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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请收藏,肯定有用!

煤矿日常管理,牵涉到很多条款规定,但日常主要的、重点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九个部分。请收藏转发并在日常工作中对照,也请关注我,

煤矿日常管理,牵涉到很多条款规定,但日常主要的、重点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九个部分。请收藏转发并在日常工作中对照,也请关注我,一起为煤矿布道安全知识!

一、“四大件”检测(主要通风机、提升机、排水泵、压风机)

主通风机检测包括通风机性能(如风量、风压等参数)是否满足矿井通风要求,通风机的机械运转状况,例如叶轮、轴承等部件的磨损情况、振动情况等。(每月一小检,每年一次全面性能检查)

提升机检测涉及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可靠性,因为这关系到提升过程的安全停止;提升容器(如箕斗、罐笼)的连接装置强度,保证提升过程中不会出现坠落等事故;还有提升速度控制等方面的检测。(每一到两年进行一次性能测试,整机性能测试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

排水泵检测主要是检测水泵的排水能力是否能满足矿井排水需求,水泵的效率是否正常,电机的性能、密封性能等,保证排水顺畅,防止矿井被淹。(每月一次外观与运行参数检查,每年一次性能测定)

压风机检测内容包括压风机的压力控制是否准确,安全阀是否有效,冷却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气体的质量(如含油量、含水量)等方面。这些设备的良好运行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正常生产秩序至关重要。(每月一次全面检查,每年一次全面测试)

二、通风阻力测定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三、通风能力核算

根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 1056-2008)和《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规定,矿井每年应核定通风能力。

此外,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后,也应重新核定;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等情况下,同样需要重新核定通风能力。

四、瓦斯鉴定要求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通常不需要年检,其有效期为3年。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免审延续3年。

但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如果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人员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安全标准化考核

每三年延期,但以下情况须降级或者取消评级: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等规定,以下情况煤矿安全标准化会被降级:

发生安全事故

一级煤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不能为一级。

二级煤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2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不能为二级。

三级煤矿: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考核不达标

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抽查或定期考核中,煤矿的考核得分未达到相应等级的标准要求,如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未达到均不低于90分,或二级煤矿未达到均不低于80分等,会被降级或撤消等级。

存在重大隐患或管理滑坡

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管理出现明显滑坡,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标准,会被降级或撤消等级。

违规行为

煤矿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考核过程中存在瞒报事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会被降级或撤消等级。

停产超过规定时间

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应撤销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的情形:

煤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通常会被暂扣。

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若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会被暂扣。比如,对存在重大水患、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突措施等重大隐患的煤矿。

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如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提前申请延期,或在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进行生产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可能会被暂扣或吊销。

其他情况

采矿许可证过期或失效的: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若采矿许可证过期、被吊销或注销等,安全生产许可证通常也会被暂扣或吊销。

擅自启封或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煤矿违反规定,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可能会面临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八、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规定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省煤矿复工复产必备条件

人员方面

人员配备齐全:“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必须齐全且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煤矿职工培训合格,特殊工种满足要求。

全员安全培训: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组织全员安全培训,突出节后新招、调岗职工及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岗前培训、三级教育培训。

安全条件方面

证照合法有效: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合法有效。

隐患排查治理:对矿井进行全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未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完成隐患治理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复工复产。

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煤矿应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未达到不能生产,可以复工)。

系统运行正常: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检测系统运行正常、数据真实可靠。

重点作业岗位和关键设备应急管理处置措施完善:煤矿需制定完善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设备应急管理处置措施。

灾害防治方面

瓦斯防治: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必须保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严防瓦斯积聚和窒息事故发生。对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水害防治:

严格执行瓦斯和水害防治“双三十条”,将优化采掘接续作为煤矿复工复产必备条件,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标准逐矿开展评估,对评估未通过的,一律停产整改。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要全面查清3至5年采掘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绘制矿山隐蔽致灾因素一张图,做到情况明、底子清,不断强化普查成果应用。

现场管理方面

严禁超能力生产:各类复工复产煤矿,要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领导带班下井: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盯现场、盯重点、盯薄弱环节,重大隐患整改要有煤矿领导干部现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