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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重温上世纪农民负担的不断加重

接上期连载: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不得不重提的农民负担及其村级税费(总第235期)。无论后农业税时代还是农村改革至今,

接上期连载: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不得不重提的农民负担及其村级税费(总第235期)。

无论后农业税时代还是农村改革至今,村级税费及农民负担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面对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出现的农村经济社会新情况新问题,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具体体现是长期被奉为“公平”象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流行语——“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极度扭曲经济关系和税费秩序。

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就是奠基在国家、集体、家庭三者之间经济关系的税费秩序,始终没有建立起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家庭(经营者)之间的税费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国家,具体的权利人就是征税机关。除此之外的征费机关应该被严格审视。征税机关的征税对象,也就是唯一纳税义务人是“集体”而不是家庭,不能越过“集体”直接向家庭征税。

对于集体,这是自农村改革至今都没有解决的问题,“集体”是“谁”(见本号村级组织、村级民主分论系列文章),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

对于家庭,究竟由全体成员或某一成员或家庭代表作为市场主体,这是一个迄今为止都没有明确的问题。

本期主题: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重温上世纪农民负担的不断加重(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村级税费分论之四;总第236期)。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之后,舆论场有上热下冷的说法:上层、专家们热议该法、充满期待,但基层对此较为冷淡,对有没有这个法波澜不惊。其实是有原因的,即法律本身是否是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总结。

(一)上世纪农村改革之后农民负担的不断加重。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农民实际负担不断加重。加重农民负担的具体形式包括: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及组织系统,收取各种行政事业费和集资费;各级各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国家层次的达标活动多达四五十项,地方层次则更多;各级各部门内部报刊的摊派种类多任务大;需要基层出钱的各种培训活动层次多范围广;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不切实际地大搞农村基础设施和福利设施建设,涉及面广,投资数额大;包括生活招待在内的各种非生产性支出失控;农民生产共同费支出日渐增大;向农民派卖各种生产性物资种类多,价格弹性大;“三提五统”“两工”及隐性负担数额巨大。

农民负担重的程度。1999年,湖北省农民负担的各项税费总额约90亿元。其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乡统筹、村提留共约49.23亿元;教育集资、堤防费、以资代劳的义务工积累工等约40亿元。人均负担214元,每亩平均负担183元(江莉莉,2001)。

湖北省财政厅2000年12月组织调查组,按平原城郊、丘陵岗地、山区分类,选择监利、沙洋、京山、五峰、襄阳、丹江口、蕲春7个县市中有代表性的7个乡镇、7个村和62户进行调查,农民人均负担249.77元,亩均负担162.32元。

同时,巨大的制度惯性促使基层组织要把农民承担的税费负担收起来,从而不时发生恶性案件。

如重庆市奉节县奇峰乡农民杨志伦因乡长等人催收尾欠、搬走物品而服农药身亡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桑墟镇农民刘勤山因与镇村催收税费人员发生打斗被打致死案;河北省宁晋县纪昌庄乡农民张进通因乡长等人征收税费服农药身亡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阿合雅乡农民吐尔地因村书记征收教育费附加服农药身亡案;贵州省沿河县官舟镇农民田仁富因镇干部催收税费被打致死案。

恶性案件发生范围广、影响大。在一个曾发生恶性案件的县,县委书记在乡镇党委书记座谈会上言辞恳切地说:我们县在农民负担问题上,个人教训是深刻的,政治代价是惨重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农民负担问题发展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

(二)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硬核因素之一是农民直接承担了国家机器运转费用。

国家机器的运转离不开财政与税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国家财政与税收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国家的繁荣与发展。

在现代公共财政理念之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25年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21604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76363亿元。

2025年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7395亿元,主要支出科目包括:教育支出43417亿元、科学技术支出12062亿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946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416亿元、卫生健康支出21446亿元、节能环保支出5816亿元、城乡社区支出20664亿元、农林水支出23495亿元、交通运输支出11977亿元。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至2006年元月1日废除农业税条例之前的时期,这样的现代公共财政理念完全不存在,县乡村三级基层组织运转,尤其是社会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农民直接承担。

更令农民负担不断加重雪上加霜的是,收费标准以农民上年人平纯收入这一统计数据而非会计数据为准,统计数据逐年快速增加,成为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硬核因素之一。

(三)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硬核因素之二是“集体”内生动能彻底丧失。

“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看似“集体”还存在,实际通过《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集体”在经济上仅剩微不足道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即村提留,并通过确认村民委员会的主体地位,使其承担“维持会”角色,彻底从制度上抹除了“集体”。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改革至今,奠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唯一性和规范性法定授予要求的“集体”,“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神圣宪法规定,始终无法真正落地,“集体”是谁,仍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没有了“集体”内生动能,在当时经济社会及财政税收背景下,教育发展、交通基础设施、计划生育、赡养五保老人、民兵训练等社会事业经费的大部分,就只能由农民承担。

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更深层次体制原因,则是一直延续至今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的行政、经济、社会关系模糊,以及村级组织与土地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模糊。

本号文章延伸阅读:

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文章——总论68篇、土地分论52篇、村级组织分论74篇、村级民主分论30篇。书稿连载,欢迎点赞、关注、转发、分享。网络平台均同名账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