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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七旬老人 700㎡宅基地遇开发争议,多方凭证待核查,诉求盼回应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退休职工桂先生向相关部门及媒体反映,其于 1998 至 1999 年间取得的 700.6 平方米宅基地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退休职工桂先生向相关部门及媒体反映,其于 1998 至 1999 年间取得的 700.6 平方米宅基地,在 2019 年被湖北中顺置业有限公司用于 “九坤” 商品房项目开发。桂先生称,地块被占用前未收到相关征收、转让通知,此后通过信访等途径表达诉求,希望维护自身权益,目前与当地相关单位在部分关键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三次取得宅基地,多份材料佐证来源

据桂先生提供的材料、相关说明及部分凭证显示,其 700.6 平方米宅基地分三次取得,分别位于黄梅镇西河桥周边及杉木乡桂畈村七组,每宗地块的取得背景与流程均有具体细节,部分已完成法定确权程序:

1999 年村组转让 169 平方米地块

该地块为桂畈村荒地,紧邻桂先生此前获得的三间宅基地。桂先生介绍,当时通过合法流程从桂畈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处受让该地块,受让事宜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他在现场向村民支付了相应款项,村民们在其宅基地申请书中集体签名确认,同时留存了收款条。

桂先生补充说明,当年村组未提供正规收据是当时的普遍情况,并非个例,不应以此否定地块受让的合理性;申请书中的签名为其代学生时期的儿子签署,他认为此行为符合当时实际情况,希望相关部门客观看待。目前,该地块已建设 2.8 米高墙脚,完成初步建设准备工作。

1998-1999 年国有土地确权相关地块

此部分地块与 1998 年黄梅县政府城区防洪工程建设需求相关,包含 363.6 平方米拆迁补偿地块与 140.4 平方米已确权地块,二者存在明确从属关系:

363.6 平方米拆迁补偿地块:1998 年,因城区防洪工程建设需要,政府对部分民房进行拆迁,该 363.6 平方米地块为对被拆迁户的补偿用地,由当时县政府组建的城区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桂先生表示,指挥部当时明确承诺为被拆迁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证,且有原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指挥长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佐证该情况。

140.4 平方米出让证地块:该地块是上述 363.6 平方米拆迁补偿地块的一部分,已成功办理《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证》,属于法定确权的合法地块,权益归属清晰。

1999 年指挥部出让 168 平方米地块

1999 年,黄梅县政府城区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将该 168 平方米国有土地出让给桂先生,过程细节清晰且有相关凭证留存:当年指挥部对外出让宅基地价格为每间 2000 元,168 平方米对应 3 间,合计应付款 6000 元,桂先生实际支付 8000 元,多交的 2000 元为指挥部明确要求,用于 “代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仍保留指挥部出具的收款收据。后续,指挥部按约定协助办理了个人申请、各部门审批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其中个人申报表中 “土地部门审批意见” 标注 “该户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可证明当时正推进土地证办理工作。

桂先生提及,按正常流程应先办理土地证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担心无土地证影响后续建房,且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此前 “草草办理了一本划拨土地证”。他认为,土地证未按最初承诺办出需相关部门进一步说明,2019 年地块被占用后,关于 “划拨证与出让证补偿标准差异” 的说法,他希望能得到更合理的解释。

申请书 图一 (桂先生提供)

宅基地开发引关注,诉求表达过程存插曲

桂先生表示,2019 年得知宅基地被用于商品房开发后,第一时间与湖北中顺置业沟通,对方称土地从黄梅县政府处受让。此后,他多次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妥善解决问题:2022 年 9 月,桂先生赴国家信访局反映诉求,返回黄梅后,当地县政府安排住建局、黄梅镇、杉木乡、水利局等单位工作人员与他沟通,最终签订补偿协议,获得 120 余万元补偿款。但桂先生称,当时因多种因素影响,协议并非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且认为自己的地块情况与普通征收不同,补偿标准需进一步协商;2023 年 2 月,因对补偿结果仍有异议,桂先生再次表达诉求,过程中曾被带至派出所滞留 12 小时,期间未获得餐食,他对此情况表示不解,认为依法表达诉求应得到合理对待。

土地证 图二 (桂先生提供)

双方核心分歧待梳理,多项争议需沟通

针对桂先生的诉求,黄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3 年 7 月作出书面回复,双方在以下几方面存在不同意见,需进一步沟通明确:

1. 信访回复时限问题

桂先生指出,住建局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 60 天内回复,拖延 90 天后经他主动询问才告知结果;住建局则表示,该事项属于 “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较为复杂,经批准已将回复时限延长至 85 天,未超过法定时限,相关流程符合规定。

2. 土地性质与补偿标准认定

桂先生的主张:

其宅基地为临街地块,希望参照临近 “梦想城” 商业拆迁标准 7200 元 / 平方米补偿,或按每间 40 万元计算;

地块上已建设的墙脚,需补偿 50 余万元损失;

169 平方米地块有村民签名收款条、168 平方米地块有指挥部收款收据及审批材料、363.6 平方米地块有指挥部承诺与证明,认为 700.6 平方米地块均应被认定为合法取得,不应以 “村组私下转让”“划拨证与出让证差异” 等理由降低补偿标准。

住建局的回应:

否认 “违规转让” 说法,明确桂先生的宅基地性质为 “住宅用地”,其中 169 平方米地块属于 “村组私下转让用地”,征收补偿应按县现行住宅用地标准执行;

“梦想城” 地块为成熟商业用地,与桂先生的住宅用地性质不同,二者在土地用途、开发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具备直接可比性,无法参照其补偿标准。

3. 补偿协议自愿性认定

住建局表示,2022 年 9 月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桂先生自愿签署,且已实际领取补偿款,不存在 “强迫签约”“不当干预” 等情况,协议签订流程合规;桂先生则坚持认为,协议是在特殊情况下签订,并非完全自愿,领取补偿款仅为当时的临时处置方式,不代表认可协议全部内容,且地块开发的核心争议问题尚未解决,希望对协议效力重新进行认定。

申建书 图三 (桂先生提供)

老人持续表达诉求,盼依法依规解决争议

桂先生表示,《宪法》第十三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均明确 “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其 700.6 平方米宅基地的取得,从村民大会同意文件、法定权属证书,到指挥部承诺与收款凭证,均有相关材料佐证,希望相关部门充分尊重这些事实,不忽视群众的合理权益。“我并非漫天要价,只是希望拿到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补偿。”

目前,桂先生仍在持续表达诉求,核心期望包括:

对 2022 年签订的补偿协议效力进行重新核查,明确是否符合自愿原则;

认可 700.6 平方米宅基地(含 169 平方米村组转让地块、140.4 平方米出让证地块、363.6 平方米拆迁补偿地块、168 平方米划拨证地块)的合法权益;

要么置换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临街宅基地并办理齐全权属证明,要么按 7200 元 / 平方米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补偿地块已建设的墙脚及配套工程损失 50 余万元。

桂先生希望上级部门能介入了解情况,督促黄梅县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核查各宗地块的来源合法性,落实此前的相关承诺,通过沟通协商妥善解决争议,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截至发稿,此事尚未有最新进展,后续情况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