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外国身份一般理解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外国“国籍”,本文对取得外国身份后是否可保留中国国籍、户籍做全面解析。《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实践中,国籍的保留与注销,以国家机关确定为准,并非真的“自动”丧失。另外,国籍≠户籍,是否保留与注销的条件不同。
问题1: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需要注销户口吗?
户籍是我国对地区“常住人口”的管理制度,丧失/退出中国国籍应当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只取得外国永居是否需要注销户口,看的不是“是否取得外国永居”而是“是否定居国(境)外”,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21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深圳市公安局《注销户口指南》规定可见,注销户籍需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如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证明,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或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证明;最近一次回国入境验讫章。
户籍和身份证直接关联,往往是持有境内资产的合法登记身份,注销户籍会造成难以解决的麻烦。好在,实践中未加入外国籍仅取得国外永居/定居国外一般不会被强制注销户籍,而是当事人要自证“定居国外”主动注销。
问题2:取得外国国籍,一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吗?
不一定,以国家机关确定为准,并非“自动”丧失。如果国家机关确定行为人仍具有中国国籍,则不视为“自动”丧失,而是不承认其具有其他国家国籍。
《国籍法》第九条规定丧失中国国籍的前提为 “定居外国”和“取得外国国籍”。第十条也列明了申请退出的条件是“: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如果取得外国国籍但并没有定居国外,实践中不同地方的公安出入境部门认定不同。部分地方取得外国国籍给予办理退出国籍(无需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有些地方认为没有“定居国外”,不符合退出国籍条件。
笔者曾经处理案件:客户取得某加勒比小国护照,公司计划上市考虑到双重国籍合规问题,申请注销中国国籍,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告知因其未定居国外,不符合注销国籍条件不予办理。后笔者协助通过其通过其他方式注销。
案例1: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2-1-310-001,(1998)沪二中刑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法院认为,袁某钢不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具体而言,其只是购买了某国护照,实际上并未在该国定居,在其未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并获有关部门批准以前,其仍具有中国国籍,故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2:
南通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涉当事人拿着在某国购买的某国护照多次出入境,南通市公安局对当事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扣留审查,并在护照上我国有关部门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安局扣押护照及在护照上打叉的行为。法院认为,当事人虽持有外国国籍,但从未在外国定居,也未提供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确认当事人为中国公民,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合法有据。
问题3 如何主动注销中国国籍?
方式一:在国外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提出申请
【新加坡为例】:
根据《向驻新加坡使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办理须知》,提交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后,申请材料报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退出中国国籍者,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并由我馆当面转交申请人。我馆同时注销申请人持有的有效中国护照、旅行证等实体证件。
1.加入新加坡国籍前曾获得新永久居留权(PR,下同)并已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证书(即经新永久居留权加入新加坡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可向我馆申请办《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2.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申请加入新加坡国籍,可向我馆申请办理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领事证明》。
【美国洛杉矶为例】:驻洛杉矶总领馆官网没有申请退籍的流程,办理签证流程中注明:“如果曾有中国籍,此次为加入外国籍后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需要提供加入外国籍的证明和最后一本中国护照。”“中国护照可在首次申请中国签证时一并注销”。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确认丧失中国国籍,如有需要可在回国后办理退籍证书。
方式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和符合退籍条件的材料,经公安部审批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注意:注销户籍是注销国籍的必要程序,但并非等同于注销国籍。
《国籍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什么是“其他正当理由呢”?公安部有内部规定,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示以下具体条件:
1、要求出国定居,符合出国条件,前往国又能批准入境;
2、定居外国须加入当地国籍,所在国要求先退出中国国籍;
3、外国人收养的中国儿童,要求出籍随父母国籍;
4、外国人的中国配偶,领取外国的养老金和补助要求出籍加入外国籍;
5、为了继承财产,要求出籍后加入外国籍;
6、纯外国血统的中国公民,坚决要求出籍恢复外国籍。
案例:
【不符合“正当理由”不予办理退籍】(2018)苏04行终361号 法院认为,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明确告知了乔某退出中国国籍的“其他正当理由”包含的六种情形。乔某以“自愿选择无国籍,希望以无国籍人的身份生活”为由退出中国国籍,明显不属于《国籍法》第十条规定的退出中国国籍的正当理由。针对乔某无正当理由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书面告知乔某无法处理乔某申请的行为,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问题4 “自动丧失”中国籍后,是否可被强制注销中国国籍和户籍?
可强制注销,各地处理方式不同。根据《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实践中,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会强制注销户口(非强制注销国籍),国籍如果没有主动注销,会被认定已“自动丧失”(注:是否自动丧失公安机关有确认权)。也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会直接办理注销国籍。
案例:【主动注销国籍后,被强制注销户籍】(2020)皖行终78号法院认为:上诉人已于2017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已在通过中国驻外领事馆注销中国国籍。上诉人声称“常驻中国合肥”,主张保留户籍的请求不成立。被上诉人稻香村派出所依据该条款作出被诉注销户口行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之处。
案例:【确认自动丧失中国籍,被强制注销户籍】冀州公安机关发现郑某加入加拿大国籍,但未注销中国国籍,根据《国籍法》第三条、第九条规定,郑某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向郑某告知程序后,注销其中国户籍。
案例:【加入外国国籍,被强制注销国籍】李某为儿子求学加入加拿大国籍,后使用中国护照出入境,武汉市公安机关得知情况后,注销了其中国国籍,后李某办理中国护照延期时被告知中国国籍已经被注销,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国籍,法官向其释明注销其国籍合法,其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后其撤诉,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中国籍。
出入境管理部门日趋加强监管,随着生物识别技术和信息交换提升,过去很多操作不再可行。笔者接到多起咨询:取得外国籍长居境外,使用中国护照出境中国时不予放行,要求先行注销中国户籍。无论取得外国国籍还是永居,都面临跨法域多重问题,一定要综合考虑并合理规划。李潇漪律师团队长期为企业和高净值家庭提供跨境股权架构、身份、税务、资产持有模式、信托等综合商事+家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