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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欠税企业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被判逃避追缴欠税罪

转移欠税企业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被判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例3: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依法惩处恶意逃避欠缴税款的犯罪
转移欠税企业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被判逃避追缴欠税罪

【案例3: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依法惩处恶意逃避欠缴税款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月在四川省仁寿县成立个体工商户仁寿县伟某建材加工厂(下称伟某建材厂),从事砂石收购、加工、出售等业务,于2021年底停止经营。其间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2021年10月,四川省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伟某建材厂经营期间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欠缴应纳税款共计406万余元。2022年2月22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伟某建材厂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内补缴上述税款。梁某某到期未缴纳。2022年3月14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再次向该厂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3月18日前缴纳上述拖欠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梁某某于2022年3月至11月间,将伟某建材厂收入资金秘密转给其子梁某,包括通过对公账户8次转账共计372万余元,通过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8次转账共计282万余元,通过个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30次转款共计150万元。梁某某上述行为,致使眉山市税务局无法追缴梁某某经营伟某建材厂期间所欠相应税款。2023年10月9日,梁某某自首,后补缴税款246万元,与税务机关达成清缴欠税协议。

裁判结果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欠缴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补缴税款通知后,通过将账户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方式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40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鉴于梁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不仅逃税、骗税、暴力抗税等行为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有能力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人,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隐匿财产或者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等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追缴所欠税款的,也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危害性大。实践中,拖欠税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如纳税人系基于客观原因导致拖欠税款的,法律规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如果纳税人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而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等追缴手段难以奏效,造成无法追缴所欠税款,不仅妨碍了税务机关的履职行为,更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达到刑法规定一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昭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不同于税法上的拖欠税款,而是刑事犯罪,对引领欠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具有很强的警示效果。

税与罚短评:

2024年3月,两高联合出台了涉税司法解释,涉税司法解释对逃避追缴欠税罪中“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激活了沉睡的逃避追缴欠税罪这个罪名。

根据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包括以下情形:(1)放弃到期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隐匿财产的;(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欠税的情形并不罕见。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有很多企业都存在欠税的情形,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的企业。笔者在各地税务局官网公布的欠税公告也看到了不少欠税的企业,其中不乏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税金额高的达几亿元,甚至十几亿元。

那么,什么是欠税呢?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但是,并不是说存在欠税,就一定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单纯的欠税,不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欠税只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前提条件。

那么,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欠税是前提条件。

2.需要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也就是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其中,第(5)项是有关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也就是说,欠税后走逃(失联)的,可能会被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标准为:(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3.需要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利,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否需要税务机关穷尽相应的手段追缴税款而无法追缴的,才会认定为无法追缴呢?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该院认为:抗诉机关抗诉所提张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经查,税务机关对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并未依法对该企业的账户和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缺少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宫某某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该院认为:在案证据已充分证明了A公司实施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直接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可通过冻结扣划账户、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方式,甚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以实现税收强制征收,但这是法律授予税务机关的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何种征收措施,本罪并不要求税务机关“穷尽手段”追缴欠税而未能追缴。

4.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在1万元以上。这个金额是比较低的,可以说,只要存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基本上都会构成该罪了。这个金额是刑法条文直接规定的,所以如果要调整入罪标准的,只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了。

此外,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基于逃避追缴欠税的目的,还是因为公司日常经营,如:公司账户被冻结,为了日常经营和发放员工工资的需要,将公司财产转到其他账户用于日常经营、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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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