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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质量纠纷再起波澜 同款合同后续诉讼反转出新争议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一起私人修房工程纠纷受到关注。业主与施工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围绕同一份合同先后提起两起诉讼,两案裁判结果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一起私人修房工程纠纷受到关注。业主与施工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围绕同一份合同先后提起两起诉讼,两案裁判结果存在差异。目前,业主已向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正在审理中,相关结果尚待公布。

2020年10月6日,崇明区绿华镇绿港建同村村民秦某东与施工方张某兵签订《私人修房合同》,约定由张某兵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房屋屋面更新及屋顶重建工程,工程总造价28万元,合同明确楼面现浇混凝土需使用C30标号。工程于当月8日开工,秦某东分两次累计向张某兵支付工程款18万元。

私人修房合同(秦先生提供)

2021年6月,工程临近收尾,秦某东发现房屋楼板及多处房间出现裂缝、龟裂,怀疑混凝土标号未达约定标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工程停工。秦某东认为楼面混凝土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C30标准,存在质量问题;张某兵则提出,农村自建房无需严格执行该标准。此时,案涉房屋主体施工项目已基本完成。

现场开裂情况(秦先生提供)

现场开裂情况(秦先生提供)

协商未果后,秦某东于2021年12月向崇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赔偿各项损失、承担鉴定费及违约金等。为查明混凝土质量是否达标,衡某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结论为案涉楼房屋顶楼板混凝土抗压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C30标准。

鉴定报告(秦先生提供)

为进一步明确后续处置方案,2022年6月,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予以拆除。此后,法院委托同某检测公司对拆除费用、拆除对房屋整体结构的影响及修复费用进行专项鉴定。2022年11月11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建议拆除房屋第三层,核定拆除工程造价48,830.56元、修复工程造价26,732.15元,并确认拆除作业不会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同时建议对房屋做加固处理。上述两次鉴定费用共计85,000元,均由秦某东垫付。

一审判决(秦先生提供)

2023年5月,崇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兵使用不达标的混凝土施工,构成根本违约,依法解除双方合同。法院判令张某兵返还18万元工程款、垫付材料费53108元,同时承担拆除费用、8万元违约金以及全部鉴定费。

张某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3年9月,秦某东收到各项赔偿款项,首轮判决履行完毕。同年10月,秦某东另请施工方对未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收尾,该收尾工作于2024年4月完工,项目至此结束。双方原计划按照约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部分进行整体拆除。但由于此案件已历时数年,秦某东表示拆除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与已有赔偿金额之间存在较大差额,拆除工作暂停。

2024年9月11日,张某兵向崇明区法院起诉秦某东,要求拆除已完工工程,若不予拆除,则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46,938.56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因未在有限期拆除,法院将此前双方商定的整体拆除方案变更为加固修复。审理酌情扣减5,000元工程款后,判决秦某东向张某兵支付工程款275,000元,以及拆除费与修复费抵扣后的差额22,098.41元。秦某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申请线下开庭审理,该申请未获采纳,案件最终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起诉讼的当事人、法律关系及涉案标的完全相同,但裁判结果存在差异。秦某东对此提出异议,其本人认为本轮起诉处置存在争议,审理过程中未重新进行专业鉴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亦存在瑕疵。此外,该纠纷历时多年,期间建材及人工成本有所上涨,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在原审中未被考量,且未核算加入拆除后恢复原状等评估项目。秦某东还对审理期限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秦某东一方表示,该案审理时间超过一般期限,在此期间未收到法院关于延长审理期限的书面或口头通知。期待相关司法机关能够核查上述情况,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目前,相关争议尚未解决。秦某东已向上海市高级法院递交再审申请。同时,希望相关部门查明事件情况,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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