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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蒙冤二十余载 盼还清白讨公道

今年73岁的周先生,是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凤凰村的一位普通老人。本该含饴弄孙、安享晚年的他,心头却压着一份沉甸甸的执

今年73岁的周先生,是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凤凰村的一位普通老人。本该含饴弄孙、安享晚年的他,心头却压着一份沉甸甸的执念——一份尘封二十余年的行政处分决定,成了他跨不过的人生坎。二十余载寒来暑往,他始终奔波在申诉维权的路上,只为洗清身上的冤屈,挽回受损的名誉。

一、一纸迟来的处分 埋下多年冤结

时间回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周先生曾任职射阳县原合兴乡民政办、敬老院会计,1997年3月被正式招聘为该乡农保员。任职期间,他勤恳履职,恪尽职守,还曾为当地争取过荣誉。1997年,原民政助理离任,乡党委、政府随即对1997年1月至1998年4月的财务情况开展离任审计,谁也未曾想,这场常规审计竟成了周先生人生轨迹的转折点。

令人费解的是,审计工作结束后,相关处理意见迟迟未予出台。直至2000年5月25日,原合兴乡政府才下发合乡政发[2000]19号文件,以周先生存在“虚报支出贪污480元”“挪用敬老院资金1645.51元”“重复报支1500元(贪污未遂)”“多造民政定补人员经费28117元”四项错误为由,作出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

更让周先生难以接受的是,这份关乎个人名誉与职业生涯的处分文件,下发时他竟毫不知情——既未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未被允许查阅文件内容、签字确认。2000年6月,他前往县人事局办理公务时,才偶然得知自己已被处分的消息。这份突如其来的处分,让他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与无尽的委屈之中。

二、复查存争议 部分认定被推翻仍维持原处

得知处分结果后,周先生当即表示强烈不服,第一时间向射阳县政府提交了书面申诉,请求依法复核。随后,县监察局、人事局联合组建复查组,对该事件展开全面核查,并于2001年出具了射监审【2001】1号关于妥善解决好周先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

复查结论明确显示,原处分决定中的四项错误认定存在明显偏差:其一,“虚报支出贪污48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认定为贪污;其二,“挪用敬老院资金1645.51元”因无明确挪用用途佐证,亦不予认定。两项核心错误被依法推翻,这一度让周先生看到了洗清冤屈的曙光。

然而,以妥善解决好有关问题的复查结论仍坚持错误的认定,“重复报支1500元”作贪污未遂定性,“多造民政定补人员经费28117元”违反财经纪律,并以“依据相关规定可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为由,维持了原处分决定。与此同时,复查文件也明确指出,原合兴乡政府对周先生的政纪处分手续、程序均不完备,部分错误事实认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需依法调整完善。这份充满争议的复查结论,不仅未能化解周先生的冤屈,反而让他的申诉之路变得更加坎坷。

三、二十余载奔波 老人执着讨清白

在周先生看来,剩余两项被认定的“错误”,同样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他回忆称,“重复报支1500元”的真相,是敬老院举办建院十周年活动期间,原民政助理未出具借条便从他处支取1500元现金用于活动开支,导致其负责的账目出现亏空。他按工作要求自制单据先作列支,待后续补齐手续,可当他拿到原民政助理出具的证明、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的正式票据,准备完善账目时,却被认定为“重复报支、贪污未遂”,这一结论让他始终无法信服,相关凭证也能佐证其所述情况的真实性。

而针对“多造民政定补人员经费28117元”的认定,周先生表示,原处分决定中已明确记载“新任民政助理要求将未发名单抄下来补发”,这一表述足以证明造册行为是受新任领导安排,并非他主观故意违规,却唯独将责任归咎于他,认定其违反财经纪律,此举显然有失公允。更让周先生痛心的是,处分决定下达后,他遭遇了一系列不公对待:办公用的椅子被烧毁、办公桌锁被撬开、个人工作资料被私自拿走、民政办门锁被更换,最终被强行撵离工作岗位。流言蜚语随之蔓延,他的个人名声受到严重损害。二十多年来,他先后向县、市、省各级人民政府递交申诉材料,反复说明情况、寻求帮助,却始终遭遇辗转推诿,申诉事项迟迟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冤屈至今未能昭雪。

四、核心疑问待解答 盼公正裁决还名誉

如今已年过七旬的周先生,身体与精神都因常年的申诉奔波备受煎熬,但他对清白的执着从未动摇。他心中积压的诸多疑问,亟待相关部门给出合理解答:原合兴乡为何在审计结束两年后才下发处分文件?这份关乎个人权益的处分文件,为何不履行通知义务,不让本人查阅、签字确认?两项核心错误被复查推翻后,为何仍坚持维持行政记大过处分?受领导安排开展的工作,为何仅追究他一人的责任?被领导用于公务开支的资金,为何会被认定为他个人贪污未遂?

周先生坦言,自己一生清白履职,从未有过贪污、挪用公款、违纪违法的行为,这份莫须有的处分,让他背负了二十余年的“黑锅”,人格尊严与个人名誉均受到极大伤害。他恳请相关部门能够重启核查工作,秉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原则,撤销原合兴乡及射阳县监察局作出错误的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法追究歪曲事实、故意诬陷者的责任,还他一个清白,让他能卸下沉重包袱,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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