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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交通事故鉴定争议申请重审 盼依法启动合规程序

河南尉氏讯 —— 在一起引发关注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柳某持续发声,恳请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案件,给予其

河南尉氏讯 —— 在一起引发关注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柳某持续发声,恳请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案件,给予其重新审理的机会。他明确表示,并非拒绝承担相应责任,而是对案件关键证据 —— 司法鉴定意见的程序合法性与技术规范性存在合理质疑,相关诉求未得到预期回应。

2022 年 8 月,柳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在尉氏县与行人王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受伤。事故责任明确后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伤残等级认定。2023 年 12 月,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王女士构成 “十级伤残”,该意见成为法院判决柳某承担 12 万余元赔偿责任的核心依据。

据柳某反映,案涉鉴定过程存在需核实的情况:第一次鉴定,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同意由开封尉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因 “内固定未取出”,该鉴定中心未能开展鉴定工作;第二次鉴定,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选定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该中心以 “案件复杂疑难,本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条件有限” 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使鉴定工作未能推进;第三次鉴定,柳某称未收到相关通知,相关方仍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完成了鉴定。柳某对此次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其表示在质证过程中,鉴定人员承认案涉鉴定存在单人操作的情况,不符合 “应由两人及以上完成” 的规范要求。此后,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回执函,载明 “若双方对关节活动度存有异议,可另行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随后同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附图: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2023-178 尉氏县人民法院:贵院委托我中心对被鉴定人王女士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 (内固定未取出,按目前情况) 进行鉴定一案,我中心收到材料并审查,现因案件复杂疑难,本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条件有限,致使本次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 (五) 款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之规定,我鉴定中心决定不予受理此次鉴定。注:所有送检材料全部退回,不留存于我中心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专用章) 20XX 年 XX 月 XX 日)

后续,柳某称已依法缴纳鉴定人出庭费用、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原告方未到场且拒绝配合重新鉴定。柳某表示,沟通中工作人员曾作出相关表述,最终相关部门采纳原告方意见,驳回了其重新鉴定的请求。柳某认为,该结果导致其申请重新鉴定的诉求未获支持,影响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

柳某表示,近三年来,他已逐级向相关部门提交监督申请,但所有诉求均未得到支持,相关部门给出的主要理由是 “未提供足以推翻原鉴定的证据”。目前,柳某希望通过媒体渠道反映情况,寻求合法解决途径。

“我不是反对赔偿,而是要一个符合规范的鉴定结果。” 柳某强调,自己并不否认王女士受伤的事实,但其核心质疑在于,“十级伤残” 这一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关键结论,是否建立在合法、科学、透明的程序之上。柳某表示,希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其出具需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柳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审查案件情况,依规重启相关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柳某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均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对事实的确认或法律定性。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结论,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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