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韩城盘龙煤业未在井口附近设置集中接地,被罚24.5万!
发现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五采区轨道上山倾斜井巷中下运带式输送机,未装设制动装置;
2.矿井未按《瓦斯抽采
发现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五采区轨道上山倾斜井巷中下运带式输送机,未装设制动装置;
2.矿井未按《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测定、分析制度》对施工完成的钻孔瓦斯抽采浓度衰减情况进行分析,现场检查时33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316#至327#钻孔自施工完成后首次抽采浓度为21.4%至41.7%,第一次测量抽采浓度时已降低至0.58%至2.42%。矿井未按《瓦斯抽采管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每天对瓦斯抽采管路巡查、放水,现场检查时33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24#放水器上次放水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
3.轨道下山69车场下口处巷道帮部约5㎡离层,未及时巷修;
4.3306综采工作面第一单元(切眼向外K0+0m——K0+209m)共施工11组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其中有10组未进行钻孔竣工轨迹测量;
5.3306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采用双滚筒驱动,第一个驱动滚筒未安装温度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6.矿井未及时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整定,地面选煤楼10kV配电室内G05号柜设定的短路延时为12s,导致10月27日G05柜下一级开关故障,越级跳闸后,地面10kV变电第一回路进线电源停电;
7.由地面直接进入进风斜井的供水管路和压风管路,未在井口附近设置集中接地;
8.查看矿井2025年8月23日3306回风顺槽煤样瓦斯含量测定报告单,显示现场取样人员为俞宽光,俞宽光未取得防突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9.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安装的压力表检测有效期于2025年8月26日到期,未定期校准;
10.空压机低压配电柜所有保护器损坏、所有仪表不能正常显示;
11.矿井为突出矿井,压风机(担负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目前为单回路供电,第二回路的开关柜断路器故障不能使用;
12.33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带式输送机贴紧煤壁侧安装,未留设检修通道,无法检查瓦斯抽采钻孔、风水管路等;
13.矿井未对施工完毕后的钻孔及时封孔或联抽。2025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时,33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4号钻场3个高位钻孔施工完毕后未关闭或联抽,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测量孔内瓦斯为0.4%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五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第一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三款;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二十条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阶次;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245,000.00)
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法定代表人为任*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