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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客因拒系安全带遭事故受伤,法院判其承担20%责任

天天网约车近年来,网约车已经融入到人们出行的寻常需求,也为许多灵活就业的人带来工作机会。随着网络车行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天天网约车近年来,网约车已经融入到人们出行的寻常需求,也为许多灵活就业的人带来工作机会。随着网络车行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人们在乘车安全方面愈发重视,但难免会有乘客因为不系安全带而引发的意外情况,这种侥幸心理,害人害已!并且,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极易产生争端!

西城法院近日审核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就缘于乘客不系安全带!该乘客本身患有颈椎病,不仅没有安全意识,还不听网约车司机劝阻,拒绝系安全带,导致了车辆事故发生时,因没有安全带保护,而导致受伤致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未系安全带与其脊髓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损害,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判决乘客自担20%的责任;网约车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致追尾被判定全责,承担剩余80%的责任,某汽车出租公司及某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某日,霍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小程序下单,预约“xx甄选”专车出行,某汽车出租公司司机胡某接单载客,其驾驶的出租车上喷涂有某网约车平台“xx约车”标识。上车后,霍某乘坐于车辆副驾驶位置,网约车司机胡某提醒其系好安全带或于车辆后排就坐,但霍某拒绝并坚持坐在副驾驶,并表示因自己体型偏胖,系安全带不舒服。随即,网约车司机胡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在西二环某处时,与另一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霍某不幸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司机胡某为全部责任。

据急救病历记载,乘客霍某伤势严重,因脊髓损伤已经导致其无法自主活动,是由医务人员搬运到急救车上后前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颈椎椎间盘突出伤情等。入院后当日,霍某进行了颈后路单开门椎管扩大成型术,出院后于某康复医院住院继续治疗数月。

经鉴定,霍某颈脊髓损伤后截瘫(肌力四级)构成五级伤残(身体已不能自主活动)。网约车司机胡某表示,事发时车速很慢,虽然发生追尾,但是损害后果轻微。

因此,申请了霍某的伤病关系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霍某自身存在较严重的颈椎退行性改变,使其颈椎遭受外力作用时,较正常人易发生颈脊髓损伤,但尚不足以直接导致本次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次外伤系主要因素。

随后,霍某将网约车司机胡某、某网约车平台、某汽车出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约150万元。霍某认为,胡某系某汽车出租公司的司机,其在驾驶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不仅不听劝阻不系安全带,还坚持坐前排副驾驶,且事故碰撞并不严重,因原告自身颈椎病情应有一定因素。某网约车平台辩称,其仅为提供用车信息服务的撮合平台,仅负责派单给某汽车出租公司司机,由司机负责承运,其与胡某、某汽车出租公司仅为合作关系,且其与某汽车出租公司签订的《网约车合作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某汽车出租公司承认胡某是其员工,但辩称某平台是实质性筛选服务提供者和管理交易的主体,且应当为乘客投保乘员险而未投保,应为本案责任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未系安全带与其脊髓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损害,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乘客自担20%的责任;网约车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致追尾被判定全责,承担剩余80%的责任,某汽车出租公司及某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事故,明显因乘客自身心存侥幸、无视司机劝阻行为造成身体伤害。虽然司机负有主要责任,但乘客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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