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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背后的追问:谁来守护精神残障少女的公道?

2023 年的春天,对于安徽含山县 17 岁少女郎雅茹而言,本该是懵懂成长的美好年华,却沦为了一生难以抹去的伤痛记忆。经

2023 年的春天,对于安徽含山县 17 岁少女郎雅茹而言,本该是懵懂成长的美好年华,却沦为了一生难以抹去的伤痛记忆。经专业鉴定,郎雅茹属于 “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不具备性自我防卫能力”,她在同村村民陈某先家中遭遇了不法侵害,直至因怀孕接受引产手术,这场隐藏的罪恶才得以曝光。然而,当含山县人民法院以相关罪名判处陈某先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后,郎雅茹的父亲郎有任却攥着判决书彻夜难眠 —— 这份本应承载公道的法律文书,在他眼中,却充满了值得商榷的地方。

“坦白” 认定引争议:是如实说明还是避重就轻?

判决书认定陈某先具有 “坦白” 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梳理案卷细节后发现,这一认定存在明显争议。陈某先在公安机关前五次讯问过程中,仅承认自己明知郎雅茹存在智力残疾,对于核心的不法侵害事实始终避而不谈,直到第六次讯问时才松口承认相关行为。更关键的是,在庭审现场,他对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全盘否认,甚至对亲子鉴定结果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

从法律定义来看,“坦白” 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被告人对案件关键细节反复翻供、极力辩解时,这样的 “交代” 究竟是真心认罪悔罪,还是迫于证据压力的无奈之举?郎有任的质疑并非毫无依据 —— 如果连案件基本事实都试图狡辩,这样的 “坦白” 认定,是否成了对侵害者的过度宽容?

从轻处罚的边界:迟来的 1.7 万元怎能抵消终身伤害?

案件审理期间,陈某先的亲戚代为支付了 17414.67 元,这一行为被法院作为 “酌定从轻处罚” 的理由之一。但鲜为人知的是,这笔费用并非陈某先及其家属主动赔付,而是郎雅茹一家在遭受巨大身心创伤后,经过多次强烈要求,并寻求法院介入协调,才迟迟拿到的医疗相关费用。

对于一名精神残障的未成年人来说,这场侵害带来的伤害远非金钱所能衡量。引产手术给郎雅茹的身体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伤,而精神层面的阴影更将伴随她一生。这个连自我保护都难以做到的女孩,未来还要面对社会的异样眼光和内心深处的恐惧记忆。当这笔迟来的、在家属极力争取下才获得的 1.7 万元,被用作减轻刑罚的 “筹码” 时,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是否打了折扣?赔偿的本质本应是对受害者的抚慰与弥补,而非侵害者减轻处罚的 “通行证”,这种逻辑的颠倒,让公道的天平显得格外倾斜。

量刑幅度存疑问:“情节恶劣” 为何仅判十一年?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针对妇女、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情节恶劣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中,陈某先明知被害人存在精神残障、不具备性防卫能力,仍执意实施侵害,且导致被害人怀孕,属于典型的 “情节恶劣” 情形。

更值得关注的是,受害者郎雅茹是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残障的特殊身份让她比普通未成年人更处于弱势地位。按照《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这类特殊弱势群体的侵害行为,本应依法从严惩处。然而,十一年三个月的判决结果,在十年至十三年的量刑起点区间中仅处于居中水平,对于如此恶劣的侵害情节而言,这样的量刑是否真正体现了 “罪刑相适应” 的基本原则?

四、未决的疑云:另外两人为何未被追责?

郎雅茹曾指认同村村民黄某宏、冯某荣也曾对其实施过类似侵害,但因 “缺乏客观证据”,这两人未被进一步处理。可细究起来,对于一名精神发育迟滞的受害者,要求她提供 “监控视频、短信微信记录” 等客观证据,本身就超出了她的认知和能力范围。

同村村民否认目击、无直接物证,这些是否能成为彻底排除两人嫌疑的充分理由?当受害者的指认与辨认无法得到其他证据佐证时,侦查机关是否尽到了全面调查、细致核实的责任?对于精神残障者的陈述,法律本应设立更周全、更贴合其实际情况的证据审查标准,而非简单以 “孤证不足” 为由搁置处理。这一悬而未决的疑云,不仅让郎有任难以释怀,更可能为潜在的再次侵害埋下隐患。

含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早已生效,检察院的申诉结果通知书也维持了原判,但对于郎雅茹一家来说,寻求真正公道的路还远未结束。

这场案件的核心,关乎一个社会如何对待最弱势的群体。当法律面对精神残障的未成年人受害者时,更应展现出坚定的立场与温度 —— 既要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要为受害者筑起坚实的保护屏障。

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重新审视案件中的争议焦点,用更严谨的事实认定、更公正的量刑裁决、更全面的调查核实,还受害者一个真正的公道。因为法律的尊严,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不让任何一个弱者在黑暗中独自承受伤害与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