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范辰,吴强之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联系电话:1391****609。
申请事项:
请求取消2026年6月15日至16日的庭审,延期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吴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你院审理,你院在未与辩护人协商的情况下,于2026年6月10日通知要于2026年6月15日至16日开庭审理。本律师认为,没有给辩护人的准备时间,现在开庭不妥当,应该延期审理。

2025年5月下旬,本律师接受吴强委托之后,立即去你院提交代理手续并阅卷。但由于电子数据庞大,以及存在问题无法复制,直到2026年6月9日晚上才得以复制完成。此电子数据极为庞大,占用的硬盘空间近2个TB,包含502个文件夹,91万5395个文件。如此近100万的海量文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梳理、查阅完成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本律师是吴强新委托的辩护律师,法院至少应该被辩护人15天的准备辩护时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为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应该给予辩护人充分的准备时间,以实现程序合法、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请依法延期审理本案。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范辰律师
来源:公众号“执灯.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