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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会指定用油涉嫌违规!建华食品调和油标签引争议 消费者诉讼举报双线维权

近日,拥有四川著名商标、四川名牌等多项荣誉,且为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指定食用油的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

近日,拥有四川著名商标、四川名牌等多项荣誉,且为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指定食用油的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司,因其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标签问题引发关注。有消费者刘江认为该产品标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已启动法律诉讼及行政举报程序。

标签争议核心:芝麻调和油变“芝麻油”?

据了解,引发争议的“建华香油”系列产品真实属性为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其包装及标签标注存在多处争议。该产品包装上角印有“建华香油”注册商标(部分产品未标示),标签正面以大号字体突出标注“建华香油”,而“芝麻调味油”仅以小号淡色字体标注。不同规格产品的配料表显示,芝麻油含量为35%,其余为玉米油65%,这与芝麻油国家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配料表成分为芝麻油35%、玉米油65%

消费者刘江指出,该产品的标签标注方式涉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同时其未规范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多渠道购样取证 起诉并举报至监管部门

为固定证据,涉事消费者刘江于2025年11月3日通过多渠道购买了涉案产品。线上涵盖抖音、快手、京东、淘宝、拼多多等主流网络平台,线下涉及成都浙连优选生活超市、永辉超市、1+生活超市、全家、大润发发到家、邻里优选超市、联合超市、舞东风超市等多家实体商超,共购得不同规格、不同售价的"建华香油"数十瓶。在取证完成后,该消费者及代理律师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司及该产品形象代言人影视明星朱时茂,同时呼吁其他认为受到欺诈的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1月23日,该消费者进一步向各购买渠道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要求执法部门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径开展严肃调查、严格处理、严厉惩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召回已销售产品。消费者方面表示,若调查确认生产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根据《刑法》第140条,相关行为可能构成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产品:标签标识与标准严重不符

涉案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251011401583,执行标准为Q/JHS0001S。产品包装上角印有“建华香油”注册商标(部分未标示),在食品标签正面以大号字体标注“建华香油”,而“芝麻调味油”则以小号字体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大小有淡化处理。该产品真实属性为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食品标签上虽有显示,但配料标注如“芝麻油(51%)、玉米油(49%)”等,与香油和植物油国家标准严重不符。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 - 2018) 4.2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7.1要求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7.2明确规定产品名称标识为“食用调味油”“食用植物调味油”名称不得更改。

需要特别警示的是:消费者刘江举报后提供的多份行政处罚文书显示,涉事主体均被处以罚款并被责令召回涉案产品。该批涉案产品并非香油,而是以复合蛋白饮料假冒牛奶的产品,其违法情形与前述香油相关违法问题一致。

法律科普小知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芝麻油的科学解读及消费提示

一、定义及标准规定情况

芝麻油又称香油、麻油,是从芝麻中提炼出来的具有特殊香味的油脂,是日常生活中调味佳品,常用于火锅油碟、凉拌菜等。《芝麻油》(GB/T 8233-2018)标准规定:芝麻油是以芝麻籽为原料制取的油脂,芝麻油中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标示内容

4.1.2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建华公司的企业Q/JHS0001S一2023 其中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