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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民事协议引发刑案,多方争议待司法裁决

近日,一起八年前的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受到关注。当事人符某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一审判决有罪,据判决书显示,此事件源于多

近日,一起八年前的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受到关注。当事人符某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一审判决有罪,据判决书显示,此事件源于多年前的民间经济与人身权益纠纷,后经书面协议和解,时隔多年被启动刑事程序。目前当事人已依法提出申诉与控告,案件仍在后续法律程序中。

案件缘起:多年前经济往来与和解协议

判决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间,符某秀与时任广昌县民生部门工作人员赖某智相识,双方因招投标项目合作、资金往来及人身关系产生纠纷。2018年4月至5月,双方经协商先后签订《补充协议书》与《协议书》,均有律师在场见证,书面约定由赖某智向符某秀支付补偿款共计35万元,款项于2018年5月支付完毕,协议载明双方就此了结纠纷、互不追究。相关书证显示,协议内容包含“自愿补偿”、“不再有其他纠纷”等表述,形成于事发当时,并有相关中间人员签字确认。

符某秀一方陈述,上述款项系对此前资金往来、人身权益等问题的综合补偿,属于平等主体间自愿达成的民事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多年无争议。但判决书第八页对该协议书的证明效力未有人认可。

(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刑事程序启动:时间线与关键节点

2025年,这起已了结多年的民事事项被启动刑事程序:

2025年5月、7月,赖某智报案,相关部门查询符某秀等人银行账户流水;2025年7月30日,广昌县公安部门对符某秀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随后符某秀被网上追逃、跨省抓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察部门批准逮捕;2026年1月,检察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6年4月,广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方面在认定被害人赖倡智有过错情况下,从轻处罚,另一方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符某秀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相关款项。

(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案件核心争议:事实、证据与程序焦点

本案一审宣判后,围绕事实认定、证据效力、程序合规等问题,双方及相关材料呈现明显分歧:

案件性质:民事和解还是刑事犯罪

符某秀及其辩护人主张,此事件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符合民事自治原则,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前提。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实施威胁、要挟等行为,本事件缺乏上述构成要件,将已履行的民事和解事后刑事化。

证据链条:客观书证与言词证据的冲突

核心书证为2018年的两份协议,明确记载款项为“自愿补偿’。而指控主要依据被害人方陈述及相关言词证据。符某秀一方提出,此事件无短信、微信、通话录音、视频等客观证据证实存在威胁、要挟行为,定罪依赖单方言词证据,与书面协议内容存在矛盾。

符某秀称,事件协商过程中有多名人员参与,公诉部门仅对符某秀提起公诉,未追究其他参与人员责任。对于已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完毕的民事和解,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系被迫签订且违背真实意思,司法部门一般审慎启动刑事程序,避免以刑事手段介入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

一审判决后,符某秀不服,依法提出上诉,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控告材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无罪;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启动救济程序,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目前,相关控告与申诉材料已提交,后续程序正在依法进行中。当事人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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