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一、案例检索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7日,G公司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要求获取浦府房征决字第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所对应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包括依法开设的专户基本信息及该账户内资金情况;要求获取浦府房征决字第00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所对应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包括依法开设的专户基本信息及该账户内资金情况;要求获取作出浦府房征决字第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求获取作出浦府房征决字第00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浦东新区政府就G公司所要求获取的“浦府房征决字第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所对应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包括依法开设的专户基本信息及该账户内资金情况;浦府房征决字(2019)第00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所对应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包括依法开设的专户基本信息及该账户内资金情况”,于2019年5月24日向G公司予以告知。
就G公司要求获取的“作出浦府房征决字第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浦府房征决字第00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浦东新区政府认为G公司要求获取的涉案的两份评估报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浦东新区政府决定不予公开,并送达G公司。
G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判令撤销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2.判令浦东新区政府向G公司提供涉案的两份评估报告。
(二)双方意见
1. G公司认为:内部事务信息是与行政管理职权无关的信息,而涉案的两份评估报告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范畴,其申请的信息属于应该公开的范围。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2. 浦东新区政府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后形成的,供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参考的内部事务信息,其作用是内部评估和防范风险,效力并不及于外部,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或实际影响;同时,《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指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严格保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G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因影响社会稳定,属于不予公开范畴。故请求驳回起诉。
(三)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浦东新区政府认定涉案的两份评估报告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又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从上述政府信息的定义及内部事务信息的范围、界定分析,这里所指的内部事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行使内部事务管理职权时产生的信息。从内容上来说,其仅涉及行政机关的日常内部管理事项,与公共利益无关。从效力上来说,对外不直接发生约束力,不会对机关外部人员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内部事务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不予公开是为了避免给行政机关增加不必要的负担。而本案所涉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相关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产生的信息。无论是从效力还是内容上来说,其均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因此,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认定涉案的两份评估报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虽然浦东新区政府不予公开涉案的两份评估报告,认为其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涉案的两份评估报告是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的评估,公开该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因此,被诉告知书虽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但对涉案的两份评估报告不予公开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二、律师说法
行政相对人在涉及土地征收项目时,可向政府申请行政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公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文件,政府应当就上述文件向行政相对人予以公开,然而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后形成的,供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参考的内部事务信息,其作用是内部评估和防范风险,效力并不及于外部,且公开该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故本所律师建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不予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