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小妾”与当今“小三”之异同
当今,“小三”大行其道,其实,它不过是古代“小妾”的沉渣泛起,穿上了现代的华丽马甲,更有魔幻性。然而,古代的“小妾”与今天的“小三”又有所不同,一个是合法,一个是非法,仅此而已,其功课与用法差不多。
“小妾”,是什么?东汉刘熙《释名》的解释是:“妾,接也,以贱接幸也”,还有另一种女奴婢的含义。“小妾”,是在男权私有制下产生的怪胎,它是在不平等的婚姻制度掩盖下的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小妾”之风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据史籍记载,黄帝与舜帝的“三夫人”、“四妃”,还有殷王的“诸妇”,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妾”。从黄帝至民国,“小妾”之风久盛不衰,乐此不疲,上自帝王下至庶民莫不以“小妾”为乐,多多益善。
说起“小妾”,她们的地位是卑微的,她们不是明媒正娶,而是旁门左道,不见阳光的攫取。“小妾”大抵是通过或买或掠,或骗或拐,或租或借等形式收纳于偏房。
妻和“小妾”的功能截然不同。妻须遵循三从四德,谨守妇道,“小妾”则要精于房事,愈浪愈好,纯粹是男人泄欲的工具。

在古代,“小妾”是合法买卖,在街市有公开拍卖“小妾”的市场,按貌论价,被卖者“以绿巾裹头,以别贵贱”,“戴绿帽子”的典故就是由此而来。
“小妾”虽然在家庭地位中扮演着奴仆的角色,但有时也能逆袭人生,只要“小妾”能够充当“传宗接代”的工具,“小妾”甚至能喧宾夺主,取妻代之,一跃成为家庭的女主。随着妾制的演变,“小妾”赋予了不同的作用,注入了新的内容:
一、因男主掌有生杀大权,“小妾”可由男主任意支配。男人可以豪爽地当作一件礼物送人;

二、男人迷信房中术,会把“小妾”当作一种炮制的药物助兴;
三、有些男人除了虐妾外,还可以杀妾,以显示家威,甚至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更残忍的是,有些男人死后,甚至将“小妾”当作亡者的殉葬品。
从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小妾”的血泪史,也可以看到古代蓄妾制度的罪恶史。
几千年的蓄妾史证明,蓄妾造成妻与妾之间的冲突不断,祸端丛生,彼此争风吃醋,勾心斗角,闹得家中鸡犬不宁,严重影响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治“小妾”之道,只能学商汤正房有莘氏,她统领九嫔,明礼公正,在她的管理之下,九嫔你谦我让,不争不妒,共事一夫,奠定了商汤治理天下稳定的大后方。
当今,“小三”与古代“小妾”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相同之处,就是“小三”为男人服务的角色功能未变,即有泄欲与生育的双重作用;
相异之处,“小三”的人格权与人身权不容侵犯,说白了,“小三”不是男人买来的物品,男人没有处置的权利,比如行使赠送、虐待、致死等权利。

今天的“小三”赋予的内容,颜小四认为,就是一种双方默守的契约关系,契约的内容就是钱财标的,构成了互惠互利的条款,一旦钱财改变,关系也自动解除。
当然,也有情感契约,但同样是“情感标的”发生改变,关系也自动解除。双方没有捆绑义务,“小三”卖情不卖身,其实,今天的“小三”与男人就是利益共同体,“小三”大多是出于物质利益的考量。
但是,古代的“小妾”在道德上不受谴责,相反,今天的“小三”在道德上受到广泛的谴责,因为“小三”的介入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对第三方造成了伤害和痛苦,因此,“小三”行为在道义上是不被社会所接受的。

古代的“小妾”也好,今天的“小三”也罢,对社会对家庭都具有极强的杀伤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盛行了三千多年的“小妾”之风寿终正寝,这是性平等,性文明具体的表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特征。
尽管随着腐败现象的产生,“包二奶”、“养小蜜”的歪风时有滋生,但也是日渐式微,行将就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