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何帆律师:深度解析“双侧卵巢切除术 ”被保险拒赔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2024年10月,河南安阳的路女士因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I级)在本地医院接受腹腔镜下全子宫+右侧附件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河南安阳的路女士因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I级)在本地医院接受腹腔镜下全子宫+右侧附件切除术。

手术前医生原计划实施双侧附件切除,但术中发现其左侧附件已于34年前因卵巢囊肿被切除,故本次仅完成右侧手术。

出院后路女士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16,000元,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属于轻症保障范围,而她目前事实上已无任何一侧卵巢组织存在,符合“双侧切除”的实质结果。

不过保险公司以“未实际进行双侧手术”“非初次发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

双方协商无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眼前这桩看似简单的拒赔案子,里头实则牵涉到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格式条款效力、医学事实和法律认定冲突这类好几个法律难题——而这就是咱今儿得好好掰扯掰扯的事儿。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双侧卵巢切除术”

该保险合同对“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的定义如下: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同时明确排除以下情形:(1)部分卵巢切除;(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3)预防性卵巢切除。从字面来看,该条款着重强调“实际接受”与“双侧”这两个核心要素,保险公司通常据此宣称:需在同一医疗事件中切除两侧卵巢,才符合理赔条件,若一侧已切除,无论当下是否双侧均无,不满足“实际接受双侧手术”之要求。

如此理解看似严谨,可实际上却把保险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司法实践里的价值判断给忽略,身为一位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且审理过数十起人身保险纠纷的法官,我明白这类条款的实质——它不只是“界定责任范围”,而是有着隐性的免责功效,尽管条款本身出现在“保险责任”部分不在“责任免除”里但从作用来讲,它是通过缩小承保疾病的范围来实现控制风险的目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中有明确指引: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换言之当“双侧切除”可以被解释为“解剖学上的双侧缺失”或“一次手术中完成双侧切除”两种含义时,法院应采纳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在担任某大型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我也曾参与过数份重疾险条款的合规审查,彼时便提出:将这类高度专业的医学术语直接作为理赔标准,极易引发争议,较为理想的方式是在条款中加入释义,例如“双侧卵巢缺失状态,无论是否分多次手术达成”,如此便可规避歧义,不过诸多公司因风控缘由,未采纳该建议。

所以要是条款它自己模模糊糊的,有好几种能说得通的解释方式,那法律的天平就会很自然地偏向去保护弱势的那一方,也就是消费者。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双侧卵巢切除术”的理赔条件

回到本案,判断能否获赔,不能仅凭“有没有做双侧手术”一句话定论,而应建立一个多维度的评估框架。

以下是我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常使用的四个分析维度:

1.医学事实层面:是否存在双侧卵巢缺失

这是最基础的事实前提。即便不是同一次手术完成,只要现有医学证据(如病理报告、影像资料、手术记录)能够证明双侧卵巢均已不存在,且系因疾病治疗所需而非自愿摘除,就具备了理赔的基础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提交了完整的住院病历、术前讨论记录及既往手术史说明,足以证明其双侧附件均已丧失功能与结构完整性。这一事实成为法院支持其诉求的重要依据。

2.合同解释层面:“实际接受”是否必须指向单次手术

保险公司老是在那抠着字眼儿死磕“实际接受了……双侧手术”,非要把理赔范围给限定到“一回住院、一回麻醉、一次性把双侧给切掉”这种情况里头。

但法律并不机械适用文字,作为一名985高校法学专业出身、兼具审判经验与实务背景的律师,我认为:“实际接受”应结合患者整体诊疗过程综合判断。

若头一回切除是用于解决急性病症,比如囊肿破裂之类,第二回切除是应对新出现的恶性病变或癌前病变,这样这两回手术都属于必要的治疗行为,如此最终形成的“双侧缺失”情形仍可作为合同规定的保障对象。

否则就会出现荒谬的结果:一个人因为早年做了单侧切除,此后哪怕再患严重妇科肿瘤,也无法触发“双侧切除”条款这显然违背了投保人合理的期待利益。

3.因果关系层面:两次手术是否基于同一类疾病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里没规定“双侧切除得基于同一病因”,打个比方说吧,就算头一回是因为良性囊肿,第二回是因为宫颈病变,只要每回切除都是为了治病,那对整体认定就没啥影响。

那当然若头一回切除纯粹为预防性(如BRCA基因突变携带者做预防性去势的情况),则有可能触发条款里的除外责任,不过在本案中,无论是34年前的左侧切除还是此次的右侧切除,均有特别明确的病理指征,并非预防性质。

4.举证责任分配:谁来证明“不符合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若保险人欲主张免责,则需承担举证责任,此即意味着,一旦被保险人提供初步证据,诸如诊断书、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保险公司若要拒赔,便需拿出充分反证,例如需证明该手术属于部分切除或属于预防性干预等。

但在实际操作里,好些保险公司就光拿“不符合条款字面说法”当理由来拒赔,压根没拿出能有力支撑自己说法的证据,这就让败诉的风险特别高。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其法律反驳

在处理大量重疾险拒赔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保险公司针对“双侧卵巢切除术”的拒赔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下面逐一拆解,并给出针对性的法律回应。

理由一:“未在同一手术中完成双侧切除,不符合实际接受’的要求”

反驳观点:这是最典型的抗辩逻辑。表面上看合乎文义,实则站不住脚。首先,《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不利解释规则”。

当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将“实际接受”理解为“最终达成双侧缺失的状态”,比死抠“一次手术做完”更为合理,且更符合普通人对“双侧切除”的日常认知。其次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去分散重大健康方面的风险,要是因为历史手术记录就永久剥夺后续保障的权利,那就跟变相惩罚曾经生过病的人差不多,这可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我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曾指出:“保险不应成为对既往病史的终身追责工具。”只要每一次治疗都具有医学必要性,就不应因其时间跨度而否定保障资格。

理由二:“本次手术仅为单侧切除,属于部分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反驳观点:此说法混淆概念。“部分切除”指的是仅切除部分卵巢组织而保留其余部分,而本案中右侧卵巢是整块切除,属于“完全切除”,只是另一侧早已缺失而已。

因此,此处的关键区分在于,“部分切除”=单侧卵巢未全部移除,“单次单侧切除”≠“部分切除”,法院在裁判里也明明白白指出,被告把“单侧完全切除”错当成“部分切除”,这可是对条款的错误运用。

理由三:“非初次发生”或“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这也是高频拒赔理由。保险公司常以投保时未申报过往卵巢手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拒赔。

反驳观点:只有当没说清楚的事儿和出险的病有直接因果关联的时候,保险公司才能够行使解除权。在本案中,34年前的左侧卵巢囊肿与本次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并无医学关联。

前者为良性病变,后者属HPV感染所致癌前改变,病因完全不同。因此即便投保时未披露,也不构成“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即消灭。若公司在理赔调查阶段已掌握既往病史信息,却拖延处理超过法定期限,也将丧失拒赔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件中,法院也特别关注销售过程是否合规,经核查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并且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录音录像等可回溯材料以证明其已履行询问及提示义务。据此法院判定其无权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这点得跟大家提个醒:好多拒赔案子能不能赢,其实从你投保那阵儿就差不多定下来,

理由四:“该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无需提示说明”保险公司常常辩称,“双侧卵巢切除术”这个定义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可不是“免责条款”,所以不用专门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反驳观点:不过司法实践已然逐渐突破了这一狭隘的界定,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凡是实质性限制赔偿范围、增加理赔难度的条款,即使置于“保险责任”章节,也可能被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特别是碰到重大疾病定义、手术方式限定这类内容的时候,法院一般觉得这些条款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能不能拿到赔付,属于实实在在的免责条款,得好好显著提示并且明确说明,不然可是不会生效的。

我在代理多起案件时,均成功援引此观点,促使法院判决相关条款无效,进而支持客户索赔请求。

结语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只是一个人的胜利,更是对保险契约精神的一次正本清源。我们购买重疾险,不是为了研究条款里的每一个标点符号,而是希望在人生最脆弱的时候,有一份稳定的经济支持。

当一位女性历经数十年风雨,最终因妇科疾病不得不面对双侧卵巢缺失的现实,她需要的不是保险公司冷冰冰的“不符合定义”,而是一句“您符合条件,我们会尽快赔付”。

法律的意义,正在于纠正那些看似“合规”实则失衡的规则执行。

曾身为裁定保险纠纷的法官,我深知保险公司经营时对风险管控的需求;而今作为站在当事人身旁的律师,我深切体会到普通人面对庞大制度体系时的无力感,正因为有这双重经历,我始终秉持着这样的信念:保险合同不应是语言嬉戏的竞技场,而应是风险共担的信任桥梁。

尤其对于女性而言,生殖系统疾病的诊治往往跨越多年、涉及多次手术。若因时间线断裂就被排除在保障之外,无疑是对她们长期健康管理努力的一种否定。令人欣慰的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理念,无论是(2024)豫某民初字第7681号案件中对“双侧缺失状态”的认可还是2025)冀某民初字第146号案件中对“猝死推断病因”的宽容解读,都在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司法正努力弥合保险文本与公众合理期待之间的鸿沟。

这也在提醒各位消费者:要是遇上拒赔的情况,可千万别迷迷糊糊就放弃,乖乖把病历资料留着、把条款细节弄明白、赶紧去找专业人士帮忙,你可是完全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自己该得的权益哒。最后我想说:真正的专业,不是帮客户打赢官司,而是从一开始就设计好防线,预防风险的发生。

这也是为什么我始终倡导“投保前法律体检”服务就像体检能发现潜在疾病一样,一份专业的保单审查,也能提前识别那些隐藏在密密麻麻条款中的“理赔陷阱”。

若您正考虑购买重疾保险或已遭遇拒赔困境,请牢记于心:在这繁复却又精密的体系中并非孤军奋战。总有人愿意伸出援手、多费心帮您理清思绪;将正义之事明明白白地为您陈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