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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韩城盘龙煤业未在井口附近设置集中接地,被罚24.5万!

发现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五采区轨道上山倾斜井巷中下运带式输送机,未装设制动装置; 2.矿井未按《瓦斯抽采
发现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五采区轨道上山倾斜井巷中下运带式输送机,未装设制动装置; 2.矿井未按《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测定、分析制度》对施工完成的钻孔瓦斯抽采浓度衰减情况进行分析,现场检查时33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316#至327#钻孔自施工完成后首次抽采浓度为21.4%至41.7%,第一次测量抽采浓度时已降低至0.58%至2.42%。矿井未按《瓦斯抽采管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每天对瓦斯抽采管路巡查、放水,现场检查时33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24#放水器上次放水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 3.轨道下山69车场下口处巷道帮部约5㎡离层,未及时巷修; 4.3306综采工作面第一单元(切眼向外K0+0m——K0+209m)共施工11组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其中有10组未进行钻孔竣工轨迹测量; 5.3306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采用双滚筒驱动,第一个驱动滚筒未安装温度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6.矿井未及时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整定,地面选煤楼10kV配电室内G05号柜设定的短路延时为12s,导致10月27日G05柜下一级开关故障,越级跳闸后,地面10kV变电第一回路进线电源停电; 7.由地面直接进入进风斜井的供水管路和压风管路,未在井口附近设置集中接地; 8.查看矿井2025年8月23日3306回风顺槽煤样瓦斯含量测定报告单,显示现场取样人员为俞宽光,俞宽光未取得防突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9.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安装的压力表检测有效期于2025年8月26日到期,未定期校准; 10.空压机低压配电柜所有保护器损坏、所有仪表不能正常显示; 11.矿井为突出矿井,压风机(担负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目前为单回路供电,第二回路的开关柜断路器故障不能使用; 12.33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带式输送机贴紧煤壁侧安装,未留设检修通道,无法检查瓦斯抽采钻孔、风水管路等; 13.矿井未对施工完毕后的钻孔及时封孔或联抽。2025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时,33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4号钻场3个高位钻孔施工完毕后未关闭或联抽,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测量孔内瓦斯为0.4%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五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第一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三款;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二十条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阶次;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245,000.00) 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法定代表人为任*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