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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万元资金往来暗藏违规放贷,维权遇刑民双重阻滞,权益何时依法落地?

一、缘起:资金拆借埋下隐患,一桩借贷牵出高利转贷嫌疑银行信贷资金本应服务正常生产经营,严禁被违规挪用、高利转贷,这是全社

一、缘起:资金拆借埋下隐患,一桩借贷牵出高利转贷嫌疑

银行信贷资金本应服务正常生产经营,严禁被违规挪用、高利转贷,这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金融风控底线。在湖南郴州,一桩持续十余年的大额资金往来,暴露出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牟利的乱象,当事人深陷刑事报案、民事诉讼双重维权困境,也成为备受关注的刑民交叉典型纠纷。2012年5月,李某林编造购置门面的虚假理由,向当地农信社申请300万元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仅10.64%。经查实,所谓门面交易纯属虚构,这笔大额信贷资金通过他人账户走账后回流至李某林个人账户,完全偏离贷款审批用途。李某林曾声称将部分资金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但公安机关实地核查后确认,该说辞只是幌子,相关资金名义为投资、实质就是对外放贷牟利,整套银行信贷资金最终全部流入民间借贷环节。

2012年7月,李某林先用银行贷款资金转借给陈某曲,同年12月至2014年7月分四笔累计向周某雄出借350万元。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该笔出借资金里,100万元是李某林虚构用途从银行骗取的信贷资金,另有30万元系王某正的银行信贷资金经由李某林对外出借,剩余部分为李某林自有自筹款项。双方约定月利率从2.5%逐步涨至3%,年化利率数倍于银行正常贷款利率,依靠低息信贷资金赚取高额利差,典型的高利转贷行为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周某雄持续按月付息至2015年8月6日,当日转账191.5万元结清部分本金与利息,该日期被多方材料共同确认为高利转贷行为终止节点。数年间周某雄累计支付款项超515万元,金额早已远超最初借款本金,高额利息支出让当事人背负沉重经济压力。

债务对账产生矛盾后,李某林于2019年率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追索欠款。后续经相关部门全面核查确认,案涉出借资金实为违规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依法出具立案决定书,同一笔资金纠纷正式进入刑民并行的处理阶段。按照法律规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该案理应遵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原则依法处置。

二、刑案波折:侦查锁定违法所得,不起诉决定引发时效认定分歧

案件立案后,警方全面核查银行流水、借贷凭证,并对所有涉案人员开展询问。李某林本人在询问笔录中亲口承认,自己虚构贷款用途、拆分银行低息信贷资金用于高利放贷赚取差价,违规事实有据可查。侦查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鉴定,分项核算出李某林转借陈某曲获利25691.04元、向周某雄放贷获利604813.15元、经手王某正资金获利44700元,个人违法所得合计675204.19元,王某正通过转贷获利75675元。经司法会计鉴定,涉案违法所得数额大幅超出高利转贷罪十万元立案标准,对照《刑法》相关条款,行为完全符合刑事追诉要件。此类利用银行贷款空手套利的行为,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按照法治原则理应依法从严追责。

2021年1月5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单位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最终区检察机关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文书明确载明李某林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仅以超过追诉期限为由终止刑事追责。

针对追诉时效的认定,当事人在提交的材料中提出不同看法,引用刑法关于连续行为追诉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以2015年8月6日停止收息还款作为行为截止日期。该罪名在数额较大情形下法定刑期不满五年,追诉时效为五年,结合案件核查时间节点来看,本案仍处在法定追诉有效期内。检方选取单笔放款日期起算时效,双方认定标准截然不同。在证据确凿、法条明晰的前提下,未能依法追责,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定原则形成冲突,也促使周某雄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希望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监督,同时提出对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规核查相关办案过程的请求。

三、民案拉锯:三级审判接连落槌,合同效力认定形成认知冲突

令人费解的是,同一笔涉嫌高利转贷的资金往来,在民事诉讼中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轮审理。案件一审阶段,因周某雄尚未取得刑事侦查证据,审理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判令其偿还本金、高额利息及律师费用;二审仅微调本息数额,依旧认定借贷关系合法。

手握公安机关立案文书、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全套铁证后,周某雄在再审中明确提出,案涉资金源自违规套取的银行信贷,依据司法解释,此类借贷合同应当直接认定无效,自己超额支付的款项也理应返还。然而再审法院以无生效刑事有罪判决为由,未采信刑事卷宗查实的违规放贷事实,再次驳回当事人诉求。

一边是刑事程序明确认定行为“涉嫌高利转贷”,一边是民事审判认定借贷合法有效,同一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定性结果。当事人认为,完整证据链已经证实套取信贷、高利转贷的违规事实,民事裁判割裂刑事查证结论,未严格依照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有违依法裁判的基本准则。判决生效后,尽管其已累计支付五百余万元款项,仍需继续承担合同项下欠款本息及诉讼费用,财产权益持续受损。按照违法必究原则,违法放贷形成的高额利息本就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据此同步向上级部门递交材料,申请最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重新认定合同效力。目前,当事人通过刑事追责、民事维权两条路径均未实现其诉求,现有处理结果与法定法治原则相悖,维权陷入僵局。

四、尾声:维权之路步履维艰,当事人期盼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障

一边是证据确凿的信贷违规、高利转贷线索,一边是刑事追责遇阻、民事维权接连败诉,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奔波数年。手握全套书证、笔录、鉴定报告等客观证据,却始终难以扭转现有裁判结果,长年的维权之路不仅耗费大量精力,也让当事人承受了沉重的经济损失。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本身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无效借贷项下超额支付的钱款理应依法返还,涉案违法所得也应当依规追缴。当事人的各项诉求,均基于已确认的案件事实和现行法律依据,具备扎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在完整证据链条客观存在的前提下,由衷盼望相关监督渠道能够关注本案在刑民案件中出现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分歧,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开展审慎核查,依法厘清借贷合同效力、妥善处置高利转贷涉案款项等问题,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落实权益保护,期盼受损的合法权益能够依照法治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