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上草村委,白石村民小组与唐村三、四组就“龙蜂吊”38.4亩林地权属争议多年。该地解放前由白石组管护,1981年林权档案边界明确,2018年政府已注销对方违规林权证。2023年确权勘界程序存争议,后续裁决、复议及一审均据此认定。白石组于2026年1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至今近五个月未获受理通知,维权停滞。村民期盼尽快依法审理,化解纠纷。

(图片由知情者提供)
历史管护事实清晰,早期林权档案划定边界
据村民唐某延陈述,案涉38.4亩连片油茶林,解放前即由白石组唐某全、孔某平、孔某经、孔某文(分别为唐某荣、孔某伟、孔某辉、唐某英之祖父)四户实际管护。建国后至1958年,由该四户经营收益;1958年至1981年公社化期间,转为白石村二组集体经营;1981年分山到户时,该地块正式划分给上述四户管理收益。数十年来,相邻的唐村三组、四组从未提出权属异议,亦未发生边界纠纷,三组关系长期和睦,权属界限清晰无争。
1981年全国开展“林业三定”工作,当地政府依法为唐三组核发了《山权林权证》,权证所载四至范围清晰明确,且文书内容均未将案涉38.4亩林地纳入其权属范围。同期,白石组与唐三组调换山地不成的历史原因未能在“林业三定”中同步完成权证登记,各方均确认此为当年的登记疏漏,白石二组并未因此放弃对该林地的经营管护权利。该权证作为原始法定档案,客观上成为区分唐三组、四组与白石组山林界线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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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上世纪90年代,白石组持续在地块内进行更新造林,长期保持对该林地的实际占有、抚育和管理,形成了明确而连续的管护事实。
2005年林改换证存程序瑕疵,违规权证已依法注销
2004年至2005年集体林权换证期间,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换证应沿用原有权证边界,不得擅自扩大权属范围。然而,唐三组、四组在申请联合办理林权证时,越界将“龙蜂吊”林地划入自身登记范围,突破1981年原始权证划定的界线。
此次办证被反映存在多处争议违规,相关反映问题仍待核实:村民反映,经办人员未核对1981年原始林权档案,现场勘界时亦未通知相邻权利人白石组到场指界、签字确认,即完成338.4亩联合林权登记。同期,唐村村委会在拆分“寿宗祖至老流冲”1000亩集体公山办理“竹山岐”小地名林权证(面积142.2亩)时,同样存在越界登记问题。该证改变“寿宗祖至老流冲”北面界线的原始描述,并添加与唐三、四组相邻的虚假权属内容,致使集体公山北至分界线与唐三、四组“龙冲塝”林地南至分界线发生根本性改变,背离了唐村大队1981年权源证历史分界线(寿宗祖行路)及唐三组1981年权源证历史分界线(增田凹)。上述两份权证的办理程序均不符合规范要求。
2018年3月1日,连山县政府虽注销了唐三、四组联合办理的林权证,但村民反映该证所涉“竹山岐”142.2亩集体公山林权证亦属违规登记,依法应同时予以注销。当时白石二组未能发现该违规证的存在,故未一并申请注销。此后,县林业局调处办龚某将该142.2亩违规林权证作为行政裁决的主要依据。
2015年,白石组向连山县林业部门提交撤销争议权证申请。经职能部门实地核查,认定2005年核发权证存在四至与旧证不符、擅自变更权属范围、勘界流程缺失、无实际管护事实等问题,并确认唐三、四组长期未实际经营案涉林地。2018年3月,连山县政府出具决定书,正式注销该份林权证,文书再次明确案涉林地不在唐三、四组1981年权证覆盖范围内。文书送达后,唐三、四组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该注销决定自此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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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勘界引争议,行政裁决、复议及一审维持权属划分
2023年1月,白石组依据【山府(2018)2号】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及法律效力,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林地权属确权申请,请求通过法定程序明确38.4亩争议林地的归属。
在林地确权过程中,县调处办负责人龚某多次延长调解及确权期限,并形成三份主要确权依据:一是唐村三组1981年《山权林权所有证》;二是2005年3月越界登记、申领的竹山岐《林权证》;三是龚某两次带队进行的现场勘查记录。在勘界与材料梳理环节,白石组提出了多项事实与程序方面的异议,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对地块固有地名进行调整,对1981年权证及2018年注销决定书所载明的法定界标位置予以移动;勘界图纸及记录内容与历史档案存在出入,图纸签名缺乏照片或视频资料佐证;唐三、四组所指认的范围及面积,与此前已被政府依法注销且办证程序存在问题的2005年林权证登记范围及面积重叠,图纸标界与实际山界不符,且缺乏各方代表现场共同指界确认;相关证人证言亦存在前后表述不一的情况。
相关村民反映,2023年8月24日,龚某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界,事后制作勘界图纸。勘界过程中,曾两次移动地标“增田凹”的位置,先将其移至南端,后又移至上一级村委会山场范围内,致使图纸标识界线与“增田凹”地块实际范围不符。其指出,争议林地存在较为明显的自然分界线:一是唐四组村民唐某延亲手种植的杉树(约20亩)所形成的山界线;二是唐某延之子唐某军所挖的山界沟。两者共同构成唐四组村民唐某延林地与白石组村民唐某荣林地的分隔标志,其实际位置与勘界图纸所标注的“增田凹”南端或上草村委会山场范围存在明显差异,现场实地勘查即可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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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相关部门以唐三组1981年《山权林权所有证》及唐三、四组村民指认范围为主要依据,对历史权证边界进行调整,并据此作出确权认定。涉事村民认为,该次确权所引用的三份依据在来源合法性和使用适当性方面均存在疑问。最终,连山县政府依据本次确权勘界形成的全套材料作出行政裁决,明确38.4亩争议林地所有权归唐三、四组,地块内由白石组栽种的林木所有权归白石村民小组。白石组对该裁决结果及相关程序持有异议,认为确权依据及勘界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争议仍待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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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石组对裁决结论不服,依法向清远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核查勘界环节中界标移位、地名调整、流程缺失等问题。2025年7月,清远市政府出具复议决定书,维持连山县政府作出的权属裁决。此后,白石组与唐三、四组均向清远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白石组提交1981年原始林权档案、2018年政府注销决定书以及数十年林地管护佐证材料,主张存有争议的勘界材料不宜作为权属判定的核心依据。2025年12月,清远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各方诉讼请求,维持原有权属划分结果。白石组村民称,此次庭审中县政府出庭负责人并非分管林地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据此对判决的公正合理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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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材料提交近五月未获受理反馈,群众期待司法程序有序推进
为维护集体林权合法权益,2026年1月,白石村民小组依照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完整提交上诉材料,启动二审程序。时至2026年6月,当事人提交上诉材料已近五个月,始终未收到高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维权司法渠道暂时停滞。
目前,白石村民小组仍在等待省高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受理通知。林地是村集体重要生产资源,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应严格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凭证定界、程序合法”的原则。原始林权档案、政府生效处理文书及长期实地管护事实,均为确权的核心参考依据;而现场勘界作为权属认定的前置关键环节,规范完整的现场指界、档案比对及双方确认流程,是保障确权结果公平公正的基础。
村民期望相关司法机关尽快完成上诉案件的审查受理工作,全面复核全案历史档案、历次行政文书及勘界相关证据,依法认定38.4亩林地的权属归属,将龙峰吊林地确权给白石村二组,并妥善处理持续十余年的村组山林纠纷。同时,对本案行政及司法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核实,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