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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永超、李军律师助力购房者胜诉,开发商返还房款并解除贷款合同

近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就“刘某与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全面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

近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就“刘某与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全面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后续贷款清偿责任。本案由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毛永超、李军律师代理,凭借其专业法律分析及精准诉讼策略,在看似不利的合同条款约束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关键胜利。

案件背景:购房遭遇逾期交付,买方权益受损

2023年11月,刘某与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约定交房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前。原告依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然而甲公司未按期交房,项目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导致刘某不仅无法收房,还需持续偿还银行贷款,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

办案难点:格式条款免责内容成最初障碍

被告甲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援引《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大气治理、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可顺延交房”的条款,主张交房期限应顺延至2024年10月10日,并称原告解除权已超过行权期限。

此类格式条款通常成为开发商规避责任的常见手段,许多购房者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而处于弱势。

中恒信律师团队调整策略,锁定关键突破口

毛永超律师与李军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后发现,虽然补充协议中相关条款已作加黑处理,但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尤其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条款明显减轻开发商责任、限制买方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律师团队据此重新制定诉讼方案,强调:

格式条款虽经加黑,但未进行实质说明,不应产生约束力;

开发商所称“顺延事由”缺乏充分证据;

项目实际已停工,购房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此外,团队还组织证据链,证明原告持续还款的实际损失,并援引《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化“合同应予解除”的法律基础。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全面胜诉判决

霸州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中恒信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

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对原告无约束力;

开发商逾期交房已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及贷款本息。

法院判决: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甲公司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返还原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由开发商承担剩余银行贷款的清偿责任。

律师价值彰显,法治精神得以践行

本案结果充分体现了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在房地产与合同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毛永超律师和李军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与策略制定,在复杂商事合同纠纷中实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展现出卓越的诉讼代理水准。

他们表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居住权益和财产权利,是律师职责所在。格式条款不是开发商免责的‘护身符’,消费者应在遇到不公时勇敢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