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全球航运物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专业化、国际化与现代化需求日益凸显。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正式发布新修正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物流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并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精准回应了航运、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行业新趋势,与新修订的仲裁法紧密衔接,为当事人提供了更高效、契合国际惯例的“深圳方案”。
一、正名定分,强化专业平台标识《新规》首要变化在于将规则主体名称明确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同时保留“前海海事物流仲裁中心”的名称)。这一调整不仅是机构名称的规范化,更是SCIA整合资源、凸显其下设专业海事仲裁平台地位的清晰信号。统一、权威的名称有助于提升该平台在国内外海事界的识别度与公信力,便于当事人明确选择这一植根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的专业仲裁服务。
二、扩容增效,拥抱行业新业态本次修订显著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体现出对航运物流产业前沿动态的敏锐把握:
第一,从正向选择转为推定适用。原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适用本规则或提交至特定平台,否则适用主规则;而《新规》第三条明确,对于海事物流类案件,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SCIA主规则,否则即推定适用本《规则》。这一转变将大幅提升规则的实际使用频率,强化其作为海事领域专门规则的地位。另外,积极选择到消极排除的制度设计,不仅使海事仲裁中心能够以更统一的程序规范处理同类案件,还显著地降低了当事人“既想海事专门化,又怕规则不熟”的心理成本。
第二,受案范围大幅拓展,纳入了众多新兴领域。本次修订以开放的姿态对海事仲裁中心可以受理的争议进行更新,例如:在运输工具方面,新增“航天器、深潜水装备、水下机器人”等;在业务类型方面,增加“检修”“检验”“结算、清算、中介及代理、衍生品交易、信息数据服务”等;在新兴领域方面,明确将“碳排放配额及衍生品交易”“低空飞行器运输、无人机运输、航天运输”等纳入;在海洋经济方面,补充“海洋勘探、科学考察”等内容。
《新规》不仅覆盖了传统海事争议,也积极回应了商业航天、深海科技、绿色航运、数字经济等前沿领域的发展需求,体现出规则修订的前瞻性与包容性。
三、程序创新,提升仲裁灵活与效率《新规》在仲裁程序方面引入了多项创新安排,增强了程序的灵活性与效率。
第一,增加了仲裁地的规定。《新规》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若当事人约定香港为仲裁地,SCIA可委托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协助案件管理,这为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提供了机构协作便利,凸显了大湾区仲裁机构的协同优势。
第二,完善临时措施体系。修订后的临时措施条款删除了原有关于“依据仲裁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的表述,更加强调仲裁庭与紧急仲裁员的裁量权,增强规则在跨境执行中的适应性。此外,针对国际仲裁中可能出现的“禁止仲裁令”,新增条款允许当事人事前授权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反制申请,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充分保障,也展现出我国仲裁机构在应对国际程序冲突时的主动性与制度自信。
第三,引入“两人仲裁庭”模式。借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等国际海事仲裁通行实践《新规》在第十二条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如仲裁地法律允许,且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达成一致,可由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作出裁决。同时设置了防止僵局的补充机制,即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或经当事人申请,则由院长指定首席仲裁员重组三人庭。这一设计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效率追求,也通过程序衔接防止僵局,体现出灵活性与务实性并重的制度思维。
四、衔接新法,增设“特别仲裁”服务条款为呼应2026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关于“涉外海事临时仲裁”的制度安排,本次修订新增第十八条“特别仲裁案件的管理和服务”。条文规定,当事人约定在深圳进行特别仲裁时,仲裁院可提供以下服务:在程序管理方面,仲裁院可接受委托指定仲裁员、决定仲裁员回避,并负责仲裁员报酬及差旅费的财务代管;在行政支持方面,则涵盖了提供办公场所、负责通讯联系、转递保全申请以及提供庭审秘书等实务工作。
这一规定将仲裁机构的专业服务延伸至临时仲裁领域,既符合国际海事仲裁中机构服务与临时程序并存的常态,也为我国开展涉外海事临时仲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依托与配套服务。规则将“临时仲裁”表述为“特别仲裁”,既与官方表述衔接,也突出了此类程序的特殊性与专业性。
五、费用统一,降低当事人解决成本《新规》第十七条删除了原有的独立附件《仲裁费用表》,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直接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规定》。这一调整实现了SCIA体系内仲裁费用标准的统一,便于当事人查询和计算,也简化了规则文本,体现了机构管理的规范化。此外,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案件特殊情况的费用规定》,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进行的,或者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仲裁的,按照前述《仲裁费用规定》之《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减免5%的仲裁费用,极大帮助海事仲裁当事人控制争议解决成本。
结语本次《新规》的修订具有深远意义,它紧扣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强化海事仲裁的专业支撑;在仲裁地、两人庭、临时措施等方面吸收国际经验,提升规则的国际竞争力;广泛纳入新业态、新争议类型,增强规则的现实覆盖力与前瞻性;通过规则适用逻辑调整、费用统一、服务延伸等措施,提升对当事人的友好度与争议化解的程序效率;在反禁止仲裁令、特别仲裁服务等方面,展现我国仲裁机构参与国际规则构建的能力与决心。
在海洋经济蓬勃兴起、跨境争议日益复杂的今天,一套兼具开放性、适应性与可操作性的仲裁规则,不仅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也将为我国从“海事大国”向“海事强国”转型提供重要的制度软实力支撑。未来,随着规则的落地实施与不断优化,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有望在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球海事仲裁格局中,扮演更加积极与关键的角色。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将持续关注《新规》的实施动态,并运用我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协助客户理解和运用这一先进的争议解决工具,为客户的海事物流业务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