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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存疑,房产处置引争议,当事人多年申诉维权僵局待破

一桩涉及刑事判决与房屋产权变更的陈年旧案,因当事人持续申诉和后续的行政诉讼引发关注。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罪名认定、财物处

一桩涉及刑事判决与房屋产权变更的陈年旧案,因当事人持续申诉和后续的行政诉讼引发关注。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罪名认定、财物处置程序以及房屋登记行为等多个环节,其中关于三万元款项性质、二十万元资金的去向,以及当事人在服刑期间房产被过户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基层任职与款项缘起

尹永革早年在乡镇、宣传系统任职,2007年1月正式就任和龙市旅游部门负责人,此前长期从事基层行政管理工作。2011年4月,和龙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尹永革在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23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案件核心争议资金分为两笔,第一笔3万元、第二笔20万元,两类款项的时间线、资金来源、用途认定自侦查阶段起就存在截然不同的两方说法。

从司法部门认定视角看,2007年8月尹永革以帮亲友贷款担保为由从单位借出3万元,后通过虚增境外旅游报销发票冲抵该笔借款,资金被其个人占有;2008至2009年间省级下拨旅游专项项目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经企业账户转为单位账外资金,公诉机关、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11月尹永革提取资金20万元,该笔款项被其私自侵吞。

而当事人尹永革称,针对3万元款项,时间线逻辑无法自洽。公诉部门的起诉书与生效判决书记载关键时间存在冲突,公诉部门起诉书中载明定期给朋友做抵押贷款时间为2007年8月,但判决书中记载证人称贷款时间为2006年8月,公诉、法院认定的日期为2007年8月23日,实为该笔2006年4万元一年期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时间;且当事人直至2007年1月才入职旅游部门,贷款担保时间为2006年8月,彼时仍在宣传部门任职,尚未调任旅游部门负责人,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的客观条件;另实际定期存款抵押的总额并不是判决书记载的3万元,而是4万元,文书认定金额与真实抵押金额情况不符;证人身份出现错误,前后信息矛盾;针对20万元款项,尹永革称款项实际用于为单位争取项目资金的公务活动,相关支出有知情人员佐证,工作部门另一同事的证言存在资金划转脉络、款项去向等查证不清、指向模糊的问题,以此作为定罪依据。原审未完全采纳当事人的辩解,认为其未能提供完整资金去向佐证材料。

(定期存款单,当事人提供)

(贷款金额与时间,当事人提供)

刑事服刑期间房产出现权属变动

2010年4月尹永革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检察部门查封其名下房产。2010年至2018年12月2日出监,尹永革人身自由受限,无法自主处置名下资产、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于2022年8月查阅不动产档案时,首次得知产权已变更,对此前不动产处置表示并不知情,也未收到任何房款。

2012年出现房产权属变更关键节点:房屋共有人刘某子分别与两位购房人签订两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内“尹永革”署名均由刘某子代为签署捺印,其本人未到场签字、亦未出具书面委托手续,房产却由案外人经手流转,房屋处理程序的合规性仍待核查。2012年7月24日,两套共有房屋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产权登记至两位购房人名下,由二人母亲代为领取新房产证。然而,买卖双方实际并未见面,亦未将房款交于当事人,检方同时表示,经调查核实,其“并未向不动产交易中心出具解除查封手续”,房屋却完成过户流程,交易登记程序合规性存疑,房款去向有待核实。

(房地产买卖契约,当事人提供)

(检察部门回复,当事人提供)

(解冻与交易间隔仅一天,当事人提供)

2017年,上述两套房屋纳入当地征收范围,购房人作为登记产权人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彼时尹永革仍在服刑,对房屋买卖、过户、拆迁全过程表示均不知情,直至2018年12月刑满释放后,才逐步了解房产相关情况。

刑事申诉持续被驳回,多方信访协调无果

刑满释放后,尹永革整理银行流水、证人书面说明、项目拨款凭证等材料,先后向两级法院提交刑事申诉,核心诉求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经两级法院复查,先后出具两份驳回申诉通知书,均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相互印证、审判程序合法,不符合再审法定情形,未支持其申诉请求。

(驳回通知书,当事人提供)

2022年11月,尹永革向和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申请撤销2012年过户登记、赔偿房屋对应损失,诉求未得到满意处置。后续诉至法院,两级法院均认定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起诉期限,故对原告尹永革的起诉,驳回其诉求。

(行政裁定书,当事人提供)

多年来,尹永革持续向检察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等多家单位递交申诉、信访材料,信访处理多以转办分流、告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主,各方暂未形成统一认可的协调处置方案。

十余载多重纠纷仍无定论

该事件历时十余年,横跨刑事审判、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等多重程序,遗留两处核心争议未能化解。尹永革称公款并未被其侵吞,现有证据存在多处疑点,恳请相关部门启动再审程序,查清案件事实,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其无罪。

目前,当事人相关诉求尚未得到相关部门明确回应,相关争议仍待各方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厘清。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