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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1983 年土地证权益待落实 陕西岐山村民反映问题二十余年盼解决

近日,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的李益来先生,反映其原籍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益店镇官庄村的村民相关权益长期
近日,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的李益来先生,反映其原籍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益店镇官庄村的村民相关权益长期未得到落实的情况。自 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李益来持有 1983 年岐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被当地村委会纳入登记,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未能正常享有,历经二十余年多方反映,问题至今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李益来表示,其家族世代为官庄村村民,本人出生成长于该村,1983 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1998 年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村委会在其未被告知、未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未将其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导致其二十余年来未能享受村民相关待遇,土地流转费、涉农补贴、集体收益等款项未发放到位,房屋被拆除后相关补偿未落实。

一、核心事实:持证村民身份未被认定,合法权益未落实

李益来,男,1965 年出生,原籍陕西省岐山县益店镇官庄村,祖辈世代在此居住生产。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显示,1983 年国家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岐山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享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国家层面确认的权益凭证。

然而,这份由政府盖章确认的凭证,在 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未被纳入确权范围。李益来称,1998 年官庄村村委会未履行完整公示与告知程序,未取得其本人同意,便未将其纳入土地承包对象,也未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后二十余年间,其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收益分配、村务参与等相关权益均未正常享有。

更为关键的是,李益来户籍虽于 2001 年迁至新疆,但职业登记为 “粮农”,并未转为非农户口,其母亲、弟弟等亲属至今仍为官庄村农业户口且在村务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依法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土地权益,官庄村村委会以 “户籍迁出” 为由未落实其权益,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二、权益情况:土地、宅基地、资金发放等多方面未妥善处理

据李益来反映,官庄村村委会在其权益落实上存在多处未妥善处置的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土地承包权益未落实:1998 年二轮承包及后续确权、延包过程中,未为其分配承包地,使其缺少基本农业生产资料;

宅基地相关权益未保障:1987 年村内统一分配宅基地时,未为李益来落实分配份额,其通过有偿转让取得的居住院落,后被拆除且未获得补偿;

涉农资金未发放:二十余年来,土地流转费、粮食直补、耕地保护补贴、集体收益分红等应发放款项,均未向其支付;

村务参与权利未正常享有:未能正常参与村民选举、村级事务管理等村民自治相关活动。

李益来提供的 1989 年交款凭证显示,其曾通过合法有偿方式取得村内院落使用权,这一事实能够佐证其长期在村内享有相关财产权益。而村委会在未履行完整补偿程序的情况下拆除其房屋,与《土地管理法》《民法典》中关于公民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

三、维权过程:多次反映未获实质解决,长期奔波诉求公正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益来自 1998 年起持续向官庄村村委会、益店镇政府、岐山县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相关问题始终未得到明确处理方案,被以 “历史遗留问题”“村民自治” 等理由答复,长期未能落地解决。

2026 年 3 月,陕西 12345 政务服务平台针对李益来的诉求作出回复,经益店镇政府核查,其反映情况不属实,以 “年代久远资料不可查” 为由未予解决。这一答复与李益来持有的 1983 年土地证、交款凭证、户口本等书面证据存在不一致,也让其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李益来表示,维权过程中双方沟通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问题长期未得到妥善处理,当事人权益未能及时保障,维权成本不断增加,家庭生活受到明显影响。

补充说明:当事人维权遭遇与情况陈述

李益来表示: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未为其发包土地,相关沟通未能达成共识。长期权益未落实,使其产生较大心理压力,希望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问题。他表示自身一直依法依规反映诉求,相关知情权、申辩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精神与生活压力较大。

他提出疑问:自身合法土地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希望相关部门明确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方面称其自愿把户口迁出去、自愿放弃土地权益,但他从未签署任何放弃承诺、未领取任何补偿,与实际情况不符。国家政策明确要求土地流转需自愿有偿,希望相关工作能够严格遵循国家法律与政策要求。

补充说明:信访反映相关情况

本人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正式寄出信访反映材料,所有邮寄单据、记录均完整保存,邮局查询显示 2025 年 12 月 4 日相关单位已签收,至今未收到明确回复。本人多次向中央、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各级部门反映,暂未得到有效处理。

反映问题过程中,与相关部门沟通存在不畅:

宝鸡市 12388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未能正常接通受理;

岐山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接听后,表示不属于其处理范围,未代为转达相关诉求;

岐山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表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未受理相关材料。

我承诺:所有反映线索、证据材料、邮寄凭证均真实有效,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声称已回复,暂未出示相关回复文件,本人对相关回复情况存在异议。四、法律依据:持证维权有法可依,基层处置需规范

从法律层面来看,李益来的诉求具备充分的法律与政策依据,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可进一步依法完善: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村民合法财产与身份权益应受平等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 年 5 月 1 日实施)明确,务工、经商等人员不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受法律长期保护,涉及土地权益的争议,依法可依规主张权利。

此外,岐山县曾出台岐人口发〔2015〕8 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土地承包确权时可多分一人份土地。李益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仅未享受该政策奖励,连基本土地份额都未落实,相关奖励政策未得到同步落实。五、当事人诉求:恳请核查落实,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目前,李益来已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情况,恳请上级部门依法介入核查,督促基层妥善处理其合理诉求。其核心诉求包括:

依法认定其岐山县益店镇官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落实其应享有的承包土地权益,或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二十余年合理经济补偿;

对房屋被拆除、宅基地权益未落实问题进行妥善处置并给予合理补偿;

核查历年涉农补贴、集体收益资金发放情况,足额补发应得款项;

督促相关单位规范履职,尽快解决其长期未决的权益问题。

李益来表示,作为一名普通农民,他只希望得到法律与政策赋予我的基本权益,希望上级部门能够依规核查、公正处理,推动基层治理规范完善,保障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及公开信息整理,仅客观呈现当事人诉求,不代表本账号观点。

本文不构成法律定性,相关事项以有权部门最终调查结论为准。

如涉事方有异议,可提供合法材料联系核实更正。

本文旨在推动基层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无恶意攻击、诽谤、煽动对立等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