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检查出一方艾滋病,医生该不该告知另一方?6月9日,“婚检查出艾滋医生未告知伴侣致感染”的话题登上热搜。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北一妇产主治医师分享了两个婚检案例,其中一个案例里,医生发现女方患艾滋病,却因婚检结果要保密而未告知男方,婚后男方被感染才得知情况;另一个案例里,医生将女方患有艾滋病的婚检结果告知男方后,女方以隐私权受侵犯为由向医院投诉该医生,致医生被停职。
(6月11日光明网)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一位“医生的讲述”,内容是“完全属实”还是“捕风捉影”目前还不得而知,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讨论这一话题:因为,即便这两个案例是虚构的,但是类似的事情其实是真实发生过的。查阅媒体的案例报道,已经有过不少类似的案例,以上两种情况都出现过,而且也确实有人为此投诉婚检部门,甚至是对簿公堂。
这实际上是隐私权、知情权和健康权“交织在一起”纠缠不清的问题。比如,隐私权的问题。《艾滋病防治条例》就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具体身份信息。也就说,医生确实不能擅自将信息告诉对方。那么,如果泄露的会怎么样呢?法律规定:对违反隐私保护义务规定将进行严肃处理。
这就导致了尴尬情况的出现。在婚检中,即便医生发现双方其中一人患上了艾滋病,也是没有权力将“他患上了艾滋病”或者“她患上了艾滋病”的信息告诉“他”或者“她”的,否则就是违法违规的操作。鉴于隐私权就是这么规定的,因此,出现“泄露医生被处罚”也就顺理成章了。
“法理”和“情理”总是那么矛盾。从法理而言不能如实相告,从情理而言,看着一个“掉入火坑”有些残忍。正如网友质疑的那样:如果婚检的作用不是让对方知道“患上了艾滋病”,那还要婚检干嘛?婚检的意义是什么?难道就因为要保护“隐私权”就不顾他人的“健康权”?就眼睁睁的看着无辜的男方或者是女方“被感染”?这既不利于个人的健康,还可能会危害更多人的健康。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只是强调了“隐私权”却忽视了“健康权”。
当然,这还涉及“知情权”的问题。那么,保护“隐私权”是不是就意味着不尊重“知情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同时规定: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性伴侣。按照这个规定似乎也是没有问题的,比如患病的一方如果“告诉对方”,对方注意就没有问题了,或者说对方可以选择是“结婚”还是“不结婚”。可是,这个时候问题也来了:有几个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会“实情相告”?对方的“健康权”就只能依靠患病方是不是“很诚信”“很文明”“很良心”?
岂能把配偶的健康权,交给“患病一方应当如实相告”?“隐私权”大还是“健康权”大?不能让“隐私权”侵害“健康权”!因此,立法部门应该考虑一个问题:与社会现实脱节、没有人情味的“隐私权”规定是不是该改改了?毕竟,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一个“健康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感染,而且还是“本来可以杜绝的感染”!难道婚检的作用只能是:医生知道“有人感染”了?有关部门知道“有人感染”了?唯独配偶不能知道“他她感染了”?岂能把配偶的健康权,交给“患病一方应当如实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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