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微短剧凭借短小精悍、节奏明快等特点,展现出强大的市场活力。然而,微短剧市场人物设置和情节高度同质化、同题材泛滥等现象也日益突出。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某热门网络小说的著作权侵权案,认定被诉短剧与案涉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权利人对案涉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涉小说是作者于2023年底在甲公司运营的某小说网首发的长篇小说。甲公司享有该小说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的独家授权。自2024年7月起,该作品在多个平台表现突出,登上多个平台榜单榜首。
乙公司自2024年3月开始与某影视拍摄公司合作筹划制作的被诉短剧于同年7月20日完成,乙公司在某平台经营的小剧场以及其授权的三家网络科技公司在某平台经营的小程序于同年7月24日上线被诉短剧,于同年7月25日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前十集免费,后续剧集付费点播。
2024年7月26日,甲公司在某平台上发现被诉短剧与案涉小说高度相似。甲公司认为,被诉短剧侵犯了其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此向某平台投诉,乙公司对被诉短剧进行全网下架处理。被诉短剧上映仅三天,播放量已逾千万次。
甲公司等权利人将乙公司、其授权的三家网络科技公司及丙公司(乙公司的母公司)等多名被告起诉至宁波中院,要求立即停止被诉短剧的一切复制、传播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赔礼道歉。
乙公司等辩称,原告主张的相似性仅停留在思想层面或公有领域的通用情节框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两部作品在具体表达层面(场景设置、人物描写、对话措辞、叙事节奏)存在差异,被诉短剧未复制案涉小说的独创性表达,甚至未借鉴小说的个性化细节,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两部作品存在原告所述的相似元素,被诉短剧也仅属于对思想或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比对,被诉短剧各集之间情节发展逻辑关系与案涉小说前46章内容情节递进顺序等基本一致,被诉短剧出场的关键人物在案涉小说中均能找到对应的角色,部分关键人物的对话与案涉小说对应章节的内容基本一致,部分对话表达形式完全相同。
宁波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被诉短剧承制单位开机摄制并完成拍摄的时间是2024年7月,晚于案涉小说连载和全网知名的时间,据此,可以推定被诉短剧编剧或作者存在接触案涉小说的机会和可能。被诉短剧在主线剧情背景设计、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推进等关键性内核的选择确定上以及上述内核事项的具体表达与案涉小说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可以认定被诉短剧与案涉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权利人对案涉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乙公司未经案涉小说权利人许可,将文字作品委托他人改编并摄制成短剧,将案涉短剧在其小剧场内传播,并许可三家网络科技公司等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乙公司在整个侵权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且全程参与,应对全部侵权事实承担责任。
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全资子公司在业务、财务等方面独立,法院遂确认原告主张的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合意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
无证据证明三家网络科技公司直接实施侵害改编权与摄制权的行为,但三公司与乙公司就侵权短剧在小程序上进行传播存在侵权合意,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共同侵权。
关于赔偿金额,短剧作为视听作品,其热度与收益由故事情节、拍摄效果、制作水平、演员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且与权利方的投流情况有关。剧本仅为影响短剧热度或收益的因素之一。原告仅以被诉侵权短剧剧本创作来源于其权利作品为由,主张被告赔偿500万元的诉请缺乏合理性。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小说的知名度和被诉短剧借鉴案涉小说的比例、热度贡献度、播放量、用户充值数以及被诉短剧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下架、上线时间短且退费金额高,被告实际收到充值总额、必要的制作费用、投流费用和原告为维权的合理支出等,酌情确定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等权利人经济损失25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家网络科技公司分别在3万元、2万元和5000元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当前网络文学与短剧的融合已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有观点认为,短剧提取的网络小说框架和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畴,主要人物的设计往往能贴上通用性格标签,对浓缩后的情节和原创性的表达更换表述方式,就不构成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侵害。对此,法官认为,这一观点忽略了短剧作为视听作品的独特表达方式和特点。短剧叙事高度浓缩,节奏快、篇幅短小,视听语言作用突出、人物塑造相对扁平或标签化,其核心吸引力往往来自人物关系设定、关键反转点、独特的冲突模式。将长篇网络小说改编成短剧时,必然需要对原作品情节做大量删减,提取小说的独创性核心,使短剧更聚焦驱动故事核心情节的序列及其具体的视听呈现方式等。判断短剧是否侵犯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关键在于判断短剧是否接触了网络小说并提取、再现了小说的独创性核心:如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推动故事发展主线各个环节的选择、编排及其具体的视听呈现方式等,而非进行逐句逐字地比对。若上述表达高度一致,即可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充分考虑短剧行业盈利特点,综合考虑权利作品对短剧热度的贡献度、侵权情节、侵权短剧全网获利情节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张晓静
通讯员:张小玲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