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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平定准噶尔和大小和卓后在新疆实行多种屯垦模式以巩固统治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清朝在平定准噶尔和大小和卓后开设军府治理新疆。经历兵燹之祸后的新疆百废待兴,所以恢复和发展经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清朝在平定准噶尔和大小和卓后开设军府治理新疆。经历兵燹之祸后的新疆百废待兴,所以恢复和发展经济成了首要任务,尤其是发展农业更成为重中之重。清廷遂以不同身份的农业人口,实行不同生产组织管理办法,兵屯、遣屯、户屯、回屯、旗屯等屯垦模式纷纷出台,对新疆农业经济的恢复起到了支柱性作用。

兵屯

兵屯是清代国家直接经营的军事化屯田组织,屯兵按军队编制,由各级军官统带,组织农业生产。提督和总兵做为绿营的高级大员,也是总理屯田事宜的大员,巴里坤总兵负责巴里坤、木垒、古城兵屯,乌鲁木齐提督管理乌鲁木齐左、中、右三营以及玛纳斯、济木萨、库尔喀喇乌苏、精河等地的屯兵,亦有领导巴里坤屯务之责,伊犁将军则主要管理伊犁本地的屯务。其下的副将、参将、游击、都司等各兵屯主管官员,具体管理屯务事宜;千总、把总、外委直接统带屯兵,督课耕种。每个屯田区大小不一,以乌鲁木齐为例,多则几百名,少则数十名不等。以乌鲁木齐提标统辖的左、中、右营为例,就有500名屯兵,而晶河营只有屯兵60名。

屯兵的来源基本上都是来自于陕甘绿营,屯兵本要定期更换,谓之“换班”,后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伊犁将军伊勒图建议伊犁屯兵改为携眷到屯永驻,直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各屯区全部改为携眷永驻。

屯兵的土地和生产资料都是由国家统一分配,按民给地,定额交粮,分别奖惩,《新疆图志》记载为:“一夫拨田二十亩,上给籽种、牛具,岁纳十二石至十八石,视地为差。”每名士兵需要耕种20亩地,此制始行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屯田大臣永贵建议在原本15亩的基础上再加5亩,“明岁屯兵,每名种地十五亩外,酌加五亩”,是为定议之始。

但考察《钦定新疆识略》、《乌鲁木齐事宜》等史料,不少地区的屯兵责任田是超过20亩的,如巴里坤的木垒营还有古城,每名屯兵的分配的土地就有22亩;乌鲁木齐提标下辖的屯兵每名为21亩。

章佳・阿桂

屯粮收获数额为“收成分数”,以《西域图志》记载,计算方法为“每亩以斗起分,以亩收一石为十分”,为了鼓励生产,保证收获,清廷开始循序渐进地实行奖惩措施。起初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并未制订细则,只要收获量大于去年或本年堪称丰收,就予以奖励。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又规定每名屯田兵丁一年只要收获粮食在11石以上,“把总、外委、兵丁,俱赏给一月盐菜”。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伊犁将军阿桂认为原章程已经不适用,为了激励兵丁的生产动力,又提高了奖励标准,每名兵丁每年收获18石者,才能“照例议叙”,28石者才能加倍奖励。

但阿桂的方案显然有一刀切的的嫌疑,而且没有考虑新疆各地区的水土条件。于是在乾隆四十年(1775年),又做了新一轮的补充调整,大致改变有两个:一、把奖惩区分为功过相抵、议叙、加倍议叙、处责、加重处责5个层次。二、各个地区可参照新章程来制订赏罚标准。以伊犁和乌鲁木齐为例,其奖惩标准各有不同(根据《清会典事例》、《乌鲁木齐事宜》等书总结):伊犁:28石及其以上,官员加倍议叙,兵丁赏两月盐菜银;18石及其以上,官员议叙,兵丁赏一月盐菜银;15石及其以上,功过相抵;15石以下,官员议处,兵丁量加责罚;13石以下,官员降革,兵丁重加责处。乌鲁木齐:25石及其以上,官员加倍议叙,赏两月盐菜银;15石及其以上,官员议叙,兵丁赏一月盐菜银;12石及其以上,功过相抵;12石以下,官员议处,兵丁量加责罚;10石以下,官员降革,兵丁重加责处。

可以说,针对兵屯出台的这份最终版奖惩条例也是最细,最苛刻的。因为,考察《乌鲁木齐政略》里记载的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的收获分数,大部分年景每兵收获在13石上下,处于功过相抵的层级,只有其中三年堪称丰收,达到官员议叙,兵丁赏一月盐菜银的层级,最高等级那是完全不存在的。

虽然清廷制订的细则比较严苛,但为了保证官兵屯田积极性,给官兵的接济还是不少的,如马兵除了正常俸饷之外,每月还给1.25两的盐菜营,37.5斤的口粮,茶叶半斤。步兵每月给盐菜银1两,36斤口粮,茶叶半斤。

遣屯

遣屯,又称犯屯,顾名思义,就是发遣罪犯进行屯田。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是完全依附于兵屯的屯田组织,由屯兵和主屯官员进行管理。清朝统治者认为,发配遣屯之人“本系情罪重大应死之人,因有一线可原,未即置之于死”,将他们发配屯田就是要劳其筋骨,折磨其身心,以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所以,从事遣屯的罪犯们地位最为低下。

出于防止意外和镇压的目的考虑,清廷一般会命令当地屯区的兵丁数量和犯人保持一定的差额,以免犯人暴动、逃脱。如《三州辑略》所载:乌鲁木齐中营屯兵有500名,遣犯42名;左营屯兵500名,遣犯39名。士兵数量大大高于遣犯数量。

而拨给遣犯的屯地数量和要求的收获数量也是远远低于兵屯。《新疆图志》记载为:“一夫拨田十二亩,岁纳六石,无差等。上给籽种、牛具仅兵之半,故纳粮亦半之。”《图志》所谓岁纳6石估计是伊犁地区的标准,实际上各地区有所不同,赏罚分数亦不相同。

在生活待遇上,遣犯的待遇极其低下,一开始甚至没有口粮供给,完全靠管理他们的绿营兵养赡,生活全无保障。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终于规定在到屯田区每月给遣犯口粮一斤,但秋收后立即停止发放。在十二亩的责任田之外,再给地五亩,“以为伊等贴补衣履之费”。为了充分役使遣犯的劳动力,清廷要求屯兵严厉督课,并针对遣犯也制订了一系列赏罚章程,以乌鲁木齐为例如下:遣犯收获10石及其以上者,给白面一斤;收获6石及其以上者,给口粮半斤;收获4石及其以上者,功过相抵;收获4石及其以下者,议罚。

根据《乌鲁木齐政略》记载,大部分年景,遣屯每人每月的收获量大概在4到5石之间,虽然没有达到6石之数,但亦是不易。

值得一提的是,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昌吉遣犯因为不堪屯官的虐待,发生暴动,在暴动被镇压之后,清廷稍微改变政策,清廷给予遣犯以车、粮的便利。并规定一般遣犯三年,重罪犯五年没有过错可入民籍,每户给地30亩,官给生产资料落户当地。

户屯

户屯是指天山北路的自耕农屯田,又称之为民屯。在清廷统一新疆后,清朝就开始想方设法招募、迁徙和安置各种无业游民发往事先勘定的屯区内屯种。

其组织形式仍然采用内地乡村保甲乡里编制,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十二月,陕甘总督吴达善奏定《木垒安户章程》,具体规定了管理原则:一、户民编里,一里编十甲。二、每里选里长、里甲,“以资钤束”,负责基本的赋税、管理职能。三、在户民到达之后,均匀分地,并派文官管理。户屯显然一开始走的就是编户齐民的道路。

在移民到屯认垦之后,清廷立刻拨给土地三十亩,并赏给农具、粮种,借户民银两添置房屋等事助其落户,并在升科之后一定期限内归还,“每户拨给地三十亩,力能多种者亦听民便,赏给农具一副,籽种小麦八斗,粟谷一斗,青稞三斗外,借给建房银二两,马一匹作价银八两”。对于有实力的家族,也不一定非得局限于三十亩之数,不少有经商转向农业经营的商贾,清廷还是相当鼓励的。如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到嘉庆十三年(1808年),商民张子仪等32人报垦麦地高达39618亩就是典型案例。

认垦民户从第六年起开始纳粮,每亩每年“纳细粮八升”,地方上也要再次对户民的土地和丁口进行登记,正式成为纳粮农户。当然,尽管纳粮八升是官方标准。但各个地区还是有所不同。据《西域图志》记载,巴里坤所属得宜禾县每亩每年交纳正粮及草折粮为七升五合,奇台县为七升一合。

值得称道的是,户屯很快就成为了新疆农业经济的主流。至乾隆四十年(1775年),兵屯和遣屯两项相加只垦出了288100多亩的土地,而户屯已经垦出70多万亩的土地,基本是兵屯和遣屯相加的2.5倍。

回屯

回屯是指迁徙北疆伊犁地区的维吾尔人屯田。以供给驻军粮食,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到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清朝从乌什、叶尔羌、和阗、哈密、吐鲁番等地,共迁徙6383户到伊犁兴办回屯。

北疆地区的回屯采用与南疆各城的相同组织形式,每一屯点构成一个维吾尔族聚落,清廷设各级伯克进行治理,所谓“自阿奇木以下,分职与回部同。凡屯种回人,悉归管理”。其中职位最高的阿奇木伯克由与清廷最为亲密的吐鲁番额敏和卓的后裔担任,屯驻于北疆的宁远回城,其余伯克分掌回屯地亩、粮赋、水利、差徭等事务。据《西陲总统事略》记载,大小伯克有81人,其中负责“征输百户粮赋,并一切杂务”的玉子伯克高达60人,利用伯克制度管理回屯人户与利用乡里制度管理户屯移民一样,用移民原籍的制度方便管理,以利社会安定。

而回屯所需的生产资料,如种子、口粮在当年由清廷无偿提供,在第一年收获后,便立即停止。而回屯人户的受田方式,是按照播种量计算耕地面积,每户“小麦、大麦籽种各五斗,谷黍子种各五斗”,并以屯租形式缴纳粮赋,每户缴纳十六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零,共计10万石粮食,除此之外,还需要交小麦2000石等项,又有鼠耗之项。

伊犁回屯上交的屯粮,用于支放惠远、惠宁两城官兵的口粮,“每年应需各色粮一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余石”,回屯上缴粮食为102000余石,约占伊犁官兵总开销的61%,贡献颇大。

旗屯

旗屯主要是指伊犁地区的八旗屯田,严格来说应该也是军屯的一种,其发起时间是最晚的,“惟旗屯则前此所未有”,发轫于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但在嘉庆七年(1802年)才正式实行。不管是乾隆的谕旨,还是伊犁将军松筠的奏言,表明开设旗屯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八旗生计的问题,“若伊等人口众多,钱粮有限,不得养赡”,所以,干脆开设旗屯,分配土地自种自食。

新疆驻防八旗人口剧增,赡养困难之事确实是存在的。如伊犁惠宁城为例,满营户口为13340人,兵丁数量为2204人,每兵平均家口约为6.05人,家口、丁数如此之多,而饷银又不可再增,所以清廷决意创办旗屯,以缓解当地驻防八旗的生计问题。

清朝新疆示意图

旗屯的直接劳动力来自各旗闲散余丁,生产劳动以旗单位进行,为了防止削弱新疆驻防的战斗力,清廷一再强调“新疆重地,武备最为紧要,此项地亩,祇可宁交闲散余丁代为耕种,不当令官兵亲身力作”。开屯时,国家在生产资料上予以帮助,“惠远城八旗每旗牛八十只,惠宁城八旗每旗牛四十只”,但如果发生倒毙等情况,各旗需自行买补(此又与兵屯不同,兵屯允许一定损耗,由官牧厂增补)。据《新疆图志》记载,每名旗丁可分配得34亩土地,但这个数据确实不知所本。

而旗屯之地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已分之田,有 24000亩,这种地亩离驻防城比较近,分授八旗,责成旗内各佐领耕种,收获粮食由各旗自行分配支放。另外一种是未分之田,有4万亩,此类土地离城较远,由旗员监督闲散旗丁耕种,收获粮食,存储总仓,年终分配给八旗的鰥寡孤独,老弱贫困人户。由于有上述差别,各旗将已分之田做为己业,未分之田做为公产,所以后者的耕种效果不能与前者相提并论。所以,伊犁将军晋昌干脆将未分之田,“添入八旗已分田亩项下”,责成各旗耕种。

以上便是清廷在新疆的五种屯垦模式,清朝在新疆实行的屯田政策,对于巩固和加强清廷在新疆的统治,并开发、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