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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专家、高人,该参保人的出生时间如何认定?(577期)

参保人基本情况:参保人,女,身份证出生时间1976年8月,招工审批表显示1992年10月28日经经审批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记载出生时间1976年8月。同时,档案里有一份入团登记表记载出生时间1978年9月,落款时间1991年12月。
2026年8月申请退休,审批部门以劳社部发〔1999〕8号“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不予批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缴社会保险。
参保人多次找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答复审批部门审批正确。
参保人提起诉讼,法院迟迟未作判决。
个人认为该参保人2026年8月退休合法、合理。
理由一是招工满16周岁,符合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二是入团登记表落款时间1991年12月,参保人未满14周岁,从登记表上看不符合入团规定。即使满了14周岁,也不一定认可,为何?如果按入团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招工审批表的出生时间不满16周岁,违反了国发(1986)77号《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之规定,就法律效力层级来讲,国发(1986)77号高于劳社部发〔1999〕8号的。三是就民事行为能力来讲,不满14周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认为,参保人的出生时间认定原则上以参工时的档案(招工招干审批表、应征入伍表、大中专毕业鉴定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为何,招工招干、参军都有年龄规定,大中专毕业生一般都有16周岁了。如果此前还有记载出生时间的档案,就此推定的年龄不得违反参工年龄的规定。不然,就两头获利。有可能出现12岁参工、30周岁参军的情况出现,显然不公平,也不符合规定。
从管理层面来看,当时档案没有归集,招工招干也没有规定必须入团,职工档案是后面归集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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