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来旁听的家属,中间的婆婆为王靖宇、王浩宇两兄弟的母亲
经过三天审理,真相彻底明白,他们三个人就是来宜宾投资的,是创业者,不是诈骗犯。
于是,刘章律师最后发言是,“他们完完全全是无罪的。”
于是,陈有西律师最后发言是,“他们是完全无罪的。”
于是,徐昕律师最后发言,“希望回到客观证据上来,回到解决问题上来,希望立即释放他们,让他们把宜宾的企业做大,做强,(希望我这种想法)不是做梦。”是不是做梦?省检把诈骗数额由一审认定的6.4亿元降为1.46亿给出了希望,律师、上诉人给出的事实和证据,给了他们做出无罪判决的充分理由,现在就等法庭判决了。一、指控被诈骗的补贴,都回流到了宜宾的公司,实质上没有违约
第二天上午完成对第三上诉人王浩宇的发问。他是宜宾项目具体负责人,当庭明确确认,指控的全部五笔回流都回流到宜宾公司,用于项目运营。
上午发问:王浩宇,指控的这几笔回流全部到了公司?王浩宇:全部到了公司,用于公司经营。问:有证据吗?答:有流水可以证明。上诉人说的也许不能采信,随后公诉人的举证也验证了此事。下午公诉人举出了建筑回流、装修回流、科研回流三项银行流水,明白无误表明,公司通过夸大建筑成本、夸大装修造价,签订虚假科研合同,把二审指控诈骗额1.4652亿元的政府补贴中的1.446亿元回流到公司。至于其他两个小的诈骗指控,即整机销售补贴83万元,整机出口补贴110万元,也说明白了,只是数量很小,内容更曲折,这里来不及说细,下面只说这三项。这三项占指控总金额的98.69%,这三项指控能取消,其实就等于无罪。公诉人也承认了这三项政府补贴的领取没有问题,即拨付时不存在误解。那么就等于承认了政府补贴的领取不存在诈骗。但是公诉人指控,这三项政府补贴根据协议应该进入企业的监管账户,企业回流回公司的普通账户,逃避监管责任,是诈骗。辩护律师意见是:既然资金进入企业,就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用途是插手企业经营,错在政府;补贴进入监管账户的目的,是保证资金用于宜宾的企业,实际上回流资金也确实进入了宜宾企业,所以,这种回流不是诈骗,不是犯罪,最多是违反资金管理制度,是行政违法;
回流回普通账户的原因,确实是因为审批起来麻烦。楼学东说,他们为了做这种回流,多交了一千多万的税款。这也说明,这种资金监管会给企业造成多大的不便;对于指控回流是为了私分的说法,楼学东说,如果为了私分,在补贴资金进入私人账户时候,完全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私分和转移到国外。所以更加证明,他们回流仅仅是为了使用方便。那么,回流也不存在诈骗故意。
附注:衍生出一个小问题,回流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后,是以股东投资名义进入企业普通账户的,检方观点是,一个人名义投入企业,这就是诈骗既遂。上诉人解释,这只是资金回流总得给个说法而已。我相信上诉人这种说法。资金进入企业,除了投资,就是借贷。如果借贷,企业短期负债会很大,企业报表会很难看,影响企业信誉评级和贷款,对企业经营非常不利。所以,以投资款名义进入企业,是最理性的做法。如果是以借款名义进入,这五年他们可以分得很多借款利息,可见他们确实是为了企业,不是为了自己。那么,会不会因此虚增投资,虚增企业价值?单纯从法律制度上看,确实存在这种嫌疑。但是从实质看,不存在。因为企业是他们的,如果他们一直拥有企业,个人出资多少、企业资产多少对企业价值没什么影响,都是企业多了一笔现金而言。如果企业转让,或者抵押贷款,外界也不会因为会计报表多少资产就把企业估值多少,而是要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按企业真正市场价值算。辩方总结:政府补贴领取没有诈骗故意,回流也不存在诈骗故意,按约定都投入了企业运营,只是为了使用方便,所以不构成诈骗,最多是违反财经纪律,是行政违法,或者民事违约。
二、有没有骗取出口补贴?指控骗取出口退税补贴1103万元数额相对还比较大,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检方之所以指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证据之一是本智(生产企业)负责人徐某说,产品其实没出口,是通过华强北客户销往国内。
这个证言根本不能采信。陈有西律师指出,这是缺乏外贸基本常识。是否真假出口,要看一点两面,即在海关这个点上,国内的货物是否出去,国外的货款是否进来。在案客观证据表明,货物从海关出口了,运抵香港的关联公司仓库,被本智的海外客户提走,支付了美元,外汇也回流国内,即物流、合同、仓单、外汇,四流合一,证明是真出口。那种假出口的说法,根本不可信。楼学东举证,徐某2025年4月份最新证言是,他在宜宾的公司(即本智宜宾)生产的产品,都出口到了国外。那么,他之前说的没出口,显然是假的。
支持公诉人指控还有一个证据,即有三个华强北的客户向徐某发出订单。这好像说明他们的产品确实销售在国内。
对此,上诉人和辩护律师百般解释,其中楼学东给出了最精确的解释。他说,实际情况是,徐某在深圳有厂,在宜宾也有厂(本智)。本智的产品都通过和上诉人的特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销往国外,途径是国外客户通过华强北的代理人提出订单,本智根据华强北的订单加工,因为本智出口业务不熟练,销售给上诉人的特码公司,由特码公司出口到香港,国外客户在香港领取货物,完成交易。这种说法合情合理,而且有各种客观证据。同时,支持虚假出口的其他证据也被一一击破,简单列举几例:
1.华强北客户给本智公司的私账回款该生8000万。本智在宜宾产值1.2亿,可见,那些销售回款是徐某在深圳厂家的销售款。
2.通过销售方式代理出口不违法。首先是园区鼓励这种出口方式,可以多收一次税。另外,本智找过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特码也代理过其他企业这种出口,如果是骗取出口退税,都应该是,不能只有本智和特码的是。
3.特码没有加价,只收取一美元五分钱人民币的代理费……
4.特码公司购进的是含税价,没有虚增价值……………
细节不再一一列举。总之,四流合一,可以明确证明,货物真实出口,退税合法,不是骗取国家退税款。三、案件背后的思考
经过三天的审理,检方指控的六起诈骗都被一一证实,不存在诈骗。指控的骗取出口退税也不是事实。
那么,三名被告人确实无罪。咳可是一审,包括二审,为什么还会发生这种指控?
有律师推测,因为疫情叠加中美贸易战,原来约定的对赌不得不推迟,政府方面可能有人面临追责,可能必须找人背锅。有上诉人说,这是索贿不成打击报复。……这些,都有蛛丝马迹,又都不可证实,我不妨给出另外一种解释,认为这是违背经济规律下的正常风险释放,宜宾政府却操之过急。1.首先产品只适合在某些地方生产,即生产的固定性。这是人流、物流、技术流、资金流和自然条件这些比较优势决定的。这些产品在特定地方生产,品质最高,综合成本(生产成本加销售成本)最低。2.产品是有限的。因为人类的消费能力有限,决定不可能产品会无限生产。
3.于是,一些比较优势劣的地方,失去生产资格。
4.于是,在GDP考核压力下,那些没有生产比较优势地方,竞相出台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吸引生产转移到本地,逆经济规律而行。
5.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行为,会扭曲市场,而且企业生态很脆弱。一有风吹草动,风险就会爆发。
本案,这种电子产品(手机、动力电池、芯片封装)企业在深圳生产有各种比较优势,来宜宾生产,生产成本加大,需要靠政府补贴弥补。补贴断绝,企业会陷入危机。本案中,有一个未被充分引起注意的事实,上诉人提到,宜宾政府不再发放补贴。于是他们投诉,矛盾爆发。
因为法庭没有充分调查这个细节,我不能知道更多。我的猜测是,因为这种生拉硬拽的产地转移,企业经营本就是弱不禁风,更需要政府的信任和扶持,待其做大做强。偏偏疫情和贸易战让对赌延期,政府不敢再补贴了,于是断绝补贴,而且要甩锅,于是明明知道这三个不是诈骗,硬往诈骗上靠,无视客观证据。于是,有了杨航远律师的呼吁:请公诉人回到客观证据上来,回到法律常识来,回到生活常识来。这句话,是就法律论法律,是破解本案的关键之一,所以我做了今天标题。花絮:第一次见到杨航远律师,也第一次知晓他。远远望去,杨航远律师坐在离旁听席最远地方,灰白头发稍长,方脸瘦削,男中音,说话语调从容,发言不多,但是尖锐。
于是,有了辩护律师跳出法律,说了这么一句,这不是法律水平问题,也不是认知问题,是故意办假案问题。
于是,有了徐昕律师对整个事情的规划:(法律上)回到客观证据上来,判他们无罪。(事情上)政府继续信任扶持,让他们继续经营,把企业做大,做强,(希望他的这种想法)不是做梦。这是梦吗?当然是。因为现在几乎看不到这种可能。但是又不是梦,而且是解开本案死节的唯一出路。虽然这些种经营弱不禁风,但是有他们三个企业家精英的呕心沥血,如果政府继续支持,现在中美贸易战缓和,尤其是中国科技在贸易战中进步有目共睹,他们这种企业,正在由弱不禁风变成参天大树。他们在遂宁工业园成功例子,就是最好的证明。
宜宾只是太心急了,杀鸡取卵,恐怕会鸡飞蛋打。看看遂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