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保税加工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企业需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办理海关手续,待保税加工货物经加工复出口后,企业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一、罪名及分析
针对保税加工货物进境不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税款的便利措施,行为人盗用他人的加工贸易合同手册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缴税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他人的加工货物保税进口,待货物进境后再在境内销售。上述行为偷逃了进口环节的税款,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邝某芬、邝某辉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东莞A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00年,主要生产塑胶制品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邝某芬系东莞A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邝某辉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报关工作。东莞B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95年的来料加工企业,执行保税进口合同手册,邝某芬系东莞B公司厂长,负责该公司对外事务的沟通和报关工作,邝某辉系东莞B公司报关主管,负责该公司报关工作。2011年开始,邝某芬决定利用其本人在东莞B公司负责报关工作的便利,伙同邝某辉,在东莞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谎称东莞A公司与东莞B公司为同一家公司,以可以通过合同手册保税进口塑胶粒为由拉拢客户,并盗用东莞B公司合同手册,将东莞A公司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塑胶粒伪报为东莞B公司的塑胶粒保税进口。东莞A公司伪报贸易性质进口的事项由邝某芬直接决定,邝某芬还负责联系客户销售保税进口塑胶粒等事宜;邝某辉在明知东莞A公司伪报贸易性质进口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邝某芬的安排,负责盗用东莞B公司合同手册伪报贸易性质进口的具体操作。
2011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东莞A公司、邝某芬及邝某辉盗用东莞B公司合同手册,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塑胶原料ABS塑胶粒、EVA塑胶粒、GPPS塑胶粒、PC塑胶粒等。经计核,走私进口上述塑胶粒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490538.88元。
2.律师分析
东莞A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盗用东莞B公司加工贸易合同手册,将东莞A公司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塑胶粒伪报为东莞B公司的塑胶粒保税进口后在境内销售,偷逃应缴税款,邝某芬系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邝某辉是单位走私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东莞A公司、邝某芬、邝某辉的刑事责任。考虑到邝某辉、邝某芬主动投案,法院决定对邝某辉、邝某芬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邝某芬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邝某辉有期徒刑十年。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