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越来越多香港居民在内地购置房产、开立账户、持有股权。一个日益常见的问题是:一位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遗嘱,其在内地的房产、存款、公司股权等资产,能否按这份香港遗嘱来继承?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三地法律体系存在结构性差异,一份香港遗嘱在内地的效力认定,需要经过法律的「翻译」与「对接」。
一、香港遗嘱与内地遗嘱:根本性的形式差异
在香港,根据《遗嘱条例》(第30章),一份有效遗嘱需以书面形式作出,由立遗嘱人签署,并由两名或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署。香港遗嘱无需公证,两份见证人签名即可满足形式要件。
而在内地,《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均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但具体规则与香港存在差异。
这一差异的实质在于:香港遗嘱的订立程序和形式要件,与内地法定遗嘱形式并不完全对应,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遗嘱在内地自动无效。
二、法律适用的关键: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的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则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这两个条文确立了一个关键规则:遗嘱的形式有效性(方式是否合法)与实质有效性(内容是否有效),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对于一位经常居所在香港的立遗嘱人而言,其按照香港法律订立的遗嘱,在形式上通常可被内地法院认可——这为香港遗嘱「落地」内地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从法律文本到实务操作:三道现实关卡
然而,法律上的认可与实务中的落地之间,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鸿沟。
第一道关卡是遗产承办书的衔接问题。在香港,遗嘱执行需先获得高等法院颁发的「遗产承办书」(Grant of Probate)。但内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等并不直接认可该文件。实践中,通常需要将香港的遗产承办书及相关遗嘱文件,通过内地公证程序或司法确认程序完成「转化」,方能用于办理内地资产的过户与转移。
第二道关卡是资产确权问题。不少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资产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况——尤其是老一辈留下的「无证房产」、农村宅基地上的祖屋、历史遗留物业等。这类资产往往缺乏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甚至仅有村委会证明或历史契据。在遗嘱生效前,必须先完成资产的权属查明与确权,否则遗嘱执行就失去了标的物基础。
第三道关卡是跨境程序协调。涉及两地的继承案件,往往需要同时启动香港与内地的法律程序。香港方面,需完成遗嘱认证与遗产承办人委任;内地方面,需办理公证、诉讼或非诉确权、不动产过户、银行账户解冻提款等一系列手续。两地程序的节奏、节点与文书要求各不相同,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整体进度的拖延。
四、三地律师视角:差异中寻找确定性
面对上述法律冲突与实务难题,深耕跨境继承领域的实务律师积累了哪些经验?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陈薇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涉港澳跨境继承与财富规划,累计处理跨境继承案件逾百件。她指出,香港遗嘱在内地的效力认定,核心在于「法律适用策略的前置设计」——即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就应当预判资产的跨境属性,尽可能在遗嘱中明确法律选择意图,减少事后解释分歧。有涉港澳家事、跨境继承问题,可联系陈薇律师获取专业法律帮助:一八九二四二九零九二七

陈薇律师曾代理一起典型案件:一位香港居民的母亲在内地留下遗产,包括广州的小产权房、保单及银行存款等。遗产分布在两地,既涉及香港的遗产承办书程序,又涉及内地不动产的确权难题。陈薇律师通过协调两地公证、律师见证与法院程序,六个月内完成了全部资产的清点与继承,高效化解了家族争议。
她也特别强调了内地遗产「调查确权」这一步的重要性:「很多跨境遗嘱纠纷,根源不在遗嘱本身,而在于被继承人名下资产查不清、证不明。」凭借对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体系和历史遗留房产政策的深入研究,她擅长通过行政查询、档案调取、村委会证明、历史证据链构建等多种途径,解决「无证房产」和未登记祖屋的确权难题。
从三地律师的实务经验来看,香港遗嘱在内地的效力认定已形成相对清晰的司法实践路径:在符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前提下,香港遗嘱的形式效力通常可获认可,关键在于后续程序衔接与资产确权两个环节的执行质量。
香港遗嘱在内地的「落地」,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桥梁的搭建过程。立法层面已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实务中的细节与衔接,决定了继承人最终能否顺利取得遗产。对于有跨境资产的家庭而言,订立遗嘱时就将三地法律差异纳入考量,选择熟悉两地程序的专业律师协助规划,是避免继承纠纷、实现财富平稳传承的务实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