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电厂负责人到执掌万亿级央企的行业高管,再到身犯重罪、被判死缓的阶下囚,寇伟的人生轨迹,是近年来能源领域腐败问题最典型、最沉重的样本。他深耕电力系统四十余年,一步步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却在长期掌权中逐步失守底线,构建起一条横跨发电、输电领域,贯穿在职与退休的完整腐败链条,最终在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高压态势下彻底覆灭。
寇伟,1961年10月出生,云南剑川人,白族,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先后就读于云南工学院热能动力专业、华中科技大学控制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系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寇伟
一、基层起步与滇电掌权
1983年,寇伟大学毕业后进入云南阳宗海发电厂工作,从车间、党办等基层岗位逐步成长,后进入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历任安监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完成了从技术人员到管理干部的过渡。
1996年,寇伟出任漫湾发电厂党委书记、厂长。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1996年是其受贿犯罪的起点。他开始利用手中的管理权限,在生产经营、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纪违法的第一步就此迈出。
此后,他仕途稳步提升,先后担任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01年起,寇伟担任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董事长,成为云南核心水电资源的主要负责人,权力显著扩大。
也正是在这一岗位上,他犯下了严重损害国有资产的罪行。2001年至2012年期间,寇伟违规决定由澜沧江水电公司为下属多种经营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相关资金被用于股票和证券投资,最终出现大额亏损。为掩盖违规担保和投资损失,他伙同他人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套取电站建设资金共计1.38亿余元。其中,5593万余元被寇伟等人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剩余8261万余元被用于填补前期投资亏损,致使国有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同一时期,寇伟还持续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受贿行为贯穿其在云南电力系统任职全程。
二、权力扩张与敛财升级
2010年2月,寇伟调任中国华能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同时继续兼任华能澜沧江相关领导职务,从地方电力高管进入中央能源央企核心层。职权范围从西南区域扩展至全国。
2016年7月,寇伟调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2018年12月,升任国家电网党组书记、董事长,达到职业生涯顶峰。国家电网作为全国电网运营核心企业,掌握特高压建设、电网工程、电力调度、市场准入等关键权力,寇伟也因此成为电力行业最具影响力的负责人之一。
在国家电网任职期间,他的受贿行为达到高峰。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4年期间,寇伟利用担任漫湾电厂、云南电力系统、华能、国家电网、大唐集团等多个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54亿余元。其利用职权形成的影响力,为多家单位和个人打开便利之门,形成了典型的“靠能源吃能源”式腐败。
2020年1月,寇伟离开国家电网董事长岗位,调任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这一岗位调整,使其从核心央企“一把手”转为另一央企副职,职业生涯出现明显转折,也预示其权力轨迹开始下行。
三、权力余温与期权式腐败
2020年至2022年5月,寇伟担任中国大唐集团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在此期间,他继续利用职务便利,延续此前形成的利益输送模式,多年积累的关系网仍在发挥作用,腐败链条并未中断。
2022年5月,寇伟到龄退休,正式退出领导岗位。按照公职人员管理规范,其职务权力已然终止,但他并未收手。
法院查明,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也就是退休一年多之后,寇伟继续利用原担任国家电网党组书记、董事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通过他人非法收受钱款共计905万余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为典型的“退而不休”式新型腐败。

寇伟
四、落马受审与司法终局
2024年1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寇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时距离其退休已超过两年,持续多年的腐败行为终被揭开。
2025年6月6日,寇伟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官方通报指出其存在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退而不休、靠能源吃能源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其政治生命彻底终结。随后,寇伟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涉嫌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四项罪名。

庭审
2026年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辩论,寇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26年4月1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明确,对追缴在案的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作出死缓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综合考虑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同时具有受贿未遂、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
从地方到央企,从在职到退休,寇伟案清晰呈现出权力失控、监督缺位、贪欲膨胀的完整链条。现实表明,任何心存侥幸、以权谋私的行为,无论隐藏多久、手段多隐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三十年持续腐败却长期未被发现,寇伟案究竟暴露了能源国企治理体系中的哪些深层短板?“退而不休”式腐败又该如何从制度上源头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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