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定了主责,这意外险肯定赔不了了吧。”好多人出了交通事故,拿到责任认定书,看到“主责”两个字就觉得保险理赔的路走不通了。
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当事人王先生,他骑电动车和轿车撞了,自己负主要责任,医疗费花了差不多6万,本来以为意外险会不赔他,结果最后全额赔了他。
今天就用这个真实的例子,来分析“主责也能赔”的法律逻辑,帮大家改变“主责不赔”的传统想法。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的一个早高峰,王先生骑电动车前往工地干活,于一个路口与一辆右转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交警到现场勘查,依据双方行驶轨迹以及路口监控,认定王先生未留意路况,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这起事故致使王先生左腿粉碎性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且还需康复治疗,医疗费总计花费5.8万。
王先生家原先生活情况不太好,妻子在家照顾老人,孩子还在念书,突如其来的高额医疗费一下就把全家逼进了绝境,正愁得眉头紧皱没辙的时候,他忽然想起自己前年听工友推荐买了份保额十万的个人综合意外险,他抱着试试的心态,把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单据之类的整理好,就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没想到保险公司很快就给出了拒赔通知,原因是合同条款明确说事故得是“非主观故意、非主要责任”,王先生负主要责任,不符合保障范围。
看着拒赔通知书上冰冷的字,王先生又着急又委屈,说:“我不是故意出事故的,为啥主责就不能赔?”
这保险不就是保意外的吗?绝望的时候,他找到我,希望我能帮他争取他该有的保障。
何帆律师解读
接了王先生的案子之后,我当即梳理核心争议点:其一为保险合同中“主要责任不予赔付”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二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时,是否就完全没有意外险理赔资格,要明晰这两个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与案子实际状况,逐步展开分析。

首先要明确,保险公司说的“主责不赔”,本质上就是免责的条款,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需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若未做提示或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这里提到的“清楚阐释”可不只是把条款读一遍,要让投保人真正弄明白“关键责任”的具体意思,知晓部分关键责任为啥不在赔付范畴里,并且得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已经知道且同意这些内容。
我仔细查看了王先生的保险合同,发现“非主要责任”的约定处于合同附件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其字体与其他条款相同,不存在加粗、标红或下划线的情况,王先生表示投保时业务员仅向他提及“保意外、保额10万”,完全没说起过“主责不赔”这一事项。
这般情形下,保险公司明显没尽到提示以及清晰解释的职责,那这个免责条款极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更重要的是,不能把“事故责任界定”和“是不是意外事件”混为一谈。
以前我在法院当员额法官的时候,经手过好几十起保险纠纷的案子,晓得法院审这类案子特别注重“近因原则”,就是那个导致损失最直接、最关键的原因。
王先生骨折,直接是因为和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这个事故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完全符合意外险对“意外”的定义。
交警判定他负主要责任,这是对他在事故中过错程度的评判,是关于他和轿车司机之间责任划分的事,不会改变事故本身是意外这个事实。
保险企业的拒赔逻辑看似合理,主责便不符合非主要责任条款所以拒赔,但从法律层面我们完全能够推翻该逻辑链,首先事故符合意外的核心特征,此乃理赔的前提;其次保险企业未清晰说明主责不赔,免责条款不生效;最后责任区分属行政认定,与意外险理赔无直接因果关联。
所以王先生的情况不仅得赔偿,还得按保额全额赔。
实践里此类案件可胜诉的关键有两点:其一可证实事故本身为意外,例如有事故认定书、病历等证据,用以证明伤害是突发的、非自愿的;其二能拿出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诸如合同条款无显眼提示、投保人的证言、业务员的交流记录等。
之前我处理过的类似案子,只要这两个点能成立,法院大多会支持投保人的诉求,因为法律不允许保险公司用“藏起来的条款”随便剥夺投保人的权利。
简单说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不等于意外险就不赔,只要事故是意外且保险公司没清楚说“主要责任不赔”的免责条款,那免责条款就没用,投保人有权主张全额理赔,关键是抓住“意外特征”和“提示说明责任”这两个重点。
类似案例
不过不是所有“主责”的情况保险公司都会输官司,我之前办过一个案子,结果和王先生那案子完全不一样。
那个案件里的当事人赵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还私自开朋友的货车拉货,在下坡路段因刹车不及,与前面的车发生追尾,交警判定赵先生负主要责任,他自身也伤得较重,赵某购买了意外险,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情形”为由予以拒绝赔偿,赵先生不认同,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审理后判定,赵先生无照驾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并且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时候,不光把“无照驾驶不赔”条款用加粗标红的方式呈现出来,还让赵先生在“已阅读并知晓免责条款”的声明上签了字,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最后法庭判决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赵先生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同样是主责,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
关键是“行为合不合法”,还有“保险公司履没履行义务。
王先生是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就因为粗心负主要责任,没有违法情况;赵先生是没有驾驶证驾驶,自己就是违法的,还违反了意外险“非本意、无违法”的隐含要求。
另外王先生那案子里保险公司没提示免责条款,赵先生那案子里保险公司充分提示了,这两处不一样,直接导致判决结果不同。
这就意味着,法律既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也不会对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始终在维护和规范间寻求平衡。
结语
很多人觉得交通事故定了主责,意外险理赔就没希望了,可王先生的例子告诉我们:责任划分不是理赔的关键,合同里藏着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才是决定赔不赔的关键。
保险理赔不是只按责任来定胜负,而是看实际情况、看法律、看证据只要事故是意外,只要保险公司没把“主责不赔付”说清楚我们就有争取全额赔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