人民法院督察室举报后,督察室仅凭邓某跃、曹某华、李某新、伍某平四人的口头陈述,便草率认定“当天未开庭”;随后他向京山市检察院举报,检察院于2022年7月5日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京检民违监[2022]42082100001号),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2014年12月10日庭审必然存在”为由驳回其监督申请。“这分明是几方串通一气,用口头陈述掩盖庭审笔录缺失、证据灭失的真相,无视庭审的客观事实,严重践踏司法程序的严肃性。”许德平对此表示强烈质疑。
除了程序违法,该案还存在法官与律师内外勾结,违法鉴定、伪造证据的严重问题,而这份伪造的证据竟成为两级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许德平举报称,法官邓双跃在案件举证期满后,违法接受原告的鉴定申请,且在法院司法鉴定科已启动正规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原告代理人李振新与自己的代理律师伍清平,竟“共同自行”委托了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湖北金信会计事务所进行鉴定,出具了一份违法的《审计报告》。
令人无法接受的是,这份缺乏合法资质的《审计报告》,被京山市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判决作为核心证据采信。更恶劣的是,伍清平作为许德平的代理律师,不仅未维护其合法权益,反而在第二次庭审中主动提交该违法《审计报告》;而许德平原已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四,在判决书中竟被偷换成该《审计报告》的内容,用于证明原告的出资额,严重侵犯了许德平的诉讼权利,直接导致判决结果偏离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该案中伪造的证据却成为裁判依据,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衅[7]。

为掩盖庭审笔录失踪的真相,被举报人还捏造“双方协商”情节,颠倒黑白作出不公判决。许德平表示,被举报人为掩盖2014年12月10日的庭审事实,虚构了当天“双方协商”的虚假情节,但案件卷宗内并无任何协商记录、协商纪要等相关佐证。在2016年11月26日曹某华组织的庭审中,法官直接询问鉴定费用的协商情况,伍清平则配合作出“许德平主动承担费用”的虚假陈述,而这一虚假表述被直接写入判决书。
最终,法院以“许德平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阻碍原告举证”为由,推定原告的实物出资义务成立,判令许德平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我从未承诺过承担鉴定费用,这完全是他们串通编造的谎言,目的就是将程序违法的责任推到我身上,进而作出对我不利的判决,这是典型的司法不公。”许德平愤怒地表示,虚假陈述、捏造案件情节,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扰乱诉讼秩序,理应受到法律惩戒。
此外,该案的判决结果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和基本法理,且执行过程明显偏袒原告,导致许德平的合法权益持续受损。许德平介绍,该案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原告“以医疗设备折价100万元出资”,但京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发回重审的判决,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试行)》第五十四条,判决其返还100万元现金。其中,发回重审的(2016)鄂0821民初1495号判决书(审判员郭某)更是曲解合同约定,称“并非以价值100万元的医疗设备出资”;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以“折价”的词典释义为由,维持原判。
判决的偏差直接导致后续执行环节的不公,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接受现金履行,许德平书面申请执行原物(即约定的医疗设备),却始终未果,其合法权益遭受持续性侵害。“合同约定清晰明确,法官却刻意曲解法律、歪曲合同本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又偏袒原告,这让我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极大的质疑。”许德平表示,类似因程序瑕疵、裁判偏差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案例,经检察机关监督后均得到纠正,他也期盼自己的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
为支撑举报内容,许德平提交了八项明确的证据线索,包括2014年11月6日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复印件、2015年11月26日的庭审笔录复印件(载有“上次庭审时”的陈述)、相关庭审笔录中关于鉴定费用协商的记载、湖北金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委托材料、京山法院和检察院否认举报事实的相关文件、荆门市检察院的短信回复截图、荆门法院信访回复及律师事务所委托函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佐证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我深知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的难度,但我坚信,法律不会容忍违法违规行为,司法公正不会缺席。”许德平在举报材料中提出三点诉求:一是恳请各大法制类媒体对该案中的司法不公、程序违法、证据造假及律师违规执业等行为进行客观、深入的调查和报道,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请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对邓某跃、曹某华、李某新、伍某平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是请求依法纠正(2014)鄂民二初字第0026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错误判决,停止违法执行,恢复司法公正,维护其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核心参与者,理应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当前,许德平的实名举报已提交相关部门,我们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履职、公正核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捍卫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