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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次某案看“未约定还款、长期不还”的司法裁判要旨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次某,女,原任西藏自治区某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党委书记、副院长。 2016年至2024年间,次某利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次某,女,原任西藏自治区某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党委书记、副院长。
2016年至2024年间,次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三名行贿人(关某、林某、王某)共计人民币92万元。其中收受关某32万元:包括2016年感谢费10万元(药品进院及使用帮助);2018年借款20万元,后以项目帮助抵偿;2024年项目参数泄露好处费2万元。
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次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92万元上缴国库。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一)核心争议焦点
2018年被告人从关某处借款20万元,未签订协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且长期未还,是否应认定为“借款”而非“受贿款”?
辩护人主张:该笔款项属于民事借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该笔2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款,理由如下:
1. 借款背景不正当:双方在借款初期虽未明确行受贿合意,但被告人与关某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关照关系,借款并非基于正常民事借贷需求。
2. 后续行为转化犯意:被告人有还款能力却从未归还,关某亦从未催要,双方默认以“项目帮助”抵偿债务。
3. 被告人自认:被告人明确承认,其通过在2024年为关某在多个采购项目中提供帮助(如提前透露参数)的方式,实质上完成了对20万元债务的“抵偿”。
据此,法院认定该20万元具有贿赂性质,应计入受贿数额。
三、裁判理由深度解析
本案判决在以下法律适用层面具有典型意义:
1. “名为借款、实为受贿”的认定标准。 法院并未机械依据“有无借条、是否约定利息”来判断,而是综合考量以下实质要素:一是借款方是否有还款能力及实际还款行为;二是出借方是否催要;三是双方是否存在职务关联及利益输送背景;四是否以职务行为作为“对价”或“债务抵偿方式”。此种裁判思路符合《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认定精神。
2. 犯意转化的司法确认。 即便借款初期行受贿故意不明确,但后续双方通过行为达成默契(一方不还、一方不催、并以项目帮助“抵债”),法院认可可形成“事后受贿”或“转化型受贿”的认定。这对于打击隐蔽性较强的医疗领域利益输送具有指导价值。
四、案例启示与实务指引
1. 对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领域管理人员)的警示:一是任何形式的“借款”,如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且长期不还、不催、以权抵偿,均可被认定为受贿;二是“事后感谢”“默示的帮助期待”均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必须有明确请托或即时对价。
2. 对辩护策略的启示:单纯以“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未明确行贿故意”为抗辩理由,在司法机关已形成成熟的“名为借款实为受贿”审查标准下,说服力有限。更有效的辩护路径应围绕: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合意、是否有合理还款计划、是否实际具备还款能力并部分履行等客观事实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