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根本遵循,结合台湾地区治理实际与民生需求,构建台湾回归祖国后其公职人员安排的设想。核心要点包括:1)政策依据立足宪法与“一国两制”港澳实践经验,确保合法性;2)确立延续性、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民生导向四大基本原则;3)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体系,及民生、安全、经济等特殊领域,细化不同层级公职人员留任、选拔与调整方案;4)设计过渡委员会、资格审查等过渡机制,配套分层分类培训体系;5)建立中央与地方协同的监督体系,保障公职人员廉洁高效,最终实现治理连续、国家认同提升与两岸融合发展的目标。

一、政策依据与基本原则
1.1 核心政策依据台湾回归后其公职人员安排,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核心指导,借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经验。香港回归后保留原有公务员队伍95%以上,澳门实现行政、立法、司法体系平稳过渡,这些经验为台湾提供重要参考。
同时,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反分裂国家法》等相关法律纳入制度基础,明确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确保公职人员安排全程有法可依,既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又保障台湾地区高度自治权。
1.2 四大基本原则(1)延续性原则避免治理断层是首要目标。对台湾地区现有公职人员,除存在反统一言行、违法违纪等情形外,原则上保持队伍稳定。基层服务民众的公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如医生、教师、法官)优先留任,确保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不中断。
(2)公平公正原则打破身份与地域限制,无论是台湾原有公职人员,还是大陆派驻的协助人员,均以能力、资质、品行作为任职核心标准。选举类职位通过民主程序产生,任命类职位通过公开考核选拔,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或特殊照顾。
(3)依法依规原则所有安排流程均纳入法律框架,制定《台湾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任职条例》,明确资格审查标准、选举程序、职权范围与退出机制。对公职人员的考核、晋升、监督等环节,均需符合宪法、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规要求。
(4)民生导向原则公职人员安排始终围绕台湾民众福祉展开。教育、医疗、社保等与民生直接相关的岗位,优先保障人员稳定与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等领域人员安排,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二、行政体系公职人员安排
行政体系是日常治理的核心,需按“层级分类、平稳过渡”思路,分三级落实安排方案。
2.1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机构(1)主要负责人产生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首长,由台湾地区选民依法选举产生,候选人需符合“认同一个中国”、“拥护国家统一”、“无反分裂言行”三大核心条件,选举结果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原有行政机构负责人(如原“行政院长”),若符合候选人资格,可参与行政长官选举;若未参选,经资格审查合格,可担任行政机构副职或部门负责人,发挥治理经验优势。
(2)部门负责人安排财政、教育、卫生、交通等核心部门负责人,采用“留任为主、补充为辅”模式。原有部门主管(如原“财政部长”),经审查无反统一记录且专业能力达标,可继续任职;对需加强两岸协同的岗位(如两岸经济合作部门),可通过公开选拔,吸纳大陆专业人才担任副职,协助推进政策衔接,不主导日常管理。
2.2 市县一级行政机构市县作为地方治理主体,需保持决策与执行的连续性。市长、县长等正职职位,由市县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资格参照行政长官标准,选举结果报特别行政区政府备案,中央人民政府认可。
原有市县行政官员(如原“市长”、“县长”),只要符合资格,可直接参选;市县政府部门(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人,全部从原有公职人员中选拔,通过考核确认专业能力与国家认同后,直接留任,确保地方公共服务无缝衔接。
2.3 乡镇(街道)基层公职人员基层是服务民众的“最后一公里”,人员安排以“零震荡”为目标。乡长、镇长、里长等职位,原则上保留现有人员,仅对存在违法违纪或反统一言行的人员进行调整。
基层社保专员、民政干事、社区服务人员等,全部留任原职,仅需参加为期1-2周的国家认同与政策衔接培训(如两岸社保衔接流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日常服务不受人员变动影响。
三、立法体系公职人员安排
立法体系承担民意代表与监督职能,需在保障民主权利的同时,确保立法工作符合国家法治框架。
3.1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1)机构改组与职能定位回归后,原“立法院”改组为“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监督行政机构、审批财政预算等职权,职权范围需符合宪法与基本法规定,不得涉及国家主权、外交等中央专属职权。
(2)立法会议员产生议员通过“直接选举 + 间接选举”结合方式产生:直接选举部分(占60%)由台湾地区选民投票选出,覆盖各市县选区;间接选举部分(占40%)代表劳工、农民、工商业、教育、科技等行业群体,由行业协会推荐候选人并投票产生。
原有“立委”若认同一个中国、无反统一言行,且符合选举资格(如无违法记录、符合行业代表资质),可参与立法会议员选举,通过民主程序继续担任立法职务。
3.2 专门委员会与日常运作立法会设立财政、教育、民生、安全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应领域法案审议与监督。原有熟悉相关领域的“立委”,可优先进入对应专门委员会,如原负责医疗政策的“立委”可进入民生委员会,确保立法工作的专业性与连续性。
立法会日常运作机制(如会议流程、法案审议周期),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可保留台湾地区民众熟悉的操作模式,减少适应成本;同时新增“国家法律衔接审议”环节,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与宪法、基本法及国家法律冲突。
3.3 市县一级议会安排市县议会作为地方立法机关,改组为“XX 市议会”、“XX 县议会”,职能定位为制定地方性配套法规、监督市县政府工作。议员全部通过地方直接选举产生,原有市县“议员”符合资格即可参选,选举程序由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细则,确保公平公正。
市县议会可保留原有常设工作机构(如办公室、法案审查室),工作人员全部留任,仅需进行短期法律培训,熟悉回归后的立法权限边界。
四、司法体系公职人员安排
司法体系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需以“独立公正、队伍稳定”为核心,保障司法权依法行使。
4.1 最高司法机构原“最高法院”改组为“台湾特别行政区最高法院”,作为特别行政区最高司法机关,行使终审权,终审案件需符合宪法与基本法精神。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10 年以上司法从业经验、品行良好、认同一个中国。原有“最高法院法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全部留任,实行终身任职制(除非因违法违纪被罢免),确保司法独立与裁判稳定性。
4.2 中基层司法机构中级法院(如原“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如原“地方法院”)的法官与检察官,采用 “全面审查、择优留任”模式。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反统一言行、司法裁判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有无违法违纪记录。
审查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全部留任,且保持原职级与待遇;对少数不符合资格的人员,通过转岗(如司法行政岗位)或协商退休妥善安置,避免司法队伍断层。
4.3 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法警、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支撑。此类人员原则上全部留任,仅需通过短期培训(如国家法律基础知识、司法文书规范调整),确保适应回归后的司法程序变化。
司法鉴定机构(如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中心)的技术人员,保持现有团队稳定,鼓励与大陆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技术交流,提升鉴定水平,但不改变现有管理架构。
五、特殊领域公职人员安排
教育、医疗、安全、经济等特殊领域,直接关系民众生活与社会稳定,需针对性制定安排方案。
5.1 民生领域公职人员(1)教育领域公立学校校长、教师及教育部门官员,是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的关键。安排原则为:
教育部门官员:原有官员经审查合格后留任,需承诺贯彻“一个中国”教育理念,删除教材中“台独”内容,加入国家历史、宪法、基本法等课程;
公立学校校长:保持现有校长队伍稳定,仅对宣扬“台独”的校长进行调整,新任校长需通过公开选拔,侧重教育理念与国家认同;
公立学校教师:全部留任,组织为期1个月的国家认同培训(如中国近现代史、两岸文化渊源),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国家主权要求。
(2)医疗领域卫生部门官员、公立医院院长、医生护士,直接保障民众健康,需做到“零中断服务”。
卫生部门官员:原有官员留任,重点推进两岸医疗合作(如医保异地结算、疑难病症联合诊疗),需参加大陆医疗政策培训;
公立医院院长:全部留任,鼓励与大陆三甲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引入先进医疗技术,但不改变医院管理自主权;
医生护士:保持现有团队完整,仅需补充学习大陆医疗规范(如药品审批标准、病历书写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3)社保领域社保部门官员与基层工作人员,负责养老金发放、医保报销等民生事务,安排方案为:
社保部门官员:留任原有人员,主导两岸社保衔接工作(如台湾民众在大陆参保年限认定、养老金异地领取),需熟悉大陆社保政策;
基层社保专员:全部留任,通过培训掌握社保衔接流程,确保民众社保待遇不受回归影响,如养老金按时发放、医保即时报销。
5.2 安全领域公职人员(1)警务人员原有警察队伍(除少数有反统一言行或违法违纪者)全部改组为“台湾特别行政区警察部队”,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指导,日常执法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警察部队官员:原有警署署长、分局长等官员,经审查合格后留任,需承诺维护国家统一,打击“台独”分裂活动;
基层警员:全部留任,组织法律与纪律培训(如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分裂相关法律),提升执法规范性,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2)消防与应急人员消防部队、应急管理部门人员,承担救灾抢险职责,需保持队伍战斗力。
消防官员与消防员:全部留任,加强与大陆应急管理部门的协同训练(如台风、地震等灾害联合救援),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留任原有人员,完善两岸应急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灾害预警、救援指挥无缝衔接。
5.3 经济领域公职人员(1)金融监管人员原“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改组为“台湾特别行政区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台湾地区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
监管官员:原有监管人员经审查合格后留任,需学习大陆金融监管政策(如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要求、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推进两岸金融合作(如两岸银行互设分支机构);
专业监管人员:如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监管专员,全部留任,保持金融监管的专业性与连续性。
(2)税务人员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与财政收入保障,安排方案为:
税务官员:原有税务部门负责人留任,主导两岸税制衔接(如台湾企业在大陆投资的税收优惠、两岸税收情报交换);
基层税务人员:全部留任,通过培训掌握大陆税收政策(如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确保税收征管正常进行,保障台湾地区财政收入稳定。
六、过渡机制与培训体系
6.1 过渡机制设计(1)过渡安排委员会成立“台湾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过渡安排委员会”,作为临时协调机构,任期1-2年。成员包括:中央政府代表(占20%)、台湾原有公职人员代表(占30%)、台湾各界代表(如工商界、教育界、民众代表,占30%)、法律与治理专家(占20%)。
委员会职责:制定公职人员资格审查标准、选举时间表、机构改组流程;协调解决过渡期间的争议问题(如公职人员身份认定、待遇调整);监督过渡方案落实,确保平稳衔接。
(2)资格审查机制建立“三级审查” 制度:
一级审查(初步筛查):由过渡委员会下设的审查办公室,核查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反统一言行、违法违纪记录;
二级审查(能力评估):对行政、司法等专业岗位人员,通过考试或业绩评估,确认专业能力;
三级审查(公示确认):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民众监督,无异议者确认任职资格。
对审查未通过的公职人员,提供转岗、培训再就业或协商退休等安置方案,保障其合法权益。
(3)临时职权安排过渡期间(自回归之日起6个月内),原有公职人员继续履行现有职责,确保治理不中断。临时职权受过渡委员会监督,不得制定涉及国家主权、改变现有制度的政策;重大决策需报过渡委员会备案,避免违规操作。
6.2 分层分类培训体系(1)高层公职人员培训针对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等高层人员,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组织培训,为期1个月。培训内容包括:宪法与基本法解读、国家治理体系、两岸关系发展方向、港澳 “一国两制” 实践经验。
培训采用“理论授课 + 实地考察”模式,组织赴大陆北京、上海、广东及香港、澳门等地考察,学习治理经验,提升国家治理视野。
(2)中层公职人员培训部门负责人、市县官员等中层人员,由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培训,为期2周。培训内容聚焦:专业领域政策衔接(如教育部门官员学习大陆教育评价体系、金融监管人员学习大陆金融政策)、行政管理能力提升(如公共服务优化、应急管理)。
培训邀请大陆相关领域专家授课,建立两岸中层公职人员交流机制,促进经验共享。
(3)基层公职人员培训乡镇官员、教师、护士、警员等基层人员,由市县政府组织培训,为期1周。培训内容侧重:国家认同教育(如中国历史、文化、宪法基础知识)、日常工作政策衔接(如社保专员学习两岸社保衔接流程、警员学习大陆治安法规)。
培训采用“线上 + 线下”结合方式,线上提供学习资料与测试,线下开展实操演练,确保培训效果。
七、监督保障与预期效果
7.1 多层次监督体系(1)中央政府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台湾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宪法与基本法,对违反国家主权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国务院通过台湾事务办公室,跟踪公职人员履职情况,确保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
(2)内部监督立法会监督:通过质询、预算审查、专项调查等方式,监督行政机构公职人员履职;
监察监督: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无论原有人员还是新任职人员,一视同仁;
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公职人员负责的财政支出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3)社会监督建立民众举报平台(电话、网络、信箱),接受民众对公职人员失职、违纪行为的举报;允许合法媒体对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报道与监督,保障舆论监督的合法性。
7.2 权益保障措施待遇保障:留任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不低于回归前水平,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晋升保障:建立以能力、业绩为核心的晋升机制,台湾原有人员与大陆派驻人员在晋升上享有平等机会,杜绝地域歧视;
职业发展:为公职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机会,支持参加专业培训、学术交流,提升职业能力,如资助教师赴大陆高校进修、支持医生参加大陆医学研讨会。
7.3 预期治理效果(1)治理连续性通过 90% 以上基层公职人员、80% 以上中高层公职人员留任,确保行政、立法、司法体系无缝衔接,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正常运行,民众生活不受回归影响。
(2)国家认同提升通过分层培训与日常履职中的国家法律、政策落实,公职人员率先形成牢固的国家认同,并通过服务民众传递国家意识,带动台湾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提升。
(3)两岸融合发展公职人员主导推进两岸各领域合作,如教育领域开展两岸学生交流、医疗领域实现医保异地结算、经济领域加强两岸企业合作,促进台湾与大陆其他省份深度融合,共享发展机遇,提升台湾民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4)长治久安廉洁高效的公职人员队伍,结合完善的监督体系,将实现台湾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为“一国两制”在台湾的成功实践奠定基础,也为国家统一后的治理积累宝贵经验。
结语
台湾回归祖国后其公职人员安排的系统性设想,始终以 “一国两制” 方针为根本,以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民众福祉为核心,构建了从政策原则到具体执行、从体系安排到过渡保障的完整框架。无论是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治理体系的分层设计,还是教育、医疗、安全等特殊领域的针对性方案,均贯穿“平稳过渡、延续稳定”的思路,既尊重台湾地区现有治理基础与公职人员经验,又通过资格审查、分层培训强化国家认同与政策衔接;既赋予台湾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又通过中央与地方协同的监督体系确保依法施政。
这一设想的核心价值,在于以公职人员队伍为纽带,实现国家统一与地方治理的无缝衔接,既保障台湾民众生活不受影响、权益得到维护,又推动两岸在治理经验、民生服务、经济发展等领域深度融合,最终为“一国两制”在台湾的成功实践筑牢根基,为实现两岸长治久安与共同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最后,为表彰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秉持爱国爱台初心,并愿意留任服务的台湾地区公职人员,建议对其薪资予以晋升一级的奖励。
互动思考:您对台湾回归祖国后其公职人员的安排有何建议或期待?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