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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遗症引医疗纠纷 责任划分引争议盼合理处置

近日,北京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汤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骨水泥渗漏、行动受限等不可逆损伤

近日,北京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汤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骨水泥渗漏、行动受限等不可逆损伤。在经历两次手术后,汤某与涉事医院产生医疗纠纷。经司法鉴定及法院一审审理,判令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司法鉴定程序以及责任划分的尺度均存有异议,希望有关部门能重新介入审查。

2021年5月24日,汤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先在大兴区某医院接受初步救治,后于5月28日转入北京某第九医学中心,被确诊为胸椎骨折、骶骨骨折、头部外伤及重度骨质疏松。汤某称,因主治主任医师离岗,医院在此期间仅进行常规观察,未开展有效诊疗,从而错失了骨折治疗的最佳时机。

据汤某回忆,2021年6月28日,医院为其实施T12椎体骨折后路经皮穿刺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形术,术后两日办理出院。出院约一个月后,其腰背及腿部疼痛持续加重。经多家医疗机构检查,确诊为术后骨水泥渗漏,渗漏物质压迫脊髓与神经,导致下肢活动及大小便功能受到影响。2022年7月,汤某因症状加重再次入院,接受了后路椎体切除、钛网置入、植骨融合及椎弓根螺钉内固定二次手术。术后疼痛短暂缓解,随后逐渐出现无法直立、行走困难等症状,最终需长期卧床,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汤某对医院的手术方案及用药治疗提出质疑,认为骨水泥不应被用于关节部位。

随后,汤某将涉事医院诉至辖区法院。法院受理后,委托永某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24年9月4日,该鉴定中心召开案件听证会并进行现场查体,同日被标注为鉴定受理日期,与实际时间不符。直至2025年4月1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汤某认为,相关鉴定周期超过法定30个工作日的时限,且未向委托方说明延期理由,其对鉴定程序的合规性提出异议。

经司法鉴定确认,涉事医院存在四项诊疗问题:一是术前评估不足,未测量汤某椎体后凸等关键指标;二是未完整告知病情、手术风险及替代治疗方案,知情同意方面存在欠缺;三是手术方式选择与汤某的骨折及骨质疏松体质适配性不足;四是上述情形与汤某病程延长、病情加重及二次手术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评定院方的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

司法鉴定书(汤先生提供)

随后,汤某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提出五项争议:第一,鉴定存在超期、受理日期标注错误等程序问题;第二,鉴定意见未充分列明医院的多项诊疗问题,未对骨水泥渗漏及二次手术的合规性作出充分论证;第三,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判定失衡,认为医院责任认定偏低;第四,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依据不足;第五,鉴定结论与汤某已办理的四级残疾证客观情况不符。汤某请求法院不予采信该鉴定意见。

残疾人证(汤先生提供)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遂驳回汤某的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按比例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同时,以未达伤残等级为由,驳回汤某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亦按责任比例分担。

一审判决(汤先生提供)

汤某认为,审理判定医院承担20%的次要责任,与医院的过错程度及其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失衡。在二次手术中,汤某产生医疗费33950.53元,仅获赔6791元;长期疗养及后续护理费用未得到支持;司法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也大多由汤某自行承担。汤某历经两次脊柱大手术,终身伴有疼痛、行走障碍等后遗症,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身心承受巨大创伤。

目前,关于责任划分与赔偿结果的纠纷仍未解决。汤某生活困顿、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五年来全靠弟弟同住照料才得以维持基本生存。当事人已向上级司法部门提出请求,希望重新审查全案事实,并依据司法鉴定所认定的医院诊疗问题、其身体损伤及经济损失等情况,对责任比例作出公允裁量,以切实保障其今后的个人生活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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