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灌注桩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载明”桩基础应同时满足桩长和桩端进入持力层的‘双控’要求,以确保桩基承载力特征值达到设计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空桩长、设计桩长、桩直径、混凝土强度等。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实际桩长长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长度,但空桩长较清单描述尺寸短。后双方因价款争议诉至法院。
鉴定机构根据打桩记录中空桩长调减组价中的空桩价款,但桩长根据计量规范的工程量规则以设计图示桩长计算。鉴定机构的观点能不能成立?
回复:
简单概括:计量规则规定灌注桩“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实际桩长大于图示桩长,空桩部分小于清单空桩长度。鉴定机构对于混凝土部分没有根据打桩记录计量,但空桩部分又根据打桩记录调整单价。鉴定机构的鉴定首先是逻辑上是不能自洽的。鉴定对于实际桩长大于图示桩长,但按图示桩长计算的根据,就是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灌注桩“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的规则,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3.0.2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2.1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计价规范8.2.2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设计图示桩长是根据地勘报告及试桩情况设计的结果。实际桩长因“桩基础应同时满足桩长和桩端进入持力层的‘双控’要求,以确保桩基承载力特征值达到设计要求”而不得不增加长度时,该增加长度构成工程变更,应当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所以,鉴定机构的依据”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的规则,反而是违反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至于空桩部分,除非实际空桩长度,较图示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载明的空桩长度变化极大,构成工程变更时。否则,不应通过调整空桩长度进而调整综合单价。例如某商业广场项目上,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为基坑支护桩,基坑支护桩为钻孔灌注桩。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加快工程进度,提早实现经济效益,将工程桩交由施工单位同期施工。支护桩和工程桩同期施工,必然无法像正常工程在挖基坑土方后施工工程桩,导致空桩部分较多。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参照支护桩组价,调整单价。这种形式可以吗?当然可以,因为工程桩空桩较支护桩的空桩多约10倍,两个工程不具有同一性,应该重新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