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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深刻内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是根据社会发展而作出的战略决策。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是根据社会发展而作出的战略决策。这一重大决策,并不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已经消灭,更不是否定对各类矛盾的依法依规处理。

现实生活中无数事实证明“一定范围内”阶级斗争是一种客观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有一些事件甚至达到了矛盾“激化”的程度。比如一些人大肆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搞历史虚无主义,否定中国革命的合理性,攻击社会主义公有制,公开为地主、资本家翻案,这些都是阶级斗争在新形势下的体现。

取消“以阶级斗争为纲”,并未代表“阶级斗争熄灭”,对二者必须坚持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同时,国家也没有在任何时候提过“阶级斗争熄灭”的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这个表述表明:我们取消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并不是说阶级斗争已经“熄灭”。这个表述,既是坚持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必然结果,也是立足我国发展实际、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

如何理解取消“以阶级斗争为纲”与宪法明确指出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是把握“阶级斗争”这个度的关键所在。我们必须认识,剥削阶级整体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因为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对旧中国留下来的剥削阶级,通过长期的教育、改造,让他们从过去靠剥削过活,改造成了能够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且基本消除了对人民的敌视行为,所以说剥削阶级整体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

但是,我们又不能犯认识上片面性错误,就是剥削阶级整体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不能说是阶级斗争已经消灭。而且,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根本原因是因为:

一是历史遗留与思想遗毒的存在。社会主义是刚从旧社会脱胎出来的,旧社会遗留的剥削阶级思想、意识形态,比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等仍然没有消失。如列宁所说,我们推翻了地主和资本家,旧的一代被消除了,而在这块土地上还可能会产生新的一代,因为这块土壤过去产生过,现在还可能会产生新的资产者。就是说,旧的习惯势力并不会随所有制的改变立即消失,同时,在这个土壤上还可能滋生新腐败、新的剥削思想意识,这就可能产生新的敌对分子。

二是国内敌对因素并没有彻底根除,仍有旧剥削阶级残余、新生敌对分子、严重经济、刑事犯罪、腐败、黑恶势力等,其破坏活动具有阶级斗争性质。

三是经济结构与利益差异导致新的阶级斗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与劳资矛盾,分配差距、利益分化,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阶级性冲突。

四是国际环境的影响,在国际上,资本主义体系长期存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渗透颠覆、意识形态的斗争,都会传导到国内来,特别是西方的和平演变计划,根本目的就是要颠覆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瓦解、东欧剧变,这些都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种斗争的残酷性。当今世界风云变幻莫测,一些人为了利益可能成为西方和平演变中国的棋子,现实就已经有不少这样的典型案例,这些都是新形势下阶级斗争的反映。

国家宪法明确指出,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分析基本理论的科学判断。

如何辩证地理解取消“以阶级斗争为纲”与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二者的关系,这是我们认识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宣扬“阶级斗争熄灭论”与阶级扩大化都是与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相悖的。

取消“以阶级斗争为纲”,是党和国家在历史转折时期作出的纠偏与决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将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一转变,不是否定阶级斗争的客观存在,而是把社会主要矛盾从“阶级矛盾”回归到“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进而聚焦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从宪法精神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为了把有限精力用于发展生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宪法明确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一判断植根于国内国际双重现实。从国内看,虽然剥削阶级作为完整阶级已被消灭,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侵害人民根本利益的敌对分子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存在;意识形态领域里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分裂与反分裂斗争长期存在;腐败现象、黑恶势力、极端思想等,本质上都是阶级斗争在新条件下的特殊表现形式。从国际上看,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以及外部势力的干涉、遏制、颠覆活动,不断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挑战,构成阶级斗争的外部诱因。外部势力隐藏在国内的间谍组织,企图通过里应外合进行颠覆活动,一直没有停止过。实践充分证明,阶级斗争不再是全社会范围的大规模群众运动,但它并未消失,在特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这是不容回避的政治现实。

要准确把握二者辩证关系,必须坚持宪法原则、坚守法治轨道、保持政治清醒。首先,要坚守宪法定位,把阶级斗争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对象是极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但绝不能搞扩大化,绝不能混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其次,要坚持法治方式,阶级斗争不再采取“群众运动”模式,而是通过宪法法律实施,依靠国家专政职能,依法镇压叛国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秩序的行为,惩办犯罪分子,实现斗争规范化、法治化。再次,要坚持中心任务不动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坚持必要的阶级斗争并行不悖,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保障,放弃阶级斗争会丧失政权与制度根基,偏离中心则会失去物质与民生的支撑。

在新时代,我们既要坚决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也要反对“阶级斗争熄灭论”的片面认识。要清醒认识到,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唯有全面、辩证、准确理解“不以阶级斗争为纲”,才能保持政治清醒,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不能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老路,但也不能走“阶级斗争熄灭论”的邪路。一味地宣扬“阶级斗争熄灭论”很容易麻痹人民的思想,松懈人民的警惕性,让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有可趁之机,这是非常危险的。这就要求我们,始终保持战略清醒,对各种风险挑战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搞“群众运动”,但必须要有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人民民主专政是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始终依靠法治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守住社会主义阵地,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