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后,如果对行政机关给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不服气,这时候举报人能不能去启动法律救济程序(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呢?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看举报人和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里咱们先说说举报和投诉在法律上的区别。举报呢,主要是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进行的。比如说,看到有人污染环境、违规经营,我们去举报。这种情况下,就算我们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但只要这个结果没有直接侵害到我们举报人自己的权益,那我们通常就不具备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当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而投诉就不一样了。投诉的目的是维护投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说,我们买了东西发现质量有问题,去投诉商家。这时候,行政机关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就会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权利义务。所以,投诉人和这个行政行为是有利害关系的,如果不服,就可以依法去寻求法律救济。
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举报人都得证明自己和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这个处理结果必须直接侵害或者影响了举报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如果只是单纯为了公共利益去举报,和自己没有利害关系,那去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很可能就不会被受理。只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人身、财产权等直接受到损害时,以此为由去投诉或者举报,才有可能具备启动法律程序的资格。
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作出的信访答复,如果这个答复并没有对举报人个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那一般也不属于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举报是公民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举报都能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法律程序重点保护的是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考虑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应该先审慎地评估一下,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不是和自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时间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