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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党员干部,情节严重将被撤销职务

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党员干部,情节严重将被撤销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党组织或者党员不按照

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党员干部,情节严重将被撤销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党组织或者党员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重要信息,导致群众的知情权受到侵犯,那么就要对直接负责的人和领导责任人进行党纪处分。

处分的轻重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的处分;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这个规定不仅适用于党组织,也适用于每一个党员。

为了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里也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通知意见等文件,都详细说明了各类事务应该公开哪些内容、公开的范围有多大、以及应该按照什么程序来公开。

除了条例里明确提到的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之外,实际上,像校务、医务等事务的公开制度也是包含在内的。如果这些事务没有按照规定公开,同样算是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也可以依据相关条例来追究党纪责任。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这种行为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更严重的程度时,才会给予党纪处分。

有些党员、干部可能因为对政策学习不够深入,或者思想上不够重视,就忽视了群众的知情权。具体表现就是,党组织信息公开的时候不完整、程序也不规范;还有些基层党组织,根本不执行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时候,既不组织讨论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这些都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