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在本质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审减”这一具体行为,举证责任是分阶段、有区分的。
下面我将从法律原则、行业实践和具体操作三个层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 法律与原则层面:不完全等同于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
1. 审核单位的法定/约定职责:工程结算审核(无论是发包人内部审核,还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核心职责是核实。审核单位是依据合同、图纸、变更签证、计价规范等文件,对承包人(被审核单位)报送的结算书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的审查。这本身就是一个查验证据、核实主张的过程。
2. “主张”的发起方:在结算流程中,最初的主张者是承包人,他们提出了“结算总价为X元”的主张。因此,承包人负有第一位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全套结算资料来支持其报价。
3. 审核单位的“审减主张”:当审核单位提出审减意见时,实际上是在提出一个新的、对抗性的主张,即“你报的这部分费用不合理/无依据,应减少Y元”。此时,审核单位就必须为其审减主张提供理由和依据。
二、 实践操作层面:审减方必须“有理有据”,但举证形式有侧重
结论:审核单位对每一项审减都必须提供明确的理由和合同、规范依据,但通常不承担“构造”证据的责任,而是承担“发现并指出对方证据缺陷或计算错误”的责任。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针对工程量计算的审减 :
1. 指出依据:说明应依据哪份图纸(如竣工图)哪一部分计算。
2. 指出错误:指出报送结算中的计算式错误、重复计算或与图纸不符之处。
3. 提供计算:通常需要提供自己复核后的正确计算式或示意简图。 承包人报墙体抹灰面积1000㎡,审核单位根据竣工图重新计算为850㎡,并附上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图纸图号。
B、针对单价/费用的审减
1. 指出合同依据:引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取费标准、下浮率等。
2. 指出规范依据:引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相关定额说明中不适用的条款。
3. 进行符合性对比:证明所报单价与合同约定单价清单不符。 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承包人又单独申报了雨季施工费。审核单位应指出合同相关包干条款,予以审减。
C、针对资料有效性/合规性的审减
1. 指出资料缺陷:指出缺失必要的签字、盖章,或签证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审批流程。
2. 指出逻辑矛盾:指出签证内容与同期施工日志、监理日记或图纸矛盾。
3. 依据合同程序性条款。 一份设计变更单仅有设计单位签字,无发包人盖章确认。审核单位应引用合同关于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条款,对该变更费用予以审减。
D、针对不合理费用的审减
1. 指出其不合理性:说明该费用属于承包人自身风险(如因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的窝工)、或已包含在其他价格中。
2. 提供行业惯例或规范支持。 承包人因自身采购延误,要求索赔施工机械的闲置费。审核单位应指出这是承包人管理责任,不属于发包人风险。
三、 核心要点与边界
1. 审核单位不承担“无中生有”的举证责任:审核单位的证据主要来源于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其核心工作是“核对”与“发现矛盾”,而不是像侦探一样去外部寻找新证据来否定承包人。例如,审核单位无需去证明“某个签证的签字是伪造的”,但可以指出“该签证缺少发包人代表签字,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不予认可”。
2. 沟通与澄清是关键环节:当出现争议时,审核单位会发出审核意见征求意见稿。承包人若对审减有异议,可以(也应当)进行澄清、说明和补充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可能发生转换或互动。例如,审核单位以“无图”为由审减某项,承包人可补充提供经确认的深化设计图来重新主张。
3. 最终报告的性质:一份高质量的审核报告,其每一笔审减都应有明确的编号、事实描述、审减理由(依据的合同条款、图纸图号、规范条目)和审减金额。这份报告本身就是审核单位履行其“举证责任”的集中体现。
4. 司法与仲裁的最终保障:如果双方无法就审核结果达成一致,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那么将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此时,审核单位的报告将成为发包人一方的重要证据,而承包人若主张报告有误,则需要提供强有力的反证来推翻审核意见。
对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被审核方) 负有初始的、全面的举证责任,证明其结算价的合理性。
审核单位(审减方) 负有反驳性的、说理的举证责任,即必须为每一项审减提供具体、明确的理由和依据,这些依据必须源自合同或送审资料本身。
这是一个基于既有材料的核验与辩论过程,而非从零开始的证据收集过程。审核单位的权威性正建立在其审减理由的充分性、逻辑的严谨性和依据的准确性之上。
因此,审核单位绝非可以“随意审减”,其审减权必须受到“有理有据”这一核心原则的约束。这也是专业、公正的造价咨询机构与简单粗暴“砍价”行为的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