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常致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能否主张折价补偿与优先受偿权,事关其核心利益。就此类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郭海娟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梳理合同无效下的结算与行权规则,供实务参考。
工程验收合格即可照约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规则以工程质量为基点,使发包人以合同无效拒绝付款的抗辩落空。若工程存在瑕疵,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张折价补偿;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则无权请求折价。郭海娟律师指出,此处的“参照约定”并非让无效合同有效化,而是对承包人已物化的材料款、劳动报酬等实际投入的合理返还,其请求权性质兼具不当得利返还与法定补偿属性。存在多份无效合同时,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实际履行不明的,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施工企业须注重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过程证据,以锁定工程质量合格事实。
优先受偿权不受合同无效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明确,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将行使期限定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权利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基础在于工程价款债权本身,与合同效力脱钩。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即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受偿顺位。郭海娟律师强调,十八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逾期则权利归于消灭。应付价款之日通常为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应以合同约定宽限期届满之日或起诉之日确定起算点。承包人应通过书面催告函固定应付之日,并尽早提起诉讼或仲裁,避免失权。优先受偿范围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含违约损失。
郭海娟律师认为,合同无效绝不是承包人权利的终点,而是以质量合格为前提的新起点。施工企业须牢固树立“合格即有权”的维权意识,在履约全过程留痕、锁定竣工合格证据。工程款应付后,务必在十八个月内以明示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向发包人送达行权通知,阻断除斥期间届满的风险。若发包人陷入破产程序,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还可构成别除权,实现工程款债权的优先清偿。面对复杂的合同效力与权利交织,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精细运用折价补偿规则与法定优先权,方能避免“完工即失权”的困局,切实捍卫施工企业的核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