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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冯晓明私募非吸案判决生效后

近年来,以“私募理财”“高息投资”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频发,不法分子往往包装虚假投资项目吸引资金,让不少投资者血本无

近年来,以“私募理财”“高息投资”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频发,不法分子往往包装虚假投资项目吸引资金,让不少投资者血本无归。河北冯晓明涉嫌利用私募名义实施非吸案的受害者们,历经十年维权终于等到一审胜诉,本以为能追回损失,却在执行阶段遭遇连环司法干预——暂缓执行、超期抗诉、违规变更管辖……一系列操作让他们怀疑背后存在“司法保护伞”。“被骗10年好不容易等到胜诉,执行路刚起步就被堵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数十名受害者向媒体哭诉维权困境。

时间线复盘:生效判决后的“反转”4个月

冯晓明非吸案的受害者们没想到,2025年7月本是他们维权的“曙光时刻”,却成了新一轮困境的开端。记者梳理案件关键节点发现,四个月内司法程序接连出现反常操作:

2025年7月15日:某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就冯晓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2025)石裕刑初字第XXX号),认定冯晓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其向受害群众返还涉案资金共计1280余万元。该判决于7月30日生效,受害者随即向裕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8日:就在判决生效前夕,某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突然向裕华区法院出具《暂缓执行函》((2025)石裕检缓执字第X号),以“案件需补充核查”为由要求暂停执行程序,此时距判决生效仅2天。

2025年8月2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超出抗诉时效后,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抗诉((2025)石检刑抗字第X号),抗诉依据竟是在逃同案犯张某的一封匿名告状信,而冯晓明本人在一审中已当庭认罪认罚。

2025年9月18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组织受害者质证、未核实抗诉依据真实性,便作出发回重审裁定((2025)石刑终字第XXX号),裁定书中未对发回重审的具体事实理由作出明确说明。

2025年10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管辖变更决定((2025)石刑辖字第X号),将该案重审管辖权从原一审法院裕华区法院变更至新华区法院,该决定与此前发回重审裁定中“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表述直接冲突。

五大违法干预焦点:司法程序遭系统性破坏

受害者代理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材料,指出该案中的司法干预存在五大明显违法情形,每一项都直指程序正义的核心:

1. 检察院暂缓执行函无法律依据,涉嫌越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在判决尚未生效、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或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并获支持等情形下,才能暂停执行程序。“裕华区检察院在判决即将生效且无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出具《暂缓执行函》,属于典型的越权干预,严重违反了执行程序的法定性原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表示。

2. 抗诉程序“本末倒置”,依据来源违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抗诉需基于检察院自行审查发现判决确有错误,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而本案中,市检察院的抗诉不仅超出了“判决生效后10日内”的抗诉时效,其核心依据竟是在逃同案犯张某的告状信。“在逃人员本身属于案件待追捕对象,其陈述的真实性尚未核实,以此作为抗诉依据荒诞至极;更反常的是,冯晓明一审已认罪认罚且未上诉,检察院主动为认罪嫌疑人抗诉,完全违背了抗诉制度的立法初衷。”李律师补充道。

3. 同案犯不予批捕成“漏网之鱼”,追责存明显偏袒

受害者提供的证据显示,吕英石作为冯晓明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负责资金归集、客户接待等关键环节,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且存在转移涉案资产的行为。但裕华区检察院以“无直接犯罪证据”为由,对吕英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2025)石裕检不批捕字第X号)。“吕英石的银行流水、客户证言、涉案公司财务账册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其犯罪事实清晰,不予批捕的决定明显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批捕条件,存在选择性追责嫌疑。”受害者代理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写道。

4. 中院拒收法律文书,粗暴剥夺受害者诉讼权利

2025年9月至10月间,受害者及代理律师先后三次向某市中院提交《抗诉异议申请书》《证据质证意见》等法律文书,均被立案庭工作人员当场拒收,且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明确规定,法院对不予受理的材料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裁定,仅口头拒收属程序违法。“拒收文书导致我们无法对抗诉内容进行质证,也无法对发回重审裁定提出异议,等于被直接剥夺了知情权和救济权。”受害者代表王女士出示了现场录音录像,录音中法院工作人员以“领导有指示”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5. 管辖变更“自相矛盾”,违反管辖恒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实行“管辖恒定原则”,即案件受理后不因任何理由随意变更管辖,发回重审案件通常由原审法院审理。而某市中院先是裁定发回裕华区法院重审,仅一个月后便自行变更至新华区法院,且未在管辖变更决定中解释变更理由。“两份裁定内容直接冲突,变更管辖既无受害者申请,也无法定事由,完全是司法权的滥用。”李律师指出,这种操作可能导致案件证据移送、庭审衔接出现混乱,进一步拖延案件进程。

十年维权路遇“司法拦路虎” 受害者恳请中纪委介入

据受害者介绍,冯晓明自2015年起以“投资养老公寓”“高息理财”为名吸收资金,涉及受害者136人,其中不乏老年人、重病患者,不少人将养老钱、救命钱投入其中。“十年间我们从青丝等成白发,好不容易等到一审胜诉,却被层层司法干预挡在执行门外。”受害者代表刘先生出示了一沓厚厚的维权材料,包括当年的投资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一审判决书及各部门的信访回执。

目前,受害者已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某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并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实名举报。“我们不是要凌驾于法律之上,只是想要一个公正的程序:撤销违法的暂缓执行函和抗诉决定,将案件交回裕华区法院继续执行,依法批捕吕英石等同案犯,并彻查背后干预司法的‘保护伞’。”刘先生说,受害者们将持续维权,直至每一分涉案资金都追讨到位,每一个违法者都受到惩处。

截至发稿,某市中院、市检察院尚未就该案中的程序争议作出回应,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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