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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女职工被辞维权三年 遭遇司法与行政推诿

管理岗女职工被辞维权三年 遭遇司法与行政推诿“我50岁本该按管理岗继续履职,却被公司突然辞退;社保部门让我去诉讼,法院一

管理岗女职工被辞维权三年 遭遇司法与行政推诿

“我50岁本该按管理岗继续履职,却被公司突然辞退;社保部门让我去诉讼,法院一审认定我是管理岗,二审、再审却推给行政;人社部门又拒不履职。维权三年,像个皮球被踢来踢去,到底谁能给我一个公道?”张女士(化名)谈起近三年的维权经历,满是疲惫与无奈。这位曾在江西华润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任职多年的门店女店总,因岗位认定争议陷入司法与行政的推诿怪圈,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50岁遇解约,社保部门指引诉讼

2023年,张女士年满50周岁。此时华润万家已出台岗位管理办法,并为中山店、象山店2名女店总认定了管理岗身份。就在50岁生日前夕,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当场提出异议。

为确认岗位性质,2023年10月,她与华润万家人事一起前往南昌市社保中心退休审核科。经查看《华润万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及了解另外2名女店总已经执行了管理岗的情况。社保部门答复:华润单方出具工人岗位文书存在争议,无法办理退休,需通过诉讼解决。社保部门的指引,让她走上了司法维权之路,却也陷入了“行政、司法两不管”的困境。

司法审理一波三折,否定虚假文书却推诿履职

一审青云谱法院已查明:华润万家制度明确门店总经理属管理岗,且有同岗位女性管理人员50岁后按管理岗继续参保的先例,认定张女士为管理岗,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二审、再审均被南昌中院逆转,法院以岗位性质认定属行政部门职权、不属民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及诉请。张女士向南昌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案件拖延长达6个月14天,期间律师多次联系检察官无果,先后5次邮寄补充材料,包括2026年同类生效判例,最终仍被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张女士感到困惑的是: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环节,均不认可华润万家提交的虚假的工人岗岗位文书,却始终拒绝实质性处理,一味将责任推给人社部门。明明企业已经行使自主权出台规章制度,且实际已经执行了,其为逃避责任而违反自己的管理制度,违反诚信、滥用权利,为何得不到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提审该案并发回南昌中院再审,但南昌中院再审后仍坚持“岗位认定属行政范畴”的观点,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行政推诿自相矛盾,履职缺位

案件审理期间, 2025年5月19日,人社局对南昌中院的函询回复称: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管理权,其通过规章制度界定管理岗,且女职工岗位争议不属于人社部门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在2025年11月信访过程中,人社部门对华润万家出具的工人岗岗位文书不予认可,并为张女士办理了失业金。

2026年3月21日,张女士再次前往市社保中心退休审核科咨询,得到的答复是:退休年龄认定只看档案和单位出具的岗位文书,不管公司制度、不管实际岗位、不管同岗先例。但华润万家并未将张女士的工作履历、职务及薪酬等材料归入档案,本案是与该公司的劳动纠纷,其原单位的下岗、离职档案,不能用来认定在华润万家的岗位性质。况且公司出具的虚假岗位文书,已被司法机关否定,不能作为认定依据。更令人费解的是,与张女士同岗位的两名女店长,同样没有相关档案,却由华润万家申报并经人社部门批准,认定为管理岗,50岁后继续参保。同样的岗位、同样的企业,却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

张女士曾书面申请岗位认定,南昌市人社局不仅拒收材料,邮寄的材料也被直接退件。人社部门一边称“按企业规章制度界定岗位、归法院管”,一边又说“只看单位文书、不做实质审核”,对华润万家出具虚假文书、同岗不同标等行为未履行监督职责。

13年坚守终被辜负,维权无门

张女士在华润万家任职13年,入职即为门店总经理,其管理岗身份有公司岗位管理办法、同岗位先例、劳动合同、工资条、岗位任免、定岗定级定薪确认书等证据支撑。她在50岁时遭遇企业单方解约、出具虚假文书,又在维权中被司法、行政部门互相推诿,耗尽心力。

华润万家作为知名企业,凭借资源优势随意篡改岗位性质、出具虚假文书,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却未受到追责;司法部门否定虚假证据却拒绝实质裁判;行政部门内部口径不一、履职缺位,甚至拒收维权材料,让劳动者陷入“找谁都不管”的绝境。

“我13年的付出不该被如此践踏,同岗不同标准的双标对待,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难道就要让一个普通劳动者来承担所有后果吗?”张女士无奈地表示。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职工管理岗与工人岗界定模糊、企业随意变更岗位性质、司法与行政部门职责交叉推诿等问题,已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主要障碍。期待相关部门能厘清职责边界,依法履职,完善岗位性质认定机制,让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诉求都能得到回应。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仅基于当事人张女士(化名)自述及提供的相关信息整理,相关事件细节、证据效力、责任认定等均有待有权机关依法核查确认,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法律评价、事实认定或舆论定性。

文中提及的企业、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等单位,其履职行为与处理结论均有法定程序与职权依据,本文不针对任何单位作出合规性、合理性判断,亦不替代司法裁判、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仅为客观呈现当事人维权经历与诉求,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不构成法律建议、投诉指引或维权指导,相关纠纷应通过法定途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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