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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能偷偷卖掉吗?

“结婚时一起买的房子,突然被另一半偷偷卖了!”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许多夫妻在遭遇此类事件时,往往陷入“房子没了、钱也没了

“结婚时一起买的房子,突然被另一半偷偷卖了!”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许多夫妻在遭遇此类事件时,往往陷入“房子没了、钱也没了”的困境。那么,法律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置究竟如何规定?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另一方又该如何维权?讼状元小编结合最新法律条文与真实案例,为您拆解这一婚姻财产纠纷的核心问题。

一、法律红线:共同财产需双方同意,擅自处分原则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

处置需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是出售、抵押还是赠与,均需夫妻共同签字或出具公证委托书。

擅自处分属无权代理: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因缺乏共同处分权而效力待定。

典型案例:2025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李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内共同房产以市场价卖给第三人王某,并完成过户。妻子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因王某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归王某,但妻子可要求李某赔偿房屋增值部分及精神损失共计120万元。

二、例外情形:善意取得制度下的“保护伞”

法律并非绝对禁止一方卖房,若第三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购买:第三人不知房产为夫妻共有,且无重大过失(如未核查婚姻状况或房产登记信息);

合理对价: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无明显低价转让;

完成登记: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产权已转移。

风险提示:若第三人明知房产为共有(如配偶曾明确反对交易),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原配偶可追回房屋。例如,2025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买家张某因明知卖家已婚且房产为共有,仍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购买,法院认定其非善意,判决撤销交易、恢复原登记。

三、维权路径:从协商到诉讼,四步化解纠纷

若发现配偶擅自卖房,可按以下步骤维权:

1、收集证据:

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记录等证明房产为共有;

配偶与第三人的交易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

自身不知情的证据(如未签署任何文件、未收到房款等)。

2、协商解决:与配偶及第三人沟通,要求撤销交易或赔偿损失。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可重点协商赔偿金额。

3、提起诉讼:

确认合同无效: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可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主张赔偿:若房屋已被善意取得,可起诉配偶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增值部分、租金损失等);

申请财产保全:为防止配偶转移其他财产,可向法院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或查封其他资产。

4、离婚分割财产:若夫妻关系已破裂,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四、预防措施:婚内财产协议+产权登记,筑牢防火墙

为避免纠纷,建议夫妻采取以下措施:

1、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及处置方式,需书面形式并公证;

2、共同登记产权:购房时将双方名字均写入房产证,避免单方登记引发的风险;

3、定期查询房产状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线上平台查询房产是否被抵押、查封或过户;

4、保管重要证件:妥善保管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避免被配偶擅自使用。

婚姻是信任的共同体,但财产安全需要底线保障。对于共有房产,“共同决策” 是基本原则,“提前防范” 是关键动作。无论是夫妻还是购房者,都应守住法律边界,避免因一时疏忽引发纠纷。

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