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头角海关查获走私足银粒18.04千克。

某日,沙头角海关关员在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出区旅检大厅对进境旅客进行监管时,发现一名黑衣男子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海关监管区时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发现其通关时神色紧张,刻意躲避与关员眼神交流,遂将其拦截查验。

经进一步查验,发现当事人的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存在开拆痕迹,拆开电池仓发现用蓝色塑料膜包裹疑似银粒一批,重18.04千克。后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粒状金属为足银粒,按查获当日市场行情计算,价格为37.36万元人民币。

目前,上述案件已移交缉私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提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属于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走私足银粒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